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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当前中小学教育惩戒权的调查现状

浅谈当前中小学教育惩戒权的调查现状

沙晓冬

摘要:随着在2020年9月23日教育部的3次部务会议上《中小学教育惩戒细则》(试行)的审议通过及多起教师实验惩戒权利不当的曝光。中小学教师教育惩戒权这一话题再次掀起了一波研究的热潮。中小学教师是否应当被赋予教育惩戒权,以及中小学教师如何恰当的使用该权利成为了当前的一大热点话题。本文通过线上问卷调查,对147位一线中小学教师就其对教育惩戒权的认识及态度进行了调查。旨在了解我国中小学教育惩戒权的实施现状。

关键词:中小学教师;教育惩戒;现状调查

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

一、教育惩戒权的涵义

何谓教育惩戒权呢?它和教育“惩罚”有何区别?只有明确教育惩戒权的内涵,中小学教师才能合理行驶教育惩戒权。

(一)概念界定

教育惩戒是行政惩戒的下位概念。行政惩戒权是指通过惩治过错来防止组织违法乱纪行为的再次发生,它主要适用于公职性质的协会以及国家公职人员。《中小学教育惩戒细则》(试行)将教育惩戒界定为:“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那何谓教育惩戒权?对此,学界还未有统一的概念界定。根据《中小学教育惩戒细则》(试行)的阐述,笔者将教育惩戒权界定为:学校、教师为维护正常教学秩序,规范学生行为,保障教育教学活动正常开展,按照一定程序针对违纪违规学生履行专业管理的一种专业权利。

(二)概念区别

那教育惩戒和教育惩罚有何区别和联系呢?《规则》强调,教育惩戒与体罚和变相体罚是不同性质的行为。教育惩戒是教师根据一定的规范,以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前提,以制止和消除学生的不当行为,帮助学生改正错误为目的。只有符合教育目的的惩罚才是教育惩戒。不符合教育目的,甚至凡教育的惩罚方式不是教育惩戒。如,体罚,它是惩罚的一种方式,是指通过对身体的责罚,特别是造成疼痛来进行惩罚的行为。体罚有损人格尊严,会给学生造成身体和心理伤害,甚至影响学生的健康成长。

二、目前中小学教育出现的问题

(一)“过度惩戒”走向“无惩戒”

过去,违规教育惩戒屡有发生,不仅侵害了学生的合法权益,更是严重损害了青少年学生的心理健康,影响其健康发展。因教育惩戒不当而引发的严重后果的教育事件让大众的心里对教师是否应该行使惩戒权打上了问号。而目前,我国中小学生以独生子女为多,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渐弱,青少年中存在心理健康问题的人数激增,这使赏识教育深得家长和教师的“青睐”。部分家长片面理解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过分解读教师教育教学行为;学校领导为了不惹上“麻烦”,不顾事实,选择让教师一味的退让,甚至告诫一线教师:“安全第一(不出教学事故)、教学第二。”这就导致教师面对学生的违纪违规行为不敢管、不知怎么管。而事实证明,“赏识教育”的滥用,不仅没有起到规范违纪违规学生的不良行为,使学生健康成长无微不至的呵护,使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急剧下降,患抑郁症、自闭症甚至轻生的人数大幅提高。

(二)对教育惩戒权的普遍误解

社会各界对教育惩戒权存在误解。把教育惩戒等同于体罚或变相体罚,把教育惩戒权等同于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权利。殊不知,教育惩戒是一种教育方式,教育惩戒权是教师依据一定程序或规则对违纪违规学生行使教育惩戒,以帮助其认知并改正错误的一种管理职能。教育惩戒和惩罚既有区别也有联系,只有符合规定和教育目的,以合理合法合情形式实施的惩罚才叫教育惩戒,社会大众将这两个概念等同起来,没有认识到两者间的差别,导致教育惩戒权的实施异常艰难。

三、教育惩戒权实施现状调查

作为一线教师对于《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掌握情况如何?教育惩戒权实施情况如何?我们以问卷形式对身边中小学教师进行了调查。有效问卷147份,女性占比88.44%,26歲-40岁占比76.87%,这个年龄段代表着个学校的中坚力量。通过数据分析,笔者得出以下结论

1.教育惩戒概念界定模糊

据本次调查结果,可以看出大部分老师对《规则》的了解并不透彻。目前,学校对教育惩戒权的宣传偏表面化,未将教育惩戒权的宣传、普及落到实处。另外,根据调查显示,大众对教育惩戒和体罚的关系产生了分歧,混淆这二者的关系会对教育教学产生严重后果,许多因体罚受处分的教师就是没有理清体罚与教育惩戒的关系,错把体罚当成教育,进而引发教育事故。

2. 教育惩戒实施细则不具体

教育惩戒规则的颁布为广大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但《规则》对具体情况的惩戒实施细则规定并不具体,导致教师有权不知如何正确行使,对于教育惩戒的力度不好把握。这就造成了广大教师在行使教育惩戒权时心存疑虑,是否要冒险行使这项权利。

3.缺乏有力支撑

绝大多数的老师都认为教育惩戒不可或缺,但实际上,老师们在教育过程中行使教育惩戒权时顾虑重重。影响教师实施惩戒的因素中,家长的态度是许多教师考虑的首要因素。部分家长为了护短强词夺理,不考虑学生犯错的事实,一味夸大甚至歪曲教师惩戒方式,比如把教师对学生的语言劝导说成当众侮辱学生,把教师让学生做的书面检讨说成变相体罚,不仅扭曲“尊师重道”的师生关系,也打击了老师的教育热情。另外,学生心理特征也是教师考虑的重要因素。目前,我国的青少年的心理承受能力越来越低,患抑郁甚至轻生的青少年人数越来越多。教师在实施惩戒时要合理把握教育惩戒力度,一旦惩戒后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况,教师很难说清楚责任,家庭、学校、社会各方一起发难,教师身心俱损。

四、结束语

卢梭曾说过:“不要为了惩罚而惩罚学生。”惩罚本该是一种教育手段,它服务于实现培养人的教育目的。如果背离了教育目的,那么,惩罚将毫无意义,甚至会损害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教育者要明确教育惩戒和惩罚的区别,在选择教育惩戒手段、行使教育惩戒权时,要本着明确教育目的,符合学生身心发展,符合法律法规的原则。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让教育惩戒发挥出它真正的作用,起到良好的教育效果。

参考文献

[1]张鸷远.2009.教学月刊(中学版下)[J].(09)

[2]林靖云.2021.教育科学研究[J].(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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