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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联办声明未违反《基本法》

中联办声明未违反《基本法》

港澳办及中联办发声明炮轰泛民在立法会内会“拉布”,引发香港社会对《基本法》第22条的关注。

据香港星岛日报网19日报道,港澳办、中联办本月13日齐发声明,谴责反对派议员采用卑劣手法瘫痪立法机关运作。反对派人士声称此举违反《基本法》22条,干预香港内部事务。中联办日前澄清称,港澳办、中联办不是第22条所指的一般意义上的“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19日凌晨,香港特区政府发出新闻稿说,中联办是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机构,不是《基本法》第22条所指“中央各部门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机构”。此前港府在回应传媒查询时还表示,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是根据《基本法》第13条设立的机构,解放军驻港部队是根据《基本法》第14条设立的机构。

曾任《基本法》草委的全国人大常委谭耀宗说,22条原意只针对省市部门,不包括港澳办及中联办,因为两办是直接代表中央在香港行使权力。香港“01”网19日称,政务事务局1999年6月向立法会提交的文件谈及有关中央驻港机构设立机制,其中提到的中央驻港机构有三个,分别是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港部队及新华社香港分社。身兼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委员的港大法律学院教授陈弘毅19日表示,中央政府在港设立中联办的其中一项功能是监督《基本法》是否在港有效实施,中联办通过发表意见监督,并非对特区政府做出指示,如何处理是特区政府自行决定,因此不构成干预。他说,中联办早在回归前便以新华社香港分社的身份在港设立,回归后继续存在,直到1999年12月国务院决定把授权的工作机构改称为中联办,也没有经过特区政府同意,所以中联办不是根据《基本法》22条而成立的,中联办的声明并不违反《基本法》。▲

(张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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