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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法的概念及内涵

论社会法的概念及内涵

摘要 本文首先讲述了社会法是如何产生的,它的起源是什么。其次,纵向对比了德国、我国台湾地区、法国、日本社会法的概念和内涵。再次,横向列举了我国社会法学历史上曾经出现的几种学说。最后,笔者综合所有资料,对其整合和思考后,给我国社会法下了一个浅薄的定义、论述了笔者所理解的社会法内涵。

关键词 社会法 概念 内涵

作者简介:刘一斐,山东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9.168

应该如何定义社会法?如何确定社会法的具体内容以及价值取向?我国对于相关社会法问题的研究争议较大,也没有确定无疑的结论。下面,笔者将结合所学知识和相关资料对社会法的概念和内涵进行浅显的论述。一、社会法的起源

说到社会法的起源,就不得不提一个与它相关的权利——社会权,所谓社会权是指,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公民在其社会关系中应当享有的可以体现人的价值和尊严的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权是社会法的起点,正是由于社会权的出现,才有了社会法的起源与发展。二、世界各国对社会法概念及内涵的探讨

笔者搜集了世界各国对于社会法的概念及内涵的界定,希望能从世界各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社会法”出发,对我国社会法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思考。

(一)德国社会法的概念及其内涵

德国在上世纪70年代就开始着手编纂《社会法典》,该法典第一条规定:“社会法典是为实现社会公平和社会安全而制定的包括社会救助和教育救助在内的社会给付的法律。”

由该法条可知,德国社会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社会的公平与安全。德国社会法在分类上属于公法范畴。公平是法的基本价值之一,在许多法律中都有体现,但是德国《社会法典》中的公平却不同于一般法律中的公平。社会法中的公平指的是社会公平。换言之,德国社会法为公民提供一个相互尊重、人人皆有尊严的生存环境,保证每一个人自由而平等的发展。至于社会安全,德国社会法在提倡社会公平的同时,也消除了许多社会隐患。比如,德国社会法为失业者提供了失业保险。这就保证了失业者在失业空窗期也有了收入来源,不会去为祸社会。

(二)我国台湾地区“社会法”的概念及内涵

我国台湾地区的“社会法”脱胎于德国社会法,亦屬于公法范畴。其“社会法”的概念是不断发展的,分为广义的、中义的和狭义的。广义上的台湾地区“社会法”是指国家以解决各种社会问题为目的而制定的法律,包括劳动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经济法等。中义上的台湾地区“社会法”则仅指社会保障法和劳动法,此中的社会保障制度,并不只保障社会中的个人,其亦保障社会中的集体。社会法的主要内容是社会保障制度,而非其他。狭义上的台湾地区“社会法”的范围极窄,仅限于社会之福利、工人之福利、社会安全的制度或社会保障的制度相关的法律规范。这是台湾学界流传最广的一个概念,被大多数学者接受。

(三)法国社会法的概念及内涵

在法国学界,社会法并不是单独的一部法律,而是按照一定标准进行分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法国社会法不仅包括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法律规范,还包括其他非国家主体制定的规范。

除此之外,在法国学界,还有一种对社会法的界定,即法国劳动法教授乔治·古尔维奇所定义的社会法。他认为社会法是“团体或群体的自治和融入的法律,客观地将个体或部分融入一个具有积极价值的、非短暂的、现实而有活力的整体之中”。这一定义夸大了社会法的国家性,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它的社会性,容易使法律一元化,让国家公权力控制法律的制定和运行。

(四)日本社会法的概念及内涵

在日本社会学的历史上,菊池勇夫教授的“阶级法的社会法”说,即社会法是为了平衡社会各阶级的关系而制定,国家作为资本家和劳动者之间或者弱势群体有关争议的仲裁者或者协调者的角色存在,曾在一段时间内被日本学者认同。这里所说的社会,是指的资本主义制度下的社会,因为在这个制度下资本家和劳动者之间的矛盾十分尖锐,国家为了缓和这种矛盾,从而制定了社会法。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资本主义的贫富差距、人权保障等问题,有着更好的福利政策来解决,“阶级法的社会法”说的存在就无足轻重了,因此“阶级法的社会法”学说便日渐衰微。除此之外,还有方兴未艾的“自由权的社会法”说,二战后,日本的人权观念开始觉醒,宪法对于基本人权进行了规定,也为社会法的定义提供了基本依据。“自由权的社会法”论认为,现代日本的社会法是对宪法中基本人权规定的具体化,以宪法中的基本人权为出发点,以为保障市民的基本人权、保障市民的基本生活为目的。得益于人权理论的兴起,这种学说在日本学界被越来越多的学者所接受。

