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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提高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的必要性

论提高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的必要性

摘 要 法治思维是一种合法性思维、理性思维,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必须具有法治思维,这也是我们党对法治的一种新认识、新态度。运用法治的思维和方式是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路径,也是有效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中各种矛盾和冲突的利器。面对当前复杂多变的执政环境,党必须在法治思维的统领下,主动、自觉地运用法治方式去治国理政、管党治党。

关键词 中国共产党 法治思维 法治方式

基金项目:本文系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共产党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研究”(项目编号:17YBA365)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唐开元,湘潭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理论和经济法学。

中图分类号:D25                                                               文獻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3.297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在一个拥有十三亿多人的社会主义大国,中国共产党要成为其领导核心并能赢得长期执政,必须要有过硬的政治领导本领。而强化党政治领导本领的前提,是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法治思维。人类在认识自然和改造社会的实践中,作为主观性来源的思维,其作用非常重要且不可替代。恩格斯曾经在《自然辩证法》一书中把思维比作“地球上最美的花朵”。 即思维进路和模式的不同,能反映出不同的行为方式及价值追求。因此,作为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必须尽可能地运用法治的思维和方式,去解决具体问题、化解各种矛盾和冲突,自觉养成法治思维和法治习惯,这对提升我们党治国理政、从严治党和依法依规办事的能力和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基本内涵

法治思维相对于传统的法律思维来说,其内涵和外延都有较大的突破,是对以往人治思维、权力思维等旧思维的一种颠覆,是思路上的一种超越和创新。它是从法治价值与法治精神的视角,充分利用法律的原则、规范、方法和逻辑去思考、判断并寻求解决具体问题的思维方式。它不光需要行为符合法律要求,还应重视以较高的标准要求行为目标的公正性、行为发生过程的民主性。一般是以符合法律要求为基准点,寻求公平正义,对证据、依据、程序、权利义务之间相互关系保持一致并加以关注。 因此,法治思维可以通过法律的准则、规则及手段来体现,追求的目标是公平、正义、平等和自由。而法治方式则是基于法治思维而产生出来的外在行为方式,主要是指在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的统领下,在实践运用的各个环节,充分运用法治规范、制度、机制、程序等解决、处理问题和冲突的方法与措施,体现了法治思维在实践方面的运用。

法治思维最基本的是具有合法性,同时也兼及工具理性的特征。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必须具有法治思维,这也是我们党对法治的一种新认识和新态度。因此,在思想层面上要转变思想观念,提高法律意识,养成依法执政的思维模式和习惯。而法治思维要通过法治方式来呈现,两者之间存在辩证统一的关系。中国共产党必须在法治思维的统领下,主动、自觉的通过法治方式去治国理政、管党治党。只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处理问题和解决各种冲突,才能适用当下的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使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

二、党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提升的意义

(一)历史意义

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法治思维将成为新时代法治建设进程中的必然产物。西方国家沿用的法治思维,主要来源于古希腊对依法治国的理想追求。公元前4世纪,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在其晚期作品《法律篇》中提出,法律的统治是仅次于“哲学王”第二好的统治方式。 我国在春秋战国时期的《管子·明法》中,也有“威不两措,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的阐述。 但法治思维真正发生重大变化,却是在1840年鸦片战争时期。在国家内忧外患困局之下,“法治”是许多启蒙者、改革者走出历史困境的一致选择。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的法治道路并非平坦,经历了从革命法制观、秩序法制观到治国方略法治观的重大转变。 特别是新中国成立后相当一段时间,法律将被视为阶级斗争的工具。为了武装夺取政权而进行政治斗争所形成的革命法制观,已成为这一时期主导的法制理念,并服从于党和国家政治斗争的需要。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深刻反思和检讨“文化大革命”时期民主法制遭受严重破坏的状况,痛定思痛,积极主张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和保障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等秩序,这样形成的秩序法制观,却成为这一时期的主要法制观念。直到1997年,党的十五大胜利召开。“依法治国”四个字跃然纸上,我国悄然开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征程,明确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我们党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程中的重大转折,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法治”将不再是阶级斗争的工具和现实秩序治理的阶段性目标,而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建设与社会发展的方向性目标。特别是2012年党的十八大召开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建设,明确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并要求党的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尤其在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和维护稳定等方面要体现出来。 “法治思维”作为一种创新性思维,第一次出现在公众的视野里,并将“法治方式”与“法治思维”结合在一起提出。可以说,这又是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次飞跃,标志着法治发展新时代的开启。这也是我们党在认真吸取思维方式转变上的经验和教训,对建国以来一直思考和没有解决好如何治国理政、管党治党问题,找到了正确的答案。为进一步丰富及推进马克思列宁主义国家学说贡献了应有的一份力量,也将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一大硕果,是党的理论历史性的突破和创新。

(二)现实意义

眼下,离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仅一步之遥,然而地方扶贫攻坚任务仍然困难重重,面临许多新问题,社会利益关系、社会矛盾更加错综复杂。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执政的中国共产党,要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有效应对各种矛盾和挑战,必须努力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

