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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商法学案例教学

浅谈民商法学案例教学

戴艳萍

摘要:案例教学在民商法教学中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当前我国民商法案例教学存在着案例选材受限、案例方式单一、案例和知识点衔接差、学生缺乏实践机会、案例教学比重过大等问题。为此,教师要精选案例、案例教学和多元化教学相结合、增加学生的锻炼实践机会,以提高民商法学的案例教学实效。

关键词:民商法;案例教学;问题;对策;成效

随着教学方式的不断改革,民商法学的教学中案例教学有了一定的发展,但是在新事物发展过程中存在着前途光明,道路曲折的问题,应该根据存在的问题找到相关的解决措施,确保民商法学中案例教学在教学中的使用。

一、 民商法学与案例教学的关系

案例教学对于英国、美国、法国等国家有较为重要的教学意义。在我国,民商法学作为实践性较强的法学学科,需要有相应的案例教学来进行分析,所以案例教学在民商法学中占据很重要的地位,但是因为案例教学在实际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在应用的基础上探求新的思路和出路。

二、 民商法学案例教学的问题

(一) 案例教学选材存在的问题

案例教学的选材一直是比较严重的问题。首先,我国的法院不是所有案件对外公开审理的,所以很多案例是接触不到的,即使案例再好,一般学校也接触不到,这样就很大程度的减少了选材的范围。

大学选材不是一个人的问题,需要很多教授的意见,这个时候会产生教学分歧。年龄较大的教授较为注重经典案例,但是有很多案例缺少一定的创新不适合用作案例。较为年轻的教授更加注重案例的创新,即使有些案例是撰写的,没有依据也希望进行分析,因为接触真正的案例少加上选材之间有分歧所以导致了案例教学在民商法学中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二) 案例方式单一

中国传统的教学理念就是老师讲,学生听,所以即使在引进了案例教学之后教授仍然在上面讲,学生只是单纯的听,没有自己的分析和见解,不利于学生的实践能力。加之我国现在对于人才的培养方案只重视理论轻实践,学校对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重视不够,导致即使进行了案例分析学生也不能独立完成,实践能力较差。这是缺乏对案例教学法全面而正确的理解,是不利于学生的教学方案。

老师在讲课过程中一直采取举例教学的方案,没有给同学说明案例教学与举例教学的不同,学生单纯的认为两者有相似之处,对于老师的案例分析时只注意案例,不对案例有自己的观点和看法。这样就能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案例教学是在教师的指导下,以学生为主题的教学活动,案例教学能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毕竟大学学习是为找工作打基础,所以在老师进行案例分析时,学生应该有意识的锻炼自己的分析能力。

(三) 案例与知识点衔接差

由于本身的案例少,加之在进行案例分析时老师将自己的观点放到案例分析中,所以案例分析很少能做好和知识点相互衔接。在大学学习中,学习课程有一定的大纲,老师只是按照案例进行分析的话没有根据学习大纲进行,不利于学生的学习,所以导致现在的案例与知识点的衔接较差。

案例和知识点之间的结合是比较困难的一件事情,老师在进行案例的选择的时候要注意选择案例和知识点有更多关联的,这样也有助于学生之间的学习。

(四) 国家进行统一的司法考试

目前民商法学的教育正在向复合型人才的方向发展,所以实行案例教学是拓宽学生认知比较好的一个方面。但是我们的国情决定我们不论什么时候,都比较注重应试考试,我们和民商法学相关的就是我国的司法考试。司法考试一直对专业性有很多的要求,所以在民商法学中就不得不考虑到司法考试对应试教育的要求,这样学生又更多的去考虑分数的影响,因此案例教学的开展也受到了一定的冲击。

(五) 学生缺乏实践能力

学校比较提倡案例教学,但是学生在学校即使学习法律知识,更多的是偏向理论方面,没有实践能力,即使在看案例教学时,也不知道实际的问题,这样会导致学生很多东西都不会分析。所以对于学生缺乏实践能力,也会很大程度影响学生对于案例教学的判断。

(六) 注意案例教学在上课的比重

由于案例教学有很多的优点,有些老师在上课教学时使用一个接一个的教学案例,这样也是不明智的教学方案。案例教学只是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一旦过度使用就会有适得其反的作用。过度的案例教学会让学生找不到上课的学习重点,这样也不能起到案例教学好的作用。其次,过度的案例教学会导致老师没有较好的掌握上课时间,忽略了更多的知识点,反而达不到应有的效果。案例运用的较好会不利于学生的思考,学生本来就没有实践能力,所以对于案例的分析就比较吃力,过度的案例会导致学生的抵触心理,造成学生思路的混乱。

三、 民商法中案例教学的应对策略

(一) 教师进行合适的选材

因为案例教学的选材有很多矛盾,所以教师应该本着对学生负责的态度进行案例选材。在案例教学法中,有教师根据教学的需要,选择适合的教学案例进行教学,充分发挥案例在民商法教学过程中的作用。当存在矛盾的时候,教师之间可以有自己的看法,但是最终应该共同讨论选出合适的案例给学生进行分析。

