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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疑

律师解疑

作者单位: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地址:

北京市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

5层(100007)

电话:

18601146333 (010)6279 9199

电子信箱:

wangdengshan9@sina.com

问:发包人单方委托第三方所作的审价结论,可否作为判案依据?

工程竣工经验合格后,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书。发包人在收到结算书后,将该结算书交由咨询公司审核。咨询公司招集承发包双方共同参与,核对工程量,承包人参与了审价过程。咨询公司作出初步审价意见后,通知双方提出修改意见。在吸取了双方意见中合理因素之后,咨询公司作出了工程竣工结算书,并通知委托人即发包人前去领取。但发包人认为审价过高故拒绝领取该审价报告,拒绝给付咨询费。

承包人为了维权主动领取了该审价报告,并以此为依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责令发包人支付所欠工程款3000万余元及利息。

请问发包人单方委托第三方咨询公司所作的工程造价审价结论,是否有法律效力?可否作为承包人主张结算工程款的依据?

1.该审价结论具有证据效力。

发包人单方委托中介咨询机构,对涉工程造价进行咨询审核,作出的咨询报告是书证,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承包人认为该咨询报告的结论,对己有利且能接受,承包人可以主动选择,将该审价报告作为己方维权证据使用。基于咨询公司、发包人、承包人三方之间无利害关系,因此该审价报告具有证据效力。

2.该审价结论可以作为本案确定工程结算价的依据。

承包人将咨询公司作出的审价报告作为维权的书证,向法庭出示了,作为发包人的被告,如对审价报告内容有异议,可以提出证据和理由,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审查、更正。在发包人没有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足以反驳已存在的审价报告的情形下,人民法院采信审价报告中的审价结论作为定案依据,符合法律规定。发包人申请法院重新进行司法造价鉴定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3.承包人径直获得审价报告的手段是否涉嫌侵权?

承包人代发包人支付咨询费,从咨询公司取得审价报告,并没有违反法律禁止规定。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取得审价报告的方法侵权,没有法律依据。

4.承包人应当慎重参与诉前的委托中介机构审价程序。

如果中介咨询机构,系发包人单方委托人,对中介咨询机构作出的审价报告,承包人有选择采信或不采信的权利。但是,如果在诉前(或仲裁前),承包人与发包人共同书面委托中介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审价,对此情形下作出的审价结论,对双方均有一定的约束力,即如果发包人采信此审价结论并作为诉讼中的证据,那么,承包人必须举证,充分证明审价报告的不合理、错误之处,主张要求调整或不予采信。否则,该审价报告就会作为法院定案依据。

5.最高人民法院的定论。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民一终字第61号民事判决,判决发包人支付工程欠款2700万余元及利息,支付咨询费5万元,确认了诉前的单方委托作出的审价结论,其有证据效力、法律效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定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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