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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奸罪在台湾正式走入历史

通奸罪在台湾正式走入历史

台湾“立法院”废除“刑法”中的“惩罚小三条款”,将通奸除罪化。

台湾“中央社”5月31日称,台“司法院”大法官会议去年5月做出“释字第791号解释”,宣告“刑法第239条通奸罪违宪,立即失效”。“司法院秘书长”林辉煌当时称,尽管通奸罪对于婚外性行为具有一般预防作用,但它对于维系婚姻关系或婚姻制度帮助很有限,因为婚姻的成立以双方感情为基础,是否能维持和谐、圆满则有赖婚姻双方的努力与承诺,而不是刑罚。为此,台“行政院”去年12月通过删除“刑法”第239条以及“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以符合大法官解释宗旨,全案送“立法院”审议。5月31日,在场“立委”并未提出异议,因此三读修正通过。原“刑法”第239条规定,“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原“刑事诉讼法”规定,“刑法第239条之罪,对于配偶撤回告诉者,其效力不及于相奸人”。

国民党“立委”叶毓兰5月31日称,三读通过删除通奸罪,代表通奸罪将走入历史,通奸行为不再有刑事责任,但这只是“刑法”规范上的价值选择,并非代表婚姻制度已经崩坏,因为民众要遵守的并非只是“刑法”,还要负担民事赔偿责任,仍要对不忠行为付出代价,“台湾不会成为小三和小王(女性的情夫)的天堂”。▲

(陶欣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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