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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执行力主体范围扩张

刍议执行力主体范围扩张

张娜

生效法律文书是对当事人之间纷争以及权利义务的法律确认。但当义务人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相应义务时,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才真正算是权利救济的最终落脚点。执行力体现为公权力对生效法律文书所载内容予以强制执行的效力。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所载内容不同,执行力所及范围可划分为主体范围和客体范围。前者指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可以提起强制执行的申请人以及依据文書应履行义务的被申请人;后者则是指强制执行所指向的对象,即生效法律文书所载明的可享有的权利与应履行的义务。

一般而言,无论是主体范围还是客体范围,执行力原则上都仅及于生效法律文书所载内容,但在某些情况下执行力也会及于生效法律文书之外的第三人,即发生执行力主体范围的扩张。一、主体范围扩张的立法现状

原则上,执行力仅及于生效法律文书所载内容指向的权利人和义务人,除了存在法律明确规定的特殊情形外,执行力不能及于案外第三人,此即所谓的“执行力主体范围扩张法定原则” 。2016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是当前司法执行中约束主体范围扩张的重要规范。依据该规定,执行力主体范围扩张可以从多个维度进行不同分类。

1.就扩张对象而言,可分为自然人的扩张和法人组织扩张。前者如,当作为案件申请执行人的主体被宣告失踪时,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代管人就可以申请变更、追加为申请执行人;后者如,当作为案件申请执行人的法人因合并而终止时,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就可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

2.就扩张对象的主体地位来说,可分为申请执行人的扩张和被执行人的扩张。前者如,当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离婚后,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权利或部分权利分割给其配偶时,其配偶可申请变更、追加自己为申请执行人。后者如,当作为被执行人的主体被宣告失踪,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该失踪被执行人的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代管财产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3.从扩张申请对象是否属于生效法律文书所载范围来看,可分为案件当事人申请的扩张和案外第三人申请的扩张。前者如,个人独资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时,如果未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之债务,则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该个人独资公司的投资人作为被执行人。后者如,法人企业作为申请执行人遭遇破产时,当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之权利被依法分配给第三人时,则该第三人可主张申请变更、追加为申请执行人。

4.从扩张引发因素角度,可分为法律事件引发的扩张和法律行为引发的扩张。法律事件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法律行为是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有意识的自觉活动所形成的法律事实。前者如,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死亡,那么死亡公民的遗嘱执行人即可申请变更、追加为申请执行人。后者如,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之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确认该第三人取得债权,则该第三人可以主张申请变更、追加为申请执行人。

5.从扩张引发的主动性,可分为自觉履约引起的扩张和被动履约引起的扩张。前者如,案外第三人在执行过程中主动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愿意代替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之债务,则在此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变更、追加该案外第三人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后者如,当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且存在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主张其在应缴未缴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二、主体范围扩张的理论依据

突破生效文书所载内容,对执行力所及的主体范围进行扩张属于例外情形,而该例外之所以能被法律法规所确认且在实践中广泛存在,应归因为该扩张本身具有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一)主体范围扩张的必要性

生效法律文书如果因主体灭失导致其所确认的债权不能执行,不仅会令申请执行人丧失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产生的期待利益,更有损于生效法律文书的司法严肃性,进而削弱民众对法律救济这一纠纷解决途径的信心,不利于法治中国的建设。而允许在法定的条件下对主体范围进行扩张,则可以有效的通过程序公正来保障实体正义的实现。除此之外,在一些案件中,依据法定条件实现主体范围的扩张,还有利于将执行力波及到与本案主体具有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直接起到扩大解决纠纷的功能,有助于减少当事人的诉累、节约执行成本和司法资源,进而实现以既公平又高效的执行目标和价值取向 。

(二)主体范围扩张的可能性

实体权利义务的客观存在是执行力主体范围扩张的充分条件,也是正当性基础 。这其中包括两重含义,其一是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既定;其二是包括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内的执行主体与案外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既定。民事活动中,各种法律事实的发生如死亡、赠与、合同等均会引发法律关系的变化,但这种改变仅仅是法律主体之间的转移,实体权利义务的范围并无实质变化。如,案件中的被执行人死亡,申请执行人便可依程序申请变更继承该被执行人财产的继承人在其继承财产范围内承担生效判决中的履行义务 。再如,案件中的申请执行人将在本案中享有的非具人身依附性的债权转移给案外第三人,则案外第三人也可以依法定程序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 。