(五)总结

囿于篇幅,笔者只对德国、我国台湾地区、法国和日本的社会法做了概览,但是从以上的总结不难看出,相较于其他三个国家或者地区,德国的社会法具有严密的逻辑性和十分完善的体系;我国台湾地区的“社会法”虽然受德国社会法的影响颇深,但也有自己的特点;法国社会法则在更大程度上体现了法国的历史背景和社会条件;日本的社会法受二战的影响颇深,战前战后分界明显。三、社会法在我国的起源和发展

纵向对比了各国社会法的概念和内涵,下面来看一下中国社会法的起源和发展。

(一)我国社会法的起源

2001年全国人大宣布由包含社会法在内的七大法律部门构成我国基本法律体系,这成为了我国社会法的最初来源。

(二)社会法定位的争论

虽然官方给出了社会法的定义,但是社会法中还有许多问题存在争议。其中争议最大的就是社会法的性质,有些国家比如德国、日本将社会法归在公法领域,这些国家认为,社会法强调公权力对于劳动者、弱势群体的保护,因此属于公法领域。还有少数国家,将社会法归在私法领域。这些国家认为,社会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因此社会法属于私法领域。此外,还存在一种学说,这个学说认为社会法属于公法、私法领域外的第三法域,有着不同于公法、私法的独特性质。总的来说,我国对于社会法性质的学说主要有以下几种:

1.第三法域否定说

“第三法域否定说”首先否定了在公法、私法领域外有划分第三法域的必要。这种学说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社会法的一方主体是国家,另一方与国家有隶属或者服从关系。社会法以强制性规范为主,强调其他主体对国家主体的服从。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现在的法律公法、私法混杂,很难将一些法律划分进公法或者私法范畴,而在二者之外划分出一个第三法域,基本不可能实现。

2.社会法法域说

“社会法法域说”认为法律规范有三个组成部分:公法、私法、社会法即第三法域三种。此学说有以下特点。第一,不同于保护国家利益的公法和保护私人利益的私法,社会法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社会整体利益也可以说是公法与私法的间接本位,因为公法和私法都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社会整体利益。第二,社会法兼有公法和私法属性,既体现了意思自治,也体现了公权力的权威性。第三,在诉讼解决机制上,社会法的相关争议主要依靠公权力机构解决。显著区别于私法。第四,社会法的实施机构十分广泛,其实施机构涉及行政权、经济领域、民法领域等。显著区别于公法。

3.社会法部门法说

“社会法部门法说”将第三法域视为社会法的上位概念,将经济法与社会法一同视为第三法域下功能不相同的法律部门。这种说法更注重社会法和经济法之间的联系,将经济法也划归到第三法域下使其独立于公法和私法而存在。我国的社会法研究方兴未艾,各种学说百家争鸣,和国外的学说研究相比,我国的社会法研究中“社会法法域说”受到更多学者的关注和研究,而且“社会法部门法说”也正在飞速发展,日益兴盛。四、我国社会法的定义以及社会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一)社会法的概念

社会法在世界范围内没有明确而同意的概念,亦没有明确的性质定义。因此,社会法研究中最重要的问题是——明确社会法的定义。笔者认为社会法应该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劳动争议关系,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保障弱势群体基本生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社会法的内涵

1.社会法的原则

社会法应该对弱势群体进行倾斜保护,以使对抗的两造处于平等的地位,让其合理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社会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仅需要国家公权力进行适当干预即可,社会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中,有些就不适合国家公权力进行干涉,比如,涉及亲属关系的领域,就不适合由国家公权力介入。公平原则是指社会法主体在构建社会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时,应该秉持着维护社会公平、社会正义的观念进行交往。其行为不得损害社会公平和正义、欺凌弱势群体,否则就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惩罚。

2.社会法的特点

(1)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兼容并存。社会法中既存在强制性规范,也存在任意性规范。比如社会法中的《劳动法》就是以强制性规范为主,用人单位对于《劳动法》中的许多规定都不能任意更改或者解释。强制性规范为主的优点是,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防止用人單位任意解释法律,规避或者减轻责任。

(2)兼具公法与私法的特点,属于第三法域。社会法既不是私法也不是公法,而是属于公法和私法之外的第三法域。笔者认为,无论是将社会法划入公法领域还是私法领域,都是管中窥豹,太过于片面。

(3)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统一。大多数情况下,实体法和程序法是相互分离的,虽然这样做有利于防止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混淆,但是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我国重实体、轻程序的尴尬局面。而社会法中的很多法律,由于其性质的特殊,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分别不如刑法、民法等实体法与其程序法那样泾渭分明。我国社会法的研究要是想趋于完善,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其中,明确社会法的概念是其他一切研究工作的基石,只有明确了社会法的定义,才能更好地对社会法进行深入的学习和研究。社会法的内涵则是社会法的“骨架”,只有构建起一个结构完整、体系严密的“骨架”才能更好的填充血肉。所以对于社会法概念和内涵的研究十分的有意义,且前途十分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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