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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背景下律师行业营销方式变革探究

互联网背景下律师行业营销方式变革探究

谢学成

摘要:律师行业作为一个传统服务行业,一直以来都以律师个人的专业能力作为营销和传播的主要核心,并以熟人关系作为主要渠道。但在互联网背景之下,已有一些律师开始尝试通过互联网模式树立品牌形象、拓展业务范围。但由于未能恰当地与传统律师业务融合,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本文针对前述现象以及问题,进行了简要分析,并尝试提出解决方案。

关键词:律师;互联网;大数据

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

一、传统律师行业现状

律师群体是我国法治建设伟大目标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了不可忽视的贡献。律师行业,也同其他法律共同体行业一样,在法治建设进程中不断完善升级。但与司法机关不同的是,律师行业仍属于高度市场化的、民营合伙企业。伴随中国法治进程的日益加速以及社会科技的不断发展,整个律师行业面临着比其他法律相关职业更加激烈的竞争环境,处于快速升级、转型、迭代的重要转折点。

纵观历史,从上世纪五十年代设立律师制度开始,律师即属于较为传统的且具备极强专业特征的服务业。传统律师行业注重于为其当事人提供符合其个人需求的法律服务。一案一议,高度定制化、精细化,几乎全部依赖于律师个人的能力提供服务。在过去,除个别类型的简单重复案件能够形成产品化、流程化的机制外,律师的服务模式在几十年间几乎没有什么改变。

近些年,律师行业受到互联网、平台化风潮影响,也在逐步尝试转变自身的业务模式与营销策略。譬如,开始诞生平台化与企业化运行的规模巨大的律所;产生了关注事务所品牌构建,而非仅仅专注于律师个体形象塑造的团队营销方式等。可是笔者从事律师工作多年,能够看出该行业业务模式同网络融合的整个水平极大地滞后于整个社会网络科技发展速度。当前我国尽管出现了较为成功的先例,可是同全球“互联网+”背景之下法律业务拓展的标准加以比对,仍然稍显落后。如何構建与时俱进的长久高效的营销发展体制,依旧是当前国内律师行业需要关注的重要问题。

二、律师行业互联网化进程中的问题

(一)营销活动自娱自乐

目前,国内律师行业业务开拓业务主要依赖律所网站、搜索引擎、口碑介绍等较为落后的传统方式。一些律所逐渐试图采用公众号、短视频账号等宣传方式,可是相关的内容缺少传播效率,很多时候主打高度专业的法律分析,间以部分党建活动等,本质上难以发挥营销效用,仅仅是律所主要合伙人个人活动的展现平台。律所总体上宣传尚处在自己跟自己对话的状态,没有服务市场。所谓互联网思维更是未见分毫。就笔者看来,律师业亟待站在律所互联网发展定位、网络营销的高度,重新审视互联网营销活动的开展方式。以业务拓展、品牌建设为导向,走出“自说自话、自娱自乐”的陷阱,创造其潜在客户甚至广大群众喜闻乐见的优质内容。

(二)需求复杂

笔者观察到,部分律所在突破前文所述的“自娱自乐”问题后,获得了大量的业务拓展机会,但最终转化效果仍然很差。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法律服务具备一定特殊性,在互联网交易背景下,容易导致服务效果不佳。一般来说,在网络上寻求法律服务的案件多集中在自然人民事纠纷,其案件背景情况纷繁复杂,需求各不相同。但律师基于网络沟通难以获得全面信息,同时信任建立也需要花费更多时间,这就导致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容易存在信息差,进而导致服务效果不佳。此外,网络案源往往收费较低,律师在付出大量精力、沟通效率低下的背景下,还无法获得足够的报酬,导致愿意参与网络法律服务的律师数量不断减少。“互联网+法律服务”网络平台在2018年前后出现多家,但平台没有解决供给、需求、诚信与模式等困境,最终增长速度显著减缓,乃至产生了萎缩状况。[1]

(三)劣质服务带来行业信任危机

伴随民众权利意识的日益提升,公民法律素养的日益提高,各类社会纠纷数量逐年上升,相关的法律问题更为多样化,公众越发注重采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寻求法律服务的帮助。“互联网+”背景之下,法律服务逐步物品化、程序化与模式化。部分律师开始注意到了网络引发的变化,其构建了专业化的信息科技机构,试图实现网络融合,可是该现象仅仅是短期现象,就长久视角分析,物品化、程序化与模式化的法律服务,为追求程序统一,必然忽视部分个性化需求,甚至忽略一些案件细节,带来合法性与真实性难题,无法做到可持续发展。如不加以控制,逐渐资本化,甚至可能带来行业信任危机。

三、适合律师行业的“互联网+”应用

纵使在过去几年的律师行业互联网化探索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以及失败的探索,但笔者认为互联网以及其带来的大数据应用,仍然能够大幅度提高律师的工作效率,甚至带来行业升级和转变。以往的失败经验和历史问题为今后律师行业的互联网应用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意义。例如在以下这些方面,互联网就能够为律师行业带来极大便利。

(一)大数据建立信任

就法律服务来说,律师和客户实际上是建立在信任基础之上的一类委托关系。可是由于法律服务存在着极强的专业性,一般人极难辨识律师专业水平,因此信任建立极为困难。就过去的法律服务来说,信任一般是基于熟人介绍,公众主要是借助自己身边的熟人来找寻律师。可是,网络社会,伴随律师开展的各类法律服务与司法审判活动等转移到线上,网络平台之上,同律师个人紧密关联的各类信息,诸如其受教育状况、从业情况、经手的案件、客户与业界评价等均被网络所记录,之后借助大数据手段对于上述数据加以研究,从而出现了较为客观的律师肖像,而纵使客户对于律师第一次知晓,也能借助上述肖像对其进行深入的了解,进而构建起信任,推动委托代理关系的建立。

(二)法律服务流程透明

伴随网络科技在社会生活中的大量应用,法律服务大规模线上开展,随之而来的是大量数据积累,当中就涵盖了收费信息,因此今后法律服务行业的收费标准必然是更为透明公开,使得消费者在选择律师的时候有更加可靠的参考数据。[2]另外,在互联网背景下法律服务流程将更为公开透明,网络科技的进步有利于律师服务过程和消费者移动终端有效连接,如此消费者能够如同查询快递那样动态查询案件进展以及律师工作的全过程,一旦法律服务公开透明之后,公众能够对于法律服务获得更为深刻的理解与认识,从而可以有效地提高社会对于法律服务甚至是司法体系的信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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