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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离伏剑[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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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离伏剑[汉]

司马迁

李离者,晋文公之理也①。过听杀人,自拘当死。文公曰:“官有贵贱,罚有轻重。下吏有过,非子之罪也。”李离曰:“臣居官为长,不与吏让位;受禄为多,不与下分利。今过听杀人,傅其罪下吏②,非所闻也。”辞不受令。文公曰:“子则自以为有罪,寡人亦有罪邪?”李离曰:“理有法,失刑则刑,失死则死。公以臣能听微决疑③,故使为理。今过听杀人,罪当死。”遂不受令,伏剑而死。

(《史记·循吏列传》)注释:

①晋文公:春秋时期晋国国君,为春秋五霸之一。理:这里指执掌刑狱的官。

②傅:通“附”,附着,引申为推及。

③听微决疑:听察微理,判断疑难案件。大意:

李离是晋文公时的狱官,他错误地听取了下级的汇报而判人死罪并将犯人处死,于是李离把自己关押起来也定了死罪。晋文公说:“官有贵贱之分,处罚有轻重之别,这件事是下级官吏的错,不是你的过错。”李离说:“我担任的是长官,并不让位给下级官吏;我享受的俸禄多,也不和下属平分利益。现在我听了下级错误的汇报而判人死罪,却把责任转嫁到下级官吏身上,是从来没有听说过的。”他不接受文公的命令。晋文公说:“你如果自以为有罪,难道我也有罪吗?”李离说:“狱官应该遵纪守法,错误地给别人判刑,就应该判自己的刑;错误地判别人死罪,就应该判自己死罪。您认为我听察了细微的事情,就能判断案情,所以让我当狱官,现在我错误地听取下属的汇报而判人死刑,我的罪责就应当死。”于是他仍不接受命令,用剑自杀而死。【点评】

“铁面无私”历来被看作执法官的形象和品德。细究起来,“铁面无私”有两层含义:其一是对违法者“铁面无私”,其二是对自己“铁面无私”。“李离伏剑”的故事,体现的就是后者。

作为典狱官的李离,在处理案件时误听下属意见,错杀了人。此时,他不是推脱责任,更不是找下属顶罪,而是勇于承认过错,并按照法律规定将自己关进监狱,判处死刑,最终伏剑自杀。

有人认为,李离选择道歉和引咎辭职的方式来惩罚自己,已经能够承担相应的责任了,而他用生命来谢罪的方式未免有些矫枉过正,甚至是迂腐。其实,古代法官断案,要履行严格的“责任制”和“追究制”,“失刑则刑,失死则死”,只不过很少人能够做到罢了。李离的行为是以生命为代价来宣示法律的神圣不可侵犯,体现了“有法必依”的原则,正如《史记·索隐述赞》所说:“李离伏剑,为法而然。”此外,他严于律己、勇于担责的精神,也是从政者必备的素质和道德规范,确实难能可贵,足以传颂千古,启迪后世。(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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