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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的“新利用”

模拟法庭的“新利用”

李琪 王重霄 房娇娇

基金项目:本文是2019年辽宁科技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项目编号:201910146396)的阶段性成果;2019年辽宁省教育厅项目“大学生创业的法律风险防范研究”(项目编号:2019LNQN15)的成果。

模拟法庭作为法律实践教学的重要方式之一,被国内法律院校广泛采用。模拟法庭着眼于学生实务能力的培养,在一定意义上能够克服传统法学教育的弊端,推进职业素质教育,但其在实际应用中发挥的作用远达不到其设立的目的。现笔者立足实践、总结自身经验,就模拟法庭的现存问题及原因進行分析阐述,并针对模拟法庭的“新利用”提出自己的建议。一、模拟法庭的现存问题

(一)锻炼能力单一

模拟法庭的意义在于锻炼学生的实务能力,学生应当通过模拟法庭锻炼其在实务中应当掌握的各项能力,这些能力具体包括沟通能力、谈判调解能力、法律检索能力与固定请求权基础和抗辩权基础的能力、法律文书写作能力、举证质证能力、法律辩论能力、自学能力、诉讼可视化能力、预防法律风险的能力、坚守法律职业道德的能力等。

但是现有的模拟法庭实训教学只注重对于法律文书写作能力、举证质证能力和法庭辩论能力的训练,却忽略了对其他能力的培养。并且,以刑事案件为例,学生文书写作的内容往往只涉及起诉书、答辩状、公诉词、辩护词、判决书这几个主要的法律文书,对于会见笔录、阅卷笔录、调查取证笔录等的练习不够充分,也往往忽视在案件代理的各个环节中,所需要注意的不同的法律职业伦理。

(二)法官角色的不足

法官审理案件的两个重要职责是对争议焦点进行总结、对举证责任进行分配,但就扮演法官的学生而言,这两项工作完成度不高、效果不好的现象普遍存在;另外,扮演法官的学生作出判决的法律依据过于粗糙,未对法律法规进行进一步的检索,以刑事案件为例,扮演法官的学生只是注重刑法分则关于量刑的规定,却忽视了《量刑指导意见》中的细微规定,往往扩大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使得量刑的随意性较大,判决结果在他人看来不够准确甚至有失公允。除此之外,扮演法官的学生往往忽略类案检索的环节,未能达到同案同判的要求。

从我国诉讼构造的背景来看,我国正处于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过渡的时期。虽然在极端的当事人主义下,的确要求发挥控辩双方的能动性,但法官的能动性不应该过低[1]。在现有的模拟法庭中,还存在着庭审过程中扮演法官的同学能动性较低、法官这一角色流于形式的问题。

(三)庭后总结不到位

在现有的模拟法庭中,庭后总结几乎成为了每个模拟法庭的必经程序,但大家大多拘泥于形式、纠结于程序,这导致的后果便是学生仅对程序有了一定程度的了解,对于案件的分析却局限于表面。在模拟法庭结束后,参与模拟法庭的同学应当相互交流讨论,扮演法官的同学应当与其他同学交流自己的审案体会。在模拟法庭结束后,同学们应当共同分析哪些证据对原告有利、哪些证据对被告有利,扮演法官的同学应当公开自己的心证。另外,教师的评析不应单单局限于程序问题及案件本身显而易见的道理,而要进行多维度的分析。教师应当通过模拟法庭的案例,向学生讲解防范法律风险的实务经验。对于新时代的法律教学,不仅应当从治疗法学的角度展开,还应当从预防法学的角度展开教学。二、模拟法庭现存问题的根本原因

(一)理论知识学习不到位

学习法学就像是学习武术,每一个精通武术的大师,都要从最基础的扎马步练起;每一套精妙的拳路,都是由一个个基本的招式叠加而成的。学法学也是一样,要想在庭审的过程中出彩,离不开平时对于理论知识的学习。法学的理论知识主要有部门法、证据法学、法律逻辑学三大类(如表1所示)。学生在学习过程中,通常使用“加工过的案例”,并对案件的客观事实加以确定,这样往往容易忽视对证据法学的学习,导致模拟法庭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表 1:模拟法庭中所需要的理论知识

 

