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莉 刘浩瀛
摘 要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要不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进一步落实司法责任制,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法治西藏建设在法治中国建设大背景下已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依法履职、民主决策、规范执法、能动司法等均为其应有之义。能动司法在其中更是重中之重。本文从能动司法之内涵着手,通过分析其内涵表现,并对照西藏自治区法院过去五年的实施状况,尝试分析能动司法的扬弃之处,试图探寻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能动司法在西藏基层法院中与社会管理相契合的路径,使其成为可供使用和借鉴的途径。
关键词 能动司法 基层法院 审判质效
基金项目:2016年度西藏大学政法学院院级项目“我区基层法院司法能动性实证研究”结项成果,项目编号:2016-ZF-010)。
作者简介:魏莉,西藏大学政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学、民族法学;刘浩瀛,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会计处。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0.167
一、能动司法之内涵界定
何谓能动司法?从其缘起大致可以认为是以2009年初在《人民法院报》上的一篇文章“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为起点。在此之前,大多以西方“司法能动”作为主要模式进行沿袭,在此之后,基于2008年底所爆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司法能动性处于改变的节点。为了缓解金融危机对国内经济和金融秩序的冲击,司法开始主动干预经济,以促进经济平稳发展,并开始形成了“以司法作风和司法为民为基本要素,以服务型、主动性和高效性为基本表现的司法能动观念,并正式把“能动司法”标榜为司法权运行的基本法方式,在某种意义上这也成为了中国特色司法的代名词。”
能动司法究竟为何?我国部分学者认为“能动司法”和“司法能动”系不同概念。《现代汉语词典》对“能动”解释为“自觉、主动的回应”。关于司法的能动性,有学者认为:“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哲学观、主观能动性是人的基本特征之一,只要存在人的意识活动,就存在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司法包含了复杂的思维过程,属于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当然就体现了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所以从司法该不该有能动性这个角度出发探讨能动司法并没有多大意义,我们所探讨的能动司法是围绕着司法能动性的范围、围绕着司法能动性的程度的深浅展开。” 我国诸多学者对此持肯定态度,因此,对能动司法的研究多倾向于司法过程中的参与范围与参与程度如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对社会经济社会的积极介入程度等。江必新认为,能动司法就是司法在政治领域、诉讼活动和国家治理中的主动作用。王胜俊认为,能动司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际上就是在于服务,即服务于大局,服务于人民,使司法权的行使变得更加积极、主动,更加有作为。由此,我国的能动司法从一开始就具备了与政治需求的同质性,它不仅体现司法权力的行使,同时也强调了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契合,凸显了司法本身的社会历史使命。
能动司法必然体现人民性。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不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不断落实司法责任制度,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中国目前推行的能动司法强调以“司法为民”作为司法工作的基本目标,以司法的人民性统领司法能动的基本实践,以民意来判断和检测司法,并在一定程度上以民意作为法院审判的基本出发点,正是尊重了马克思主义司法思想的基本出发点和本质特征,以适应人民群众对司法的需要。目前司法界大力推行的“陈燕萍模式”、“宋鱼水模式”、“马锡武审判方式”均体现了司法向人民的回归,以民众的诉求作为衡量司法制度和司法工作是否具备正当基础的根本标准,在这种意义上讲,能动司法体现了社会主义司法的人民性而与其基本价值取向相一致。
能动司法必须定纷止争。平息纠纷是司法的直接目的,但同时这也不是终极目的,司法能动性要求司法应当遵循“和谐司法”,实现“生态司法”,这对定纷止争提出了较高要求,提出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高度統一,由此司法应当追求多元化机制,应当活用法律,应当实现良法治世。
能动司法必定回归传统。有学者认为能动司法应当注重职权主义,应当更加追求实质正义;正如苏力认为“当事人主义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司法的职业化和专业化,……法条问题(包括解释)和程序问题已经成为司法的核心关注,司法更强调程序正义而不是(尽管不否认)实体正义。” 然,能动司法因其具有积极主动性,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同时,因其政策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需求,能动司法的传统型必然要求其在一定情形下实现对现行制度的突破,积极追求个案的实质正义,而非仅仅停留于“事实加规则等于判决”的单一审判思维之上。 传统的才是社会的,因此,能动司法不仅要追求规则的普适性,也应当尊重传统的现实价值。
二、西藏自治区基层法院司法能动性实证分析
因受地理条件和社会历史文化差异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西藏自治区的司法工作与我国其他省市相比较具有较大不同。在过去的五年,西藏自治区法院系统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和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防控风险、服务发展,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一)严格司法审判责任制,创新审判机制,不断提高审裁专业化水平
