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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第25条修正案(答读者问)

美国宪法第25条修正案(答读者问)

编辑同志:

我近日读到,“美国副总统彭

斯不排除援引宪法第25条修正案的可能性,并希望保留这一选项,以防特朗普变得更为‘不稳定”。请问美国宪法25条修正案是什么?历史上使用过几次?

辽宁读者 许实

美国宪法第25条修正案对美国总统和副总统职位因各种原因出现空缺时的继任程序做出规定。包括:总统被免职、死亡或辞职情况下,副总统应成为总统。副总统职位出缺时,总统应提名一位副总统,经国会两院都以过半数票批准后就职。当总统提交书面声明称其不能履行其职务的权力和责任时,由副总统代总统履行职务。

此外,当副总统和行政各部长官的多数或国会以法律设立的其他机构成员的多数提交书面声明,称总统不能履行职务时,副总统应立即作为代理总统。如总统提交书面声明,称其丧失能力的情况不存在,则应恢复其总统职务,除非副总统和行政各部长官的多数或国会以法律设立的其他机构成员的多数在四天之内提交书面声明予以反对,在此情况下,国会应对此问题做出决定。

美国宪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节中对总统的继任程序做出规定,但不够具体明确。美国宪法第25条修正案对此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美国国会于1965年7月通过宪法第25条修正案。1967年2月,美国3/4以上的州通过该修正案,遂正式实施。

历史上,美国宪法第25条修正案共使用过6次。包括:1973年时任副总统辞职后,时任美国总统尼克松任命福特为副总统;1974年时任总统尼克松辞职后福特继任总统;随后福特任命洛克菲勒为副总统;1985年时任总统里根住院检查时权力临时移交副总统老布什;2002年和2007年时任总统小布什两次住院检查时权力临时移交副总统理查德·切尼。▲

(甄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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