(二)准备时间有限

在大多数法学院的学生培养方案中,通常会设置多个实训周,分散在每个学期。在实训教学周中,教师通常会设置模拟法庭环节,来提升学生的实务能力。模拟法庭的开展需要学生花费大量的时间去准备,但现有模拟法庭的教学时间较短,学生在现有的模拟法庭教学时间里,很难对案例进行深入地分析,从而高质量地完成模拟法庭的学习任务。笔者认为,低质量地进行多场模拟法庭不如高质量地进行一场模拟法庭;浅尝辄止、不求甚解地分析多个案例不如寻根究底、穷原竟委地分析一个案例。

因此,笔者建议将数个小型实训整合为一个大型实训,让学生有较为充足的时间去准备模拟法庭。如果学时充足,学院还可以单独开设一门模拟法庭课。

(三) 学生积极性不高

在模拟法庭中,学生积极性不高[2]。因此建议选取学生感兴趣的案件,从而增强学生的学习兴趣。并建立健全模拟法庭考评机制(如表2所示),从而增强学生参与模拟法庭的积极性。

    表 2:模拟法庭考评机制

三、个人建议

(一)推进模拟法庭全科化

现有模拟法庭所选取的案例大多为民刑类,这种内容单一的实训教学,会导致学生思维模式单一,而模拟法庭全科化则可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使得学生对各个学科都能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因此,模拟法庭的开展应当具有学科的广泛性。教师可以选取除民法、刑法这两个学科以外的其他学科的案例来开展模拟法庭,从而使得模拟法庭的案例更加丰富,使得学生更好地掌握对应学科的知识点。例如,对于国际公法这一学科,可以通过模拟法庭,使学生理解国际法院的法官不实行回避制度,以及专案法官制度。对于法理学这一学科,可以选取一个案例,按照中国的庭审程序和英美法系的庭审程序分别召开模拟法庭,让学生理解中外庭审的区别,并且让学生更好地理解陪审团制度、米兰达原则以及传闻证据规则等。对于中国法制史这一学科,可以选取一个案件,让学生按照古代的诉讼模式开展模拟法庭,使学生更好地理解弹劾式诉讼、纠问式诉讼等。按照古代的庭审方式,选取一个婚姻案件开展模拟法庭,可以让学生更好地理解“六礼”“七出”“三不去”等制度。

(二)推进模拟法庭全景化

笔者认为在现今法律人才辈出的时代,模拟法庭只适用于庭审的特点不足以培养出实力过硬的法律人,它需要与庭审前的法律咨询、律师会见、庭前会议,庭審后的法官心证公开、案件复盘等内容加以结合,形成一套完整的教学体系,使学生能力得到全面锻炼。

(三) 推进模拟法庭实践场所多元化

大多数法学院都拥有中国大陆地区式的模拟法庭,而没有中国古代式的、英美法系国家式的,以及国际法院式的模拟法庭。因此,现有的模拟法庭教学场所不能满足学生对所有学科进行学习的需要。但如果将所有种类的模拟法庭都进行配置的话,将花费大量的资金,这对于普通的法学院来说是不现实的,况且学生在日常学习中不会经常用到非中国大陆地区式的模拟法庭。

除此之外,学院对于每种模拟法庭不可能设置多个,基于模拟法庭教室数量有限的现状,全体学生不可能在任何时段都有机会在模拟法庭教室中进行训练。因此,模拟法庭实训教学的场所不应局限于模拟法庭教室,在普通的教室及其他场所里也可以进行模拟法庭。学生应当掌握在普通的教室里,利用桌椅板凳,自己搭建模拟法庭的能力。这样既可以缓解模拟法庭教室使用的冲突,也可以让学生通过搭建模拟法庭,对不同种类的法庭结构有一个充分的认识。

(四) 推进模拟法庭模式多样化

传统形式的模拟法庭虽然对学生实践能力的锻炼能够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局限了学生的发挥空间,所以不妨就实际情况对模拟法庭予以适当的创新[3]。比如,只给学生们提供案件材料,其余内容都由学生去填充;再比如,安排同一组学生先后扮演原告与被告,分别进行模拟法庭,使得学生对不同的能力都能得到充分的锻炼。笔者认为,模拟法庭作为提升学生实务能力的重要手段,应当不断创新,使得学生更有收获。四、 总结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我国对法律人才的要求越来越高,作为学生在校学习和实务工作的重要纽带,模拟法庭的任务也日趋加重,为了适应新时代的发展,其新利用势在必行。参考文献:

[1] 陈兴良.法官的护法使命[J].浙江人大,2011(9):35.

[2] 杨琴.模拟法庭教学中的几个问题[J].宁波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3(1):75-77.

[3] 岳卫峰,刘湘,刘斌.关于模拟法庭教学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09(23):30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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