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志林
基金项目:本文是2019年辽宁科技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项目编号:201910146396)的阶段性成果。
高校法学院作为国家法律人才的“孵化器”。在培养知识型、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我国高校中大多存在着重理论而轻实践的问题。高校模拟法庭作为法学生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点,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培育地,也往往因为其过分重视表演性,观赏性而与其设立初衷相背离。那么在新时代的背景下,高校的模拟法庭又应该如何优化使用呢?一、模拟法庭在法学教育中的重要作用
(一)法学通识教育向法律职业教育的转换器
重理论而轻实践是我国法学教育普遍化面临的问题,在我国高校法学教学中,仍然沿用着以教师课堂讲授,学生课下记忆为主线的教学方法。而作为理论教学的延续与补充的模拟法庭教学却似乎变成了课外活动[1]。这也是造成我国法律人才培养与社会实践需求脱钩的重要原因。法律作为一门社会科学,应坚持从社会中来到社会中,去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的办学方法。将模拟法庭作为高校法学院最重要的实践地和实践性法律人才的培育地。使它作为转换器的功能充分显现。
(二)法学生综合能力提升的小助手
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要坚持实践第一的观点,而高校的法学院则让学生有机会将所学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一方面,模拟法庭的对抗性,有利于深化学生对所学知识的了解和发现自己的不足,同时,也有利于学生对法庭设置、程序、规则的掌握。另一方面,在庭审过程中,学生通过揣摩其所扮演的角色,有利于深化学生对该角色的了解,同时,如果是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等等角色,也有利于学生深化对该角色法律职业道德的内化。
(三)教师水平提高的助推器
我国很早就认识到教学相长并有文曰“……是故学然后知不足,教然后知困。知不足,然后能自反也;知困,然后能自强也。故曰:教学相长也。”一场完美的模拟法庭比赛师生互动,互相协调,必不可少。教师通过观察比赛的各个环节学生存在的问题,一方面,可以更好地提高自己的教学水平,因为学生的问题,往往就是教师讲课的盲点。另一方面,模拟法庭教學也让老师再次从实践的角度看待法律问题,从而有助于自己科研水平的提高。如此这般,模拟法庭便也成为了教师水平提高的助推器。
(四)法学实践型人才的培育地
法律的教育绝不仅仅是知识化的教育,法科生终究要步入社会成为法律人。在模拟法庭案例选择的过程当中,我们可以选择一些集教学与育人双重作用一体的案件。以吴谢宇弑母案为例,这一案例的选择,就可以起到了一举两得的作用。一方面提升了学生的法律理念,另一方面也在教学生为树立正确的三观。在《资治通鉴》当中有这样八个字颇耐人寻味——“经师易得,人师难求”。法学的教育决不能仅仅成为知识的教育,比这更重要的是高校教师用他高尚的人格和渊博的知识去引导学生如何为人,如何学习,如何处事。因为毕竟如何与社会的相处是我们法律人一生的功课。二、模拟法庭教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过渡剧本化
大多数模拟法庭的顺序为:老师下发相关材料→进行分组及任务分配→记忆台词→模拟表演→教师点评模拟庭审完成情况→模拟结束,活动完成。如此一来学生成为“演员”,活动成为“表演秀”。然而,模拟不是复制表演。诚然这样有利于学生了解诉讼流程,但是,对于《民事诉讼法》《证据法》等有关于庭审技巧的学习。又要如何保障呢?而且在整个过程中学生对案件分析的能力,实体法的应用能力以及敏捷的思辨能力,又得到多少锻炼呢?如此学习,模拟失去意义,学生失去动力。长此以往,也会原来打官司也不过是一场表演秀的错觉,我想这也是与我们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相背的。
(二)案例选择单一化
鉴于民事诉讼案件和刑事诉讼案件的贴近生活性以及取材的便利性,大多数高校模拟法庭只选这两种的案例。但是这两种仅涉及单方面的民事或刑事问题。而行政案件,涉外案件几乎选不到,学生也练不到。而现实生活中的案件总是涉及不同领域,而不是只有单一的民事或刑事。这就告诉我们,法学院模拟法庭案例选择多元化的必要性。
(三)法庭的设计,时空利用