符合法定条件和遵循法定程序是执行力主体范围扩张的必要条件,也是公平性基础。符合法定条件是指变更、追加执行中的当事人必须要满足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遵循法定程序则是指执行当事人的变更、追加必须经由人民法院通过裁定作出方为有效。《变更追加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提交书面申请以及相关证据和材料;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之外,执行法院都应组建合议庭进行实质审查并公开听证。由此可见,执行力主体范围扩张法定是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时捍卫程序正义的保障机制,尤其是案外第三人在面临可能被拖入非为当事人的强制执行案件时以及可能遭受利益上的减损时,扩张法定原则其维护合法权益、救济权利的有效路径,也是人民法院审查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的准绳,也即这一公平性的保障机制为执行力主体范围扩张得以实现提供了可能性。

三、主体范围扩张的难点——变更追加被执行人配偶问题

强制执行阶段中,作为被执行人的夫或妻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载义务,申请执行人往往会以债务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存在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而要求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这属于執行力主体范围扩张的典型类型。该类型在《变更追加规定》发布前的司法实践中曾存在不同的认定思路,包括:(1)执行阶段不予裁定追加,但可另行起诉 ;(2)执行阶段可以予裁定追加 ;(3)执行阶段不需裁定追加,可直接裁定予以执行 。而《变更追加规定》发布后,执行当事人变更、追加法定原则便为裁判该类型扩张设定了统一的指引,尤其是2017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提出的“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的要求更进一步阻却了债权人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配偶的诉求。

司法实践中,统一的法律规定生成了一刀切的裁判结果,即:执行阶段不予裁定变更追加配偶。但即便如此,理论界中仍对此类型主体扩张存在不同争议。对法律规定持肯定意见的学者认为:变更、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涉及配偶实体权利以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而这些只能在审判阶段,而不能在执行阶段,否则就相当于剥夺了未举债配偶一方的诉讼权利,使其丧失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 。对法律规定持否定意见的学者则认为:在执行阶段,执行机构通过审查如认定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可以裁定变更、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进而直接执行被执行人财产,省略了对夫妻财产的分割,如此大大提高了执行的效率,同时又避免了债权人的诉累,有利于债权人权益的高效实现 。

在此,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判断应否变更追加被执行人配偶,核心在于能否在执行程序中像保护《变更执行规定》中其他案外第三人一样保障配偶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实体正当性和程序正当性。从实体上说,执行阶段法院能否行使确认夫妻共同债务等实体权利首当其冲。吴光陆教授认为:事实上,执行法院审查者,亦有涉及实体法律关系,例如除去租赁权,仍可适用诉讼法理,给当事人充分陈述,类似言辞辩论即可,毋庸如此规定须诉讼 。依据最高院下发的《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之通知,人民法院执行局应设立和其他业务庭平行的执行实施部门和执行审查部门,分别行使执行实施权和执行审查权。执行审查权由法官行使。该执行法官的审查与审判法官的审查没有本质区别。既然执行法官可以依据《变更追加规定》第17条等的规定的裁定追加存在连带责任的案外第三人为被执行人,足以说明追加因共同债务而存在连带责任的配偶不存在实体障碍。在程序上,充分保护配偶程序权益可通过设定追加前的审查程序和追加后的救济程序来实现 。前者如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进行听证,在这一过程中给予配偶参与和辩论的诉讼权利。后者如在追加裁定作出后,可参照《变更执行规定》中其他被追加主体的诉讼权利,允许配偶提起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的程序权利,为权利救济畅通路径。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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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士耀.民事判决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8,11(下).

黄忠顺.执行力的正当性基础及其制度展开[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6,24(4).

《龚传丽、邱代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8)鄂03执复73号.

《隋承良、大连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辽02执异568号.

《张占清、刘发富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6)川0108执异12号.

《吴碧林与李海兵、孙小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6)湘01执复3号.

《叶慧娜、浙江奥力孚胶带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5)浙台执异终字第8号.

王双凤.法院不应直接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执行人[N].江苏法制报,2017年3月13日,第C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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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光陆.强制执行法(第2版)[M].三民书局,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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