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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党的纪律建设的三大特性视角分析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从党的纪律建设的三大特性视角分析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摘 要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摆在第一位,体现了纪律建设的政治性;遵循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突显了纪律建设的时代性;牢固树立问题导向意识,显现了纪律建设的针对性;可以说本次修改处处体现了新时代党的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和针对性,本文从新时代党的纪律建设的这三大特性视角,对新《条例》的部分新增和修改条款进行梳理和研究。

关键词 新时代   纪律建设   条例

作者简介:盛坤宇,山东财经大学国际经贸学院,讲师。

中图分类号:D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5.053

2018年8月,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式公布。此次修订是在2015年《条例》修改基础上,党中央站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新的历史起点上,对进一步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再动员和再部署。

一、 把政治规矩和政治纪律摆在首位,展现纪律建设的政治性

习近平指出:“严明党的纪律,首要的就是严明政治纪律。” 十九大上,纪律建设首次被纳入到党的建设总体布局之中,这一次《条例》修订突出展现纪律建设的政治性。

(一) 总则部分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的修订体现了纪律建设的政治性

《条例》第二条写入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党的十九大通过的新党章已经把这一思想确立为全党的指导思想,党的纪律建设要保证正确政治方向,也就必须明确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思想地位。《条例》关于指导思想的修改,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具体体现,这一指导思想也为条例的修订、贯彻和执行指明了政治方向。

《条例》第三条在总体要求中首次写入“四个意识”,要求所有的党组织、党员个体都必须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条例》是全体党员必须遵循的规矩,将会为增强“四个意识”提供制度依据,有利于推动全党践行“四个意识”制度化、常态化,也能够为全体党员和党组织的行为在总体上提出全局性、根本性和制度性的要求,规范全党思想和行为。

(二) 第六章政治纪律部分新增五条、修改十二条,凸显出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明确信号

《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分别对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的行为,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等危害党的团结统一行为,搞两面派、做两面人等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行为,对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行为和信仰宗教党员的处理做出了规定。

《条例》第五十二条修改了原《条例》六十八、六十九条,对制造、散布和传播政治谣言的行为做出了规定,将诬告陷害行为从其他纪律调整到了政治纪律。《条例》第六十条修改了原《条例》第五十四条关于挑拨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相关规定,对挑拨行为的规定进一步具体化。《条例》第六十七条修改了原《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把原属于其他纪律部分的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失职、不按照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调整到政治纪律,并特别强调了监督责任。

二、遵循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凸显纪律建设时代性

对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怎样以法制保障人民的主体地位,怎样发挥人民在法治建设中作为历史创造者的决定作用等问题,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进行了艰辛的理论和实践探索,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以人民为主体”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十八届五中全会创造性地提出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科学命题。把“以人民为中心”上升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这一思想观点是新时代党的纪律建设必须遵循的根本价值取向。这一次《条例》的修改,对贯彻五大发展理念不力;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结果造成了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在扶贫領域侵害群众利益的;利用黑恶势力欺压群众、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行为做出了处分规定。上述规定,都从不同方面体现了鲜明时代性。

(一) 第九章群众纪律部分新增一条、修改四条,体现维护人民利益的时代价值取向

《条例》聚焦人民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新增了第一百一十五条,对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欺压群众,或者纵容黑恶势力活动、为其充当“保护伞”的行为做出了处分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对原《条例》的第一百零五条做出了修改,规定对在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第一百一十四条对原《条例》的第一百零七条做出了修改,增加了在扶贫脱贫领域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问题的处分规定。第一百一十六条对原《条例》的第一百零八条做出了修改,完善了对慵懒无为、效率低下等不作为和乱作为破坏党群、干群关系行为的处分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对原《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做出了修改,增加了对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损害人民群众利益行为的处分规定。

(二) 多处修改彰显了纪律建设的时代特色

《条例》第十章工作纪律部分,第一百二十一条对原《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做出了修改,对贯彻五大发展理念不力,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行为做出了处分规定,展现出对国内外时代发展规律的深度把握。总则部分新增第五条,把实践中普遍运用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充实到《条例》中,使“四种形态”进一步制度化和规范化,也使得《条例》体现了纪检监察工作的实践经验和时代特色。总则部分第九条对原《条例》第八条做出了修改,充实和完善了对违反党纪的党组织的处理方式,总则部分第二十条对原《条例》第十九条和二十条进行了整合和修改,在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中新增了“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的”,这些总则部分的修改,处处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时代要求,彰显了纪律建设的时代特色。