伴随着国家对法学教育的重视,对法学教育的资金投入也较多。所以模拟法庭的设备,设施,空间布局大多能够达到还原真实法庭的水平。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不足,比如,首先,大多高校模拟法庭多以我国现有模拟法庭为蓝本,涉外布局的模拟法庭却屈指可数,这对于我们培养具有国际化事业的法律人才是不利的。其次,法庭的时间利用问题。经常存在着,夏“热”冬“寒”,春秋空闲的状况。在模拟法庭使用安排上,往往无法达到一年四季,均衡使用合理安排的状态。
(四)模拟法庭中教师指导的不足
法学教师中,由于“双师型”人才的匮乏,对学生的指导往往理论指导充足而实践指导匮乏。而且即使是“双师型”人才,也往往是庭审之后对其所发现的不足予以指导。而无法全面透彻的分析整个模拟法庭运作各个方面的需要加以完善的点。加之绩效考核的弊端,使教师根本无法全力以赴一心为庭。如此种种,模拟法庭改革刻已经不容缓。
(五)程序意识淡泊
现代法治文明的标志之一就是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因为实体正义的标准往往因人而异,所以程序合法就成了当事人保障自身权利的最有效的方式,同时,程序合法也为公平审判的保障。只有严格遵守诉讼程序,才能真正做出公正的判决,而现在模拟法庭往往存在着学生重实体而轻程序的现象,这就无法使学生真正地了解法庭,真正地尊重法律,进而尊重自己的职业。弗兰西斯·培根 《培根随笔》当中有这样一段话:“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十次犯罪所造成的危害还要严重,因为犯罪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败坏了水的源头。” 而程序正义则是水源清澈的重要保障。三、优化使用模拟法庭教学的解决之道
由于模拟法庭引入教学已有一定的时间,所以使我们对他的不足之处也有了全面的认识。而且,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教育制度的完善,对模拟法庭进行改革也具备了更多的可能性。
(一)“模拟问题”的解决之道
鉴于不同年级不同,学生水平的差异,我们可以拟定不同的教学计划,比如说对于刚上大学一、二年级的学生,一方面可以组织学生观摩真实的法院庭审,另一方面可以组织学生观摩本校高年级学生的模拟庭审。通过这样的情景化学习,使学生对模拟法庭有一个初步的感性认识。对于三年级的学生而言已经具有了一定的法学理论基础,这时就可以让学生开展一些“剧本化”的模拟庭审。但也表明案件实施即可。即无需交代全部事实与证据,这样也有利于学生发展思维的培养,通过模拟庭审,使学生将理论与实践更好的融合到一起,将对法律的感性认识上升为理性认识;对于四年级的学生而言,学校完全可以放开,让学生自行去找一些实践工作,在实践中历练自我。这也将会进一步深化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并且有助于学生世界水平的提高。
(二)“案例选择单一化”的解决之道
案例作为模拟法庭教学的重要内容,所选案例的质量将会直接影响到模拟法庭实践教学的最终后果。[2]我们在进行案例选择之时,完全不必拘泥于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较少的行政诉讼,国际诉讼也可以加入其中。甚至我们也完全可以引入一些悬而未决的案件,让学生主动发散思维,这样也有助于我们摆脱模拟法庭的“表演性”。在案例的选择當中,我们考虑如下问题:(1)选择什么样的案例,案例选择的难易程度应符合现在学生的知识水平,只要能够达到锻炼,法律思维和法学实践能力即可。(2)怎样高效选择案例,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不断推进案例数据库的建设,通过运用海量的案例信息,为教学案例的选择提供最有效的服务。(3)为什么选择这样的案例,教师应事先考量案例的价值所在,要让学生从中学到什么,锻炼什么,等等。
(三)“模拟法庭设计,时空利用和人才培育”问题的解决之道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法律全球化也已成大势,“卓越计划”的提出,这也正体现党和政府在全球化下背景下对具有国际化视野的法律人才的期盼。而在我国现行模拟法庭当中大多是比较传统化的,而且案例选择大多中国化。这并不利于我们对国际化发展的费用。对此,我们完全可以为学生建立一个类似于外国一样的模拟法庭,提供国际化的案例,培养学生国际化,视野国际化思维。而时间上和空间上的“错落无序”,也可以通过人为合理的安排,失去“错落有致”。例如,每个学期的不同时间段都可以对模拟庭审有所安排,而不必挤在一个时间上。
(四)“模拟法庭教师指导不足”问题的应对之道
法学教师因其“术业有专攻”,而难免存在着指导不周的现象。对此,我们可以邀请不同专业课的老师或者邀请现在已经当上律师,法官,检察官等专职人员,莅临指导。以实现对学生的理论指导与实践指导相结合,如果条件允许,我们也可以搭上“互联网+”的便车,让高校模拟法庭直接连线到各级人民法院,直接观看直播庭审。或者是与法院相联系,真情实感的到实地去观摩。我想对大多数学生而言,这将会是一次次非常良好的体验与学习。
(五)“程序意识淡薄”问题的解决之道
对于程序意识淡薄问题的