因为良好的案例分析是学生能够学习知识必不可少的因素。良好的案例是在有较好的条件的基础上对案例进行分析,这样不仅能够增加教师的阅历,也能够扩大学生的学习视野。老师之间如果有较好的案例也可以拿出来相互分享。因为每个人对于同一个事件有不同的看法,所以老师之间的相互讨论也可以在其中有所收获。

(二) 案例教学与多元化的教学方式相结合

我国的案例教学没有很好的与多元化教学方式进行结合,教师应该采用各种方式做到两者之间的相互结合。案例教学不能只局限于上课的教学,老师可以给学生创造较好的条件让学生能够在实践中进行学习。

民商法的老师有很多和法律方面沟通的人,老师可以给学生创造条件,让学生去与法律有关的地方进行学习。因为这些地方,学生可以接触到各种案子,在进行实践的基礎上就可以增加自己的分析能力和知识基础。高校之间可以组织相关的活动,学习法律的同学从相关法律活动中学习,这些活动可以是维护老年人权益,保障妇女的权益等。从实际中接触案例,根据这些案例,老师和同学一起进行相关的案例讲解,既能加深同学的基础能力,又能增加学生的实践能力。民商法中会有很多和企业进行交流的地方,也有相关的关于企业法的课程,学生可以在兼职期间或者实习期间去实践这些课程,因为实践中有很多不可预见的因素,只有亲身经历了才能有这方面的认识。endprint

(三) 对老师的上课要求

老师在案例教学中不能固守观念,只是一味地去讲解其中的知识点,因为案例教学更多的是巩固学生思维,加强学生能力,所以老师上课应该以学生为主,更多的是听学生对于案例的看法,从学生的看法中找到不合理的地方帮助学生进行改正。

老师虽然不是起主导作用,但是在进行课堂教学时,要注意把案例背后的理论知识进行深刻的讲解,毕竟老师要对课本知识有很好的讲解。老师在课下应该多和学生进行沟通,在沟通中发现学生的优缺点,帮助学生更好的认识案例,分析案例。

在教学的过程中,老师应该对每一个过程都进行分析,确保课程之间的相互连接,科学的对学生进行指导。在教学过程中,注意案例教学的适中,不能一节课有很多个案例,在讲解案例时运用相关知识对案例进行分析、推理和判断。在教学过程中对学生进行科学合理的引导。

(四) 对学生的上课要求

学生在课堂中占主导作用的前提是学生课前对于知识进行了预习,在课堂中能够积极的回答老师的问题,和老师进行沟通。学生在老师教课过程中要认真听讲,对于不懂的地方要画下来。下课一定要立即解决,这样才是进行案例分析较好的状态。

学生之间也应该形成相互督促的学习氛围,这样的学习氛围有利于上课的学习。民商法的知识本来就相对于其他课程来说比较多,所以学生一定要上课前预习,上课中认真听课,下课之后及时完成作业。有课余时间还可以自己利用图书馆、网络进行相关的拓展。

学生还可以在课余时间参加有关法律的活动,在活动中锻炼自己,锻炼自己的法律知识能力,锻炼自己思维能力,当遇到不可预见的问题时候有较为清晰的解决方案。

(五) 模拟法庭模式,进行实践

学生在学校只能接触到案例教学,没有实际的经验,有很多东西很难理解。老师可以给学生创造模拟法庭,帮助学生进行实践。在课堂上,老师有效的利用时间让学生根据相关的情节进行模拟,老师将学生按照法官、诉讼人、律师等角色进行分类。学生根据自己扮演的角色,运用一系列的办法对案例进行分析,这样能够较好的让学生有深刻的体会,不仅帮助学生对已经学习的知识进行了巩固,还有对临场能力的增加,增强了学生分析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 案例教学对于民商法教学的意义

案例教学能够让学生有巩固法律基础的能力,因为在案例教学中首先需要拥有的能力就是对法律法规的认知,在进行案例教学时需要用到不同的法律法规。这样的案例教学打破了传统的以老师为主的讲课模式,学生成为课堂的主讲。这样打破了传统的观念,学生和老师之间的交流也有所加强,增加了师生之间的交流,这样还能增加学生的思维能力,增加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

传统教学轻实践,重理论。但是案例教学中老师从各种情景出发,在学校模拟法庭模式,让学生从实践中对案例进行分析,较好的提高了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

案例教学是对民商法的一种创新,所以这样老师会花更多的时间去研究这方面的课程,老师在准备的时候也增加了自身專业素质的提高,案例教学给民商法专业的老师增加了新的元素,有利于老师的专业素质不断加强。

在进行民商教学的时候,案例教学只是其中的一种方式,我们应该找到其中的问题并且找到正确的针对措施。在进行民商教学时还应该注意运用现在科学技术进行教学,加强学生对于民商法的学习。在教学过程中还可以运用多种教学方式。在教学中,需要学校对教学进行支持,需要老师和学生的相互配合才能确保民商法教学的不断发展。

参考文献:

[1] 李立新,廖文娟.浅析民商法学案例教学的问题与出路[J].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3,(6):136-138.

[2] 刘竹君,贾明东.浅析民商法学案例教学的问题与出路[J].才智,2013,(2):37-37.

[3] 荆博川.浅析民商法学案例教学的问题与出路[J].新教育时代电子杂志(教师版),2014,(34):61.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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