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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间打闹致伤,责任如何界定?

课间打闹致伤,责任如何界定?

王立杰

案情回放:

某职校一年级学生刘某、王某和宋某三人是同班同学,某日下午课外活动,班主任临下课时告诉学生们,下课后要遵守学校纪律,不要追逐打闹等。下课后,刘某在教室追王某,宋某刚好从刘某身边经过,宋某故意伸腿将刘某绊倒,导致刘某两颗门牙摔断,其他学生赶紧向老师报告。老师随即带刘某到医院进行处理治疗。经过医生诊断,刘某需安装义齿。后刘某父母与学校就此事商谈赔偿事宜,校方认为自身无过错,不愿意承担该费用。

事故分析:

本案中刘某、王某、宋某应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学校无过错,不承担民事责任。

刘某、王某、宋某作为在校学生,本应服从管理,遵守学校纪律,但其却在课间追逐嬉闹,导致刘某受伤,三人均有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宋某故意伸腿绊倒刘某,过错程度相对更严重一些,同时,因刘某自身也存在过错,依法应相应减轻王某、宋某的赔偿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赔偿责任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学校作为教学机构而言,应当熟悉未成年学生活泼好动的特点,针对学生彼此间追逐、玩耍、打闹,容易造成身体受伤的情况,学校应加强教育和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本案中学校并无过错的原因是,班主任老师在下课前,已明确告知学生要遵守学校纪律,不得打闹,对宋某伸腿绊倒刘某的行为,学校无法预料。

这是一起学生不听教师劝阻,在课间追逐打闹开玩笑引发的伤害案件,此类案件往往有很多的意外伤害存在其中,因此应当引起学校、学生和家长的高度重视。

学校在加强教育的同时,也要加强管理,尤其是对课间、课外活动的管理。在上课时,学生的活动空间是有限的,降低了安全隐患发生的几率。而课间,学生在教室、走廊或操场上自由活动,他们毕竟是未成年人,活泼好动,自制力和自我保护能力相对较差,往往会存在很多的安全隐患,因此,学校要适当增加课间老师或者学生干部的监督管理,预防安全事件的发生。

学校还要加强学生的养成教育,督促学生养成遵守学校纪律、听从学校管理的良好习惯。《教育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受教育者应当履行的義务:“遵守法律法规” “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作为学生就要严格遵守学校和班级的规章制度,令行禁止,坚决听从老师安排,杜绝意外伤害事件的发生。

家长一定要尽到监护职责。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关心孩子不应仅仅只关心孩子的学习,在教育孩子不惹事的同时要教育孩子学会自我保护,为孩子营造安全健康成长的环境,避免给孩子带来伤害,给家人带来痛苦。

(责编 李晓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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