1.从宏观层面上讲,是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奋斗目的重要路径

我国是一个有着漫长封建专制传统的国家,治国理政方式过去主要依靠领导人的意志、政策、道德以及群众运动等方式。随着我国具有社会主义特色的市场经济的建立和不断完善,民主法治进程的不断进步,过去那种治国理政的方式已经难以为继。在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背景下,“法治”必将成为我们党治国理政、从严治党的首选方式。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如期举行。会上明确提出了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法治”将成为这一目标实现的基本路径和重要举措。而我们国家要走依法治国的道路,首先必须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提升到更高水准。而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运用,需要依靠思想的转变、实践的运用才能得到更好的体现,并为国家方针政策的制定、各项制度的建立健全、行为规范以及工作程序的完善指明方向和路径,从而实现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具体体现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法治的理念和法治精神指引下,根据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和政治结构,完善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的机制体制建设,构建一整套相互关联又相互配合、协调的完整的国家治理体系。当然,法律制度体系的配套和完善尤为重要。而国家治理能力主要是运用法治方式实现对党和国家的有效治理的能力,主要包括党和国家各项路线、方针、政策的制定和落实,经济社会的发展与稳定等各个方面,通过运用国家制度特别是法律制度来进行有效的管理。因此,对于执政中国共产党来说,务必熟练把握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从思想和实践这两个层面明确思路、做细工作。到本世纪中叶,以达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宏伟目标。

2.從中观层面来讲,是有效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中各种矛盾和冲突的利器

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已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因为各种利益平衡、分配带来的种种矛盾和冲突,也催生了社会结构分化、资源环境浪费、收入分配不公等众多事关国计民生的社会问题,由此带来的诸多问题致使改革进入瓶颈期。面对如此复杂多变的执政环境,法律作为调节社会关系和社会矛盾的有力武器,对规范主体行为、消除社会纷争、解决矛盾冲突、稳定社会秩序等起着非常突出的作用。因此,党要深入把握改革的规律和特点,系统谋划改革的科学路径和有效方法,将改革中比较成熟的经验和措施,通过法律的方式上升为国家意志,形成社会共识和各个阶层遵守的行为规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向前深入。改革的实践证明,什么时候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运用好了,什么时候经济社会发展遇到的各种矛盾和冲突才能顺畅解决,效果和效率最优。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可以有效减少了很多外来因素的干扰和重复劳动,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也能得到充分彰显。因此,作为执政中国共产党,在思想上要提高认识,重视对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运用,克服已有的一些偏见,认为“法治属于‘舶来品”“法治思维模式呆板不适合灵活运用”“法治思维过分强调分权,对集中统一管理不利”等等。因此,在实践中我们要一改过去那种过分依赖行政命令、动辄使用经济手段的做法,持续提高我们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立足新处境、新挑战,通过对改革中各式张力的整合,努力化解各种矛盾和冲突,才能将改革发展稳定落到实处。

3.从微观层面来讲,是提高党员和干部依法执政能力以及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

习总书记再三叮嘱,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模范带头尊法守法,要敬畏宪法和法律,牢记法律这根“红线不能碰、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 由于受到传统人治思维、关系思维和权力思维的影响,在党内阻碍法治思维形成的思想仍然还很严重。具体表现在:在作决策时,有些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只唯上,只对上级领导负责,不考虑当地的实际和老百姓的诉求,作出的决定甚至与客观实际和法律相违背;在司法方面,某些地方政府的官员直接插手、干预具体司法案件的审理,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造成司法无法独立,社会的公平正义无法得以伸张;在反对腐败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有的地方“四风”问题仍然得不到有效遏制,部分党员干部对待“八项规定”阳奉阴违,“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以及做“两面人”的现象仍然突出;在社会矛盾的治理和化解等方面,曾经采取过大规模的群众运动和阶级斗争的方式,显然是不可取的、非理性的。事实表明,长期采用单一治理和非法治的模式,往往存在很大缺陷和弊端。这些逆法治思维现象的存在,给党、国家和人民带来了不好的负面影响,同时也影响了社会的安定与和谐。因此,中国共产党要成为全国各族人民的领导核心并能确保长期执政,必须高举“法治”大旗,将党的执政理念统一到法治的轨道上来,以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法治的核心在于限权,使权力在规定的范围内运行,改变过去那种官僚主义和权力话语霸权,克服“长官意志”和特权意识留下的隐患,努力从提高党员和干部政治修养、思想道德水平以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等入手,加强和改进党的自身建设,造就廉洁奉公的党员和干部队伍,营造两袖清风的政治氛围。

综上所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的新时代,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必将成为我党依法治国、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这就要求中国共产党的各项路线、方针和政策必须符合法治思维的要求,并以法治的方式去推进和践行。实践证明,法治方式是迄今为止最好的一种执政方式,花费的成本最低,效果和效率最好。这对于确保党的长期执政,提高党的依法执政和依法办事的本领和水平,很有必要。

注释:

黄正平.法治思维把治党治国结合并统一起来.江南论坛,2014(12).

胡建淼.法治思维的定性及基本内容——兼论从传统思维走向法治思维.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5(6):85.

马廉颇.法治思维的历史发展与启迪.岭南学刊.2015(1).

关健英.先秦法家的法治精神内涵.北方论坛.2004(3).

李瑜青,冯梦成.从革命法制观到治国方略法治观.学术研究.2011(9).

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

陈冀平.谈谈法治中国建设——学习习近平同志关于法治的重要论述.求是.2014(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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