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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的立法思路

民法总则的立法思路

摘 要 党的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作出了编纂民法典的重大决定。这也是我国自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五次启动民法典的起草和编纂工作,更是首次在执政党文件中对一部法律的制定进行明确的规定。在这种环境背景下,我国立法工作机构立即响应党中央号召,结合立法工作流程和实际情况,确定了“两步走”的民法典编纂整体思路,而制定民法总则就是“两步走”的第一步工作。民法总则是对民法典中各分则内容的高度概括,是民法典中最抽象、最基础和最通用的部分,起到统领整个民法典的重要作用。本文即从民法总则的制定入手,就其立法思路,发表几点看法,以供相关人员参考。

关键词 民法典 民法总则 立法思路

作者简介:晏子璇,河海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0.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则编,对民事活动的一般规定和基本原则进行了规定,是统领整个民法典的重要法案。党的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中作出了编纂民法典的重大决定,我国立法工作机构随即提出“两步走”的立法工作整体思路,而制定民法总则就是编纂民法典的第一步工作。民法总则作为对民法典各分则内容的高度概括,需要从技术层面对各分则内容进行“提取公因式”,以确保达到通用性、抽象性和基础性的制定要求。另外,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在本质上存在着区别,在实际编制操作过程中,既要以民法通则为基础推进民法总则制动工作的进行,又要加强对民商合一体例的关注,以确保民法作为私法基本法价值理念的科学实现。本文即从民法总则的制定入手,围绕民法通则、法律关系以及民商合体体例几方面内容,就民法总则的立法思路,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具体内容如下:

一、基于民法通则开展民法总则的制定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1986年党的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会议修订通过的重要法案,共9章,156条,其中对民事活动中部分共同性问题做出详细的规定,是我国改革开放初期最重要的立法成果之一。民法通则是一个时代的产物,虽然当时的立法机关想要推进民事立法工作,完成一部法典的制定,但受限于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和立法条件,仅能通过制定民法通则的方式,对民事活动中原则性和基本性的内容进行了规定。因此,虽然民法通则中既涵盖总则规定内容也包含分则规定内容,但整体以关于总则的规定为主,以至于经常与民法总则的概念相混淆。

制定民法总则是一项系统、复杂的工作,为确保相关工作的顺利实施和开展,就必须立足于中国的现实和国情,积极借鉴和总结《民法通则》以及其他重要民事立法的工作经验。历史证明,法制建设是一个长期、持续性的过程,需要通过不断的积累,逐步实现法典的创新和完善。从制度变迁的层面分析,渐进式的改革也更容易被民众所接受,这是由于“渐进式改革”自身的“帕累托改进”特性决定的。通过这种模式,可以保障任何主体的福利不发生减少,同时增进部分甚至整个主体的福利,从而避免对抗和反弹的发生。

在民法总则的制定过程中,相关立法工作机构应充分借鉴民法通则的制定经验和内容,协调好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间的继承和创新关系,以确保民法总则制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一方面,民法典的起草和制定,并非“空中阁楼”的建设,需要以既有的制度和规则为基础,通过科学化、系统化的梳理和处理得到。鉴于民事生活关系的稳定性要求,任何法律的制定都不能完全废除和推翻以往的规则,如这样做将严重破坏法律的延续性和稳定性,从而阻碍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法国民法典》的起草人,波塔利斯曾经说过“les lois sont faites pour les Hommes etnon les Hommes pour les lois”,即“法为人所用,非人为法而生”。历史和事实证明,社会生活总是处于变化和进步中的,同时无论立法者如何理性都无法赶上这种变化。因此,在立法阶段立法者无法提前对现存利益冲突和潜在利益冲突做出科学、全面、精准的识别和规避,只有以既有立法经验和经历为基础,不断积累法制经验并结合本国国情,才能最大限度的保障民法总则制定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二、以法律关系为主线完成民法总则体系的建设

在民法典体系构建过程中,需首先对核心制度进行确定,也就是完成“中心轴”的确定工作。随后,再围绕“中心轴”,将民法典中各项规范和制度统一形成科学的逻辑体。目前,对于“中心轴”的定义仍存在不同的见解和看法,具体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意识表示说。“意思表示说”相关学者认为民法典应将“意思表示”作为中心轴。德国学者温德沙伊德就是“意识表示说”的支持者,他认为“意思表示”和“意思自治”贯穿于民法的所有环节,因此民法典总则体系需在“意思表示”和“意思自治”的基础上进行构建。

二是民事权利说。“民事权利说”相关学者认为,民法等同于權利法,因此民法典总则体系需以“民事权利”为中心轴。国内部分学者认为,民法是“以人为本位,以权力为中心,以责任为手段”对社会关系进行规定和调整的法律,因此,民法典总则体系应该是“人-权利-责任”的复合机构,而不是简单的“人-物”或“总-分”结构。还有一种观点为“法律关系说”,持有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民法典的体系构建应以“法律关系”为中心轴。在这种环境背景下,“法律关系”被视定位为展示法律和整理法律的技术工具,同时也是构建民法典的基本方法。采用德国法系的国家大多使用这一体系模式。总的来说,民法总则的制定需注意以下几点内容:

(一)主体制度方面

民事主体具体是指“私法上的权利和义务所归属的主体”,即根据法律规定具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资格,承担民事义务、享受民事权利的人。就民法总则而言,主体制度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实际制定操作中需针对《民法通则》相关规定,进行较大幅度的完善和改进。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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