专业化审判是司法审判的核心内容。西藏自治区法院为不断提高案件质量,始终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改革需求为取向,寻求既符合司法审判规律,又符合西藏实际的体改之路,截至2018年1月已基本确立了现有的改革主体框架:
首先,西藏自治区法院紧抓司法责任制,出台了办案人员权力清单、责任追究办法等22项制度,形成了“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责任机制;契合法官员额制度的实施,出台了员额法官管理办法及法官助理、书记员分类管理指导意见7个,形成了有效监管、配置科学的人员分类管理机制等。上述机制的实施使得法官人数相比较五年前减少了30.31%,人均办案书增长了82.46%,院庭长年均办案数增长38.70%,一审、二审服判息诉率分别上升3.23、0.27个百分点,涉诉信访案件下降34.62%,法官办案积极性和工作责任心明显增强,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持续提升。
其次,大力创新审判方式,不断提高审判质量。西藏自治区在过去五年将智慧法院建设作为提升审判质效的重要举措,完成了“天平工程”一期项目,实现了办公办案、科技法庭、视频会议等核心业务全覆盖;基于民族地区语言文化的差异性要求,全区法院还推进了庭审语音识别系统和类案推送等辅助系统。随着信息化平台建设的不断推进,法院系统公开裁判文书25902份(藏文2914份)、审判流程信息44265条、执行信息18641条、庭审直播57场次,录入案件信息87990件,利用科技法庭开庭8056场次,远程开庭、提讯、接访31次,形成电子卷宗58121卷,以深层次、全方位、全留痕的司法公开,推动审判流程再造,倒逼法官能力素质提升。
此外,各基层法院还结合自身实际就专业案件审判不断开拓创新。自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以来,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拉萨市城关区法院和日喀则桑珠孜区人民法院即被确定为试点法院。在改革期间,上述三家试点法院积极探索并设置了婚姻冷静期、落实财产申报制度、出具离婚证明书、发出人身保护令等措施,极大创新了西藏自治区家事审判的工作机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民事审判中,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注重保障民生,专门建立了涉民生案件快速办理的“绿色通道”,在2017年公正高效办结了医疗、教育、保险、交通和劳动等性质的纠纷案件1216件;同时为维护军权,开辟了涉军案件“绿色通道”,并在2017年公正、高效审理涉军案件86件。
(二)创新司法亲民措施,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首先,建立流动巡回法庭,减少当事人的讼累。西藏具有特殊的地理条件,部分基层法院辖区多为农牧区,同时部分地区距离法院或者法庭的路途较远,群众诉讼十分不便,如果不加解决,不仅无法实现息讼的目的,而且会影响依法治国、依法治藏的统一进程。为解决上述问题,西藏自治区法院投入专项资金设立车载流动法庭,配备车辆、电脑、打印机等等一系列法庭所需的设备,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巡回办案,为老百姓提供一站式全程服务,在过去的五年,西藏自治区车载流动法庭行程312万余公里,巡回办案22448件,真正实现了为民服务,较好解决了偏远地区农牧民群众诉讼不便的难题。
其次,加强诉调对接,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与区司法局、劳动局、拉萨市妇联等相关政府部门以及人民调解委员会、相关行业调解部门等组织等建立了多方协同调解机制,实现了对社会矛盾的有效监控。2013年至2018年,法院诉前调处案件达到19123件,指导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组织化解矛盾的有10521件,民商事案件通过调解撤案的调撤率达到了66.29%,更加体现了司法的柔性,更为人性、更为平和、更为快捷的满足了群众的需求。
再次,建立网上服务机制,提高司法服务质量。为大力解决“执行难”的问题,自治区法院系统充分利用网络资源,一方利用网络公布和不断更新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从而加大对其的信用懲罚力度;另一方面建立了网络司法拍卖机制,并逐步建立和实现网络司法拍卖的常态化和制度化,从而提高案件的执结率和到位率;同时,围绕司法供给侧改革思路,推进“点线面”相结合,网络全覆盖诉讼服务中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无缝衔接,打通“司法为民的最后一公里”。
(三)延伸司法服务,不断拓宽审判多元化渠道
能动司法不能脱离社会而为,司法审判也需要各职能部门及社会力量的共同支持和参与。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推进过程中,司法能动性要求法院在工作内容及范围上已不能仅仅止步于审判本身,而应当不断拓展其司法服务的范畴,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三效合一”。在过去的五年,西藏自治区法院积极开展各项工作,打破司法克制,以服务不断加快发展的西藏经济。
首先,加强调研,以需求为导向,不断服务法治西藏的建设。特殊人文地理环境及区情使得西藏司法存有一定的局限性,对一些领域如知识产权领域、金融领域、生态环境领域、跨区(涉外)领域贸易往来、项目建设、产业合作等均较少涉及或者审案经验不足,为弥补上述缺陷,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以及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等诸多法院先后与西藏大学、西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等相关部门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就科学研究、项目建设、问题解决等达成合意,共商共建。
其次,采用灵活方式,规避法律风险。司法因其定纷止争之功能,具有最权威的问题解决路径。西藏自治区法院系统立足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自2013年向包括拉萨市人民政府在内的多个部门就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等提出司法建议1833条,从立法层面为法治西藏的建设提出了切实可行的风险防范措施,取得了巨大的成绩。
三、改进路径
