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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德一体性”实现路径

论“法德一体性”实现路径

摘要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互融合,发挥好道德的教化作用,用道德涵养法治精神,坚持法德一体性,有效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完善,凸显中国法治化“标本兼治”的治理效能。改革开放以来不断加强法治建设,在促进社会稳定和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等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由于人们在客观的道德水准上的差异化,会影响道德约束效能的发挥。价值认同多元化和道德标准多元化的挑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依然存在,道德失范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下,加强法治建设和道德教育,双管齐下,不断完善法律对德治的保障,实现德法互济。

关键词 “法德一体性” 治理 路径

基金项目:2019年吉首大学科研创新项目资助,项目编号:JGY201913。

作者简介:贾发进,吉首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民族法学专业2018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族法学。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9.159一、“法德一体性”现实困境

伴随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道德与法治不会同步变化,必然存在先后秩序,但道德的发展没有及时匹配经济发展的要求,法律就将指引新的道德价值取向。而法律也是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与融合中逐步完善,这也就是全面依法治国方略下“法德一体性”实现的现实困境。

(一)法律与道德评判标准的冲突

在新時期的中国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主要是传统农业社会背景下法律与道德不分的历史与现代化市场经济社会条件下法律与道德相对分离的冲突。现代法治要求的法律一体性应该是以一个国家制定或者统一规范执行,并得到民众认可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道德体系包含在社会实践中与法律体系形成相一致的主流道德维度的道德观念,同时也存在不同于主流道德维度的道德观念。事实上,人们的实践活动都是人类意识活动的体现。在某一特殊时期,假如人们不能够处理法律与道德的冲突,那么也将影响社会的转型和历史进程的发展,也必将影响我国的法治进程。

(二)法律规范与道德约束在内容和特征上的冲突

在相对稳定的发展时期,总体而言,法律规范与道德体系是一致的,都是一定时期伦理的呈现,而恰恰因为两种规范的特殊性,使得两者在内容和特征上具有差异性。具体表现在:

第一,真实性程度引起冲突。道德虽然不是国家制定,不存在强制约束力,在现实中,国家的执政者为了实现其管理意志而倡导和主张其认为主流正确的道德规范,这种强化将会对道德规范的形成起着重要的作用。

第二,道德的理想性与法律的现实性之间的冲突。道德规范体现民众对美好生活和良好秩序的愿望,法律约束应该是公民普遍遵守的应然要求,而高尚的道德却不具有成为民众普遍遵守的必然。

第三,道德规范的实质性与法律程序性之间的冲突。一般而言,道德只是实体性规范,并不具有程序性规定。道德规范注重社会评价、行为动机和结果,而不关心程序过程,发生冲突就成为必然。通常来讲,法律兼具实体性和程序性,违反法律规定的某一行为,不管是实体违法还是程序违法都是违法行为。

(三)隆礼轻法的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理念之冲突

“隆礼轻法”是中国儒家文化的核心。传统儒家文化的“出礼入刑”“德主刑辅”治国理念导致法律与道德规范的冲突,“礼”是统治阶层治理国家的根本方法,以“道德伦理”为重心,以阶级等级为本位,德礼为本,刑法为末。现代法治理念则是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强调保护民众的合法权利与对违法行为惩戒坚持同一性。二、“法德一体性”现实困境影响因素

法律与道德是正义实现的两种途径,由于两者对民众行为调整方式不同是彼此具有相互的独立性。道德规范的个体性与实质正义的矛盾,道德规范与现代司法公平的正义追求以及实质正义同程序正义的对立都是现代法治体系“法德一体性”实现的现实困境影响因素。

(一)道德规范的个体性与实质正义的矛盾

道德的个体性强调民众个人行为的内在品格,是个人道德个体性的具体表现。道德规则要求依靠个人主动自觉去遵守,如果个人不能自觉遵守道德规范,那么必然需要外界强制约束规则。“在野蛮民族里,我们很容易找到游牧民族所特有的一种面貌,却很难找到个人所特有的一种面貌”,“我们越追溯到原始年代,就越会发现这种同质性的存在”。从理论上来讲,民众之间可以通过协商和沟通实现实质的正义,然而这一要求并非对所有人都适用。当道德规范具体指导某一具体行为时,因为个体的独立性与自我性,将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附加自身含义,从而导致个体行为与普遍适用道德共识发生分歧,导致实践中“法德一体性”实现的现实困境。

(二)法律的形式正义与道德的实质正义的背离

形式正义以达成实质正义为目的,但由于法律的形式正义具有本身的独立性使得可能与实质正义之间难以保持一致,这就造成两者无法避免的冲突。法律的形式正义与道德的实质正义的背离并不意味着法律实质上是不正义的,只能说明形式主义同实质正义一样具有缺陷。实质正义要最大化的实现就需要通过更有形式正义的法律方式表现出来,因此在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程序时可能导致实质正义无法实现时,也要确保程序的正义性。尽管法律的形式正义与道德的实质正义的存在不相符的可能性,但也必须要坚持程序的正义性,因为程序的正义性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主观臆断可能。

(三)民众情感与现代法治正义的矛盾

古往今来,中国就是一个十分注重民众情感的国度。人情与法律有着密切的关联性,法律的产生、发展、变化都是与所处在的生活社会条件息息相关。如果法律的制定与民众情感向脱离,那么就可能使法律成为毫无人情的暴力存在,这也必将导致法律的无效。现代法治正义要求法大于情,现代法律稳定性与确定性要求社会中的人在处理相互之间的关系时,都要以此为准则,从而树立法律的权威性,培养民众的法治信仰。这与中国人强调的在具体按司法案件中实现人情或者与公众认可的道德恰好相反,他们尽可能将千差万别的案件统一于严格、确定的法律去定分止争,而不会将法律弄成支离破碎的个人形态去办理具体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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