三、坚持问题导向,显现出纪律建设的针对性

问题是时代的声音,民心是最大的政治。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打虎”“拍蝇”“猎狐”等多措并举,坚决纠正各种不正之风,反腐败斗争已经取得压倒性胜利,全面从严治党的成效十分卓著;但是,我们同时还要看到,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复杂,并出现了新的问题类型。这次修订《条例》,针对管党治党中的突出问题和新型违纪行为作出纪律处分规定,进一步显现出纪律建设的针对性。

(一)完善纪法衔接条款,妥善处理党纪与国法的关系

随着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特别是《监察法》的颁布和实施,做好党纪与国法的衔接、《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等其他部门法衔接的问题更加突出地摆在了人们面前。本次《条例》修改在实体和程序两方面都在与监察法规定的职务犯罪情形相衔接。

实体条款修改主要体现在第二十七条和二十八条,修改了原《条例》二十七条,明确了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权力寻租、利益输送、浪费国家资财等涉嫌犯罪行为的处分规定,第二十八条对原《条例》的二十八条和二十九条进行了修改,用“不构成犯罪”替代了“不涉及犯罪”,在表述中明确了第二十八条使用的情形是“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这一表述运用了刑法理论的“犯罪构成”术语,在语义上做好了与法律术语的衔接,能够在实践领域划清该条款的适用界限,避免因为解释不清而造成的条款休眠或者条款滥用,这也是党纪立法的技术进步。

程序条款修改主要体现在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第二十九条对原《条例》第三十条做出了修改,规定了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做出党纪处分,并按规定做出了政务处分后,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此处的修改明确了“先党纪、再政务、后司法”的处理顺序,今后的监察实践中将可以避免了“带着党籍蹲大牢”的现象。第三十条对原《条例》的三十一条进行了调整,增加了留置情形,同时党员权利恢复的处理根据增加了监察机关的的处理结果,笔者认为这一条款回应的是监察体制改革之后的新情况,但是从条款具体适用角度来分析,这一条款尚未明确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后,党组织在何种情况下是根据监察机关的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又是在何种情况下是根据司法机关的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当司法机关的处理结果与监察机关的处理结果存在矛盾时,党组织根据何种机关的处理结果来判断和决定是否恢复其党员权利?这些都预留出了对第三十条进行进一步解释的空间。依据文理解释,难以看出第三十条所指的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与党组织之间是否存在一定的级别对应关系,如果按照论理解释中扩张解释的方法对这一条文进行解释,则可以认为所指的均为各级监察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和各级党组织,这种解释就会导致按照第三十条之规定党的中央委员会、省一级党委等可能会需要按照基层司法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的处理结果来判断决定是否恢复某一党员个体的党员权利。这就需要中纪委就该条文的适用出台相关解释或者适用细则,对这一问题进行明确。

(二) 《条例》对当前现实存在的突出问题作出回应。

总则第七条对原《条例》的第六条进行了调整,增加了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項规定精神的问题。梳理中纪委网站发现,2015年2月1日至2018年1月17日,共有57位中央管理的干部被通报在十八大以后还存在“不收敛、不收手”问题。 这说明本次修改认识到巩固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任务的复杂性、艰巨性和严峻性,坚决遏制不收敛、不收手的行为。一些腐败分子往往会搞团团伙伙、小圈子,严重危害党和国家的政治安全。

针对现实中存在的家长制和“一言堂”现象,第七十条对原《条例》的第六十三条做出修改,增加了对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故意规避集体决策等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为的规定,这有利于限制“一把手”权力,也能够真正促进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落实,提高领导班子的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水平。第七十五条对原《条例》第七十二条做出修改,对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做出细化规定。第七十六条对原《条例》第七十三条进行了调整,对干部选任工作中搞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排斥异己、任人唯亲、跑官要官等行为做出了补充规定。

注释:

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131-132页.

陈磊.中纪委聚焦“不收敛不收手” 遏制腐败增量成反腐趋势.http://www.xinhuanet.com/2018-01/19/c_112228132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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