司法能动性的发挥使得西藏法院系统自2013年至2018年间在司法理念、审判方式、工作方法、服务能力、审判质效等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同时也突显出了一定的不足:司法体制改革仍需完善、创新能力尚显不足、人员素质和能力水平亟待提高、软硬件设施仍需大力建设等,以上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一)正确厘清能动司法的界限
能动司法,是人民司法的基本规律和基本理念的本质内容,但能动司法并不是无所限制的,应当正确把握能动的“度”。司法“能动”,就应当强调司法的有序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既要主动,有序,又要积极有为,不能越位和错位,要求司法既要回应社会问题,又要解决老百姓的实际问题。具体而言人民法院和法官不仅要坚持实质正义,也应当坚持程序正义;不仅要遵守当事人主义,也应当坚持职权主义;不能忘记司法的中立性和独立性,不能上门揽案,不能为当事人过度服务;在司法延伸服务中,不能忘记司法根本,不能主动启动司法程序,不能忽视司法必经程序,不鼓励法官个案造法。
(二)不断完善司法队伍,提升专业化水平
西藏地处祖国边陲,在司法人才队伍建设方面存在诸如人案不均、办案能力参差不齐、“双语”法官急缺等具体情形;由此,在推进法治西藏建设的进程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便是司法队伍人才配给问题,在司法改革的浪潮下,西藏自治区司法队伍建设既需要“精英人才”,也需要能够献身基层的“平民法官”。
首先,针对西藏自治区法官“引进难”和“留下难”的问题,一方面本着短期司法队伍的目的,继续推行准入地域放宽政策,并辅助以从户籍地和生源地中产生法官和检察官;另一方面,为长期稳定司法队伍的导向需求,不断提高司法队伍的待遇以及良好的晋升机制,使的青年司法人才从中获得较高的职业荣誉感,并继而产生职业自豪感,以图回报。另外,积极落实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以调动司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其次,适当引进优秀律师和法学学者等成熟型法律人才到司法队伍中,以实现知识的互相补充和完善;同时,不断加强司法人员的业务知识学习和培训,以形成较为成熟的法律思维方式和严密的法律逻辑,不断提升司法队伍的专业化水平。
再次,针对基层法院内部机构传统设置的弊端进行合理整合,打破司法克制,保障司法效率。或者结合基层法院自身实际,就业务量大、关乎重大民生的业务案件可成立专业审判庭,更进一步促进审判组织的专业化;或者实现审判管理扁平化,重新架构审判团队,组建审判团队化单元,优化司法全能配置。
(三)不断创新司法审判机制,提高司法能动质效
第一,不断完善司法公开体系,实现阳光司法。民族地区司法活动具有特殊性,应当结合文化、宗教多方因素,在严肃纪律、严格规则和程序的前提下,寻求真正适合民族的司法公开方式。这样才能一方面确保司法信息能够及时得到普及,另一方面能够加强人民群众与司法工作的相互理解,推进法律功能的实现。
第二,推进审判信息化改革,促进智慧司法:大力推进“智慧法院”建设,有序开展包括法院综合管理平台、诉讼服务管理系统、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在内的自动化平台系统,着力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使司法办案过程更加高效和智能。
第三,进一步推进案件速裁机制改革,提升司法审判效率。一是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案件加快办结时间;对业务量大、已成类型化案件进行分流,通过调判分离、小额速裁做到高效、快捷。
第四,主动开展调查研究,加强司法能动的前瞻性。 面对新形势下法治西藏建设的不断推进,法院应当做到以问题为导向、以需求为导向,不断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经济社会发展的动态,深入了解群众的司法需求,坚持能动司法,主动回应社会问题,主动延伸审判职能,未雨绸缪、提前应对,努力将社会矛盾化解在萌芽之中。一方面可以通过对个案的剖析和日常工作的研判,及时掌握可能危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政策风险,并对应提出司法建议,以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的司法参考;另一方面通过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对类型案件进一步细化分析,了解个案的具体特点和成因,为加强和改进司法应对工作提供决策参考。再者,加大对新型、未涉领域的先期探入,主动关注和回应司法审判领域的新需求,有效提升司法供给能力和水平。
能动司法是法治理念与我国国情相结合的产物,能动司法不仅能够充分发挥司法功效,同时能够实现司法与社会和政策的“三效合一”。虽然现实中能动司法在实施的过程中出现了诸多问题,但并不能否认能动司法的积极意义。我们应当理性的看待能动司法,准确界定其程度及范围,寻求其与我区司法实践的契合指出,以期为法治西藏建设贡献力量。
注释:
周伟.中国司法能动问题研究.武汉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1.
胡桥.中国能动司法内涵解析.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10(4).
苏力.关于能动司法.法律适用.2010(3).
赵玉岭.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背景下能动司法问题研究.天津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
中国西藏新闻网: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18年2月12日.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去年受理民商事案件2452起.http://www.xzcgq.gov.cn/cgyw_3277/201801/t20180125_2102722.html.
叶三方,等.新形势下的能动司法研究——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调研報告.法治论坛.第21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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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周赟.司法能动性与司法能动主义.政法论坛.2011(1).
[5]谢晖.司法能动研究的当下意义和中国意义.法治论坛.2011(第21辑).
[6]王建国.司法能动的正当性分析.河北法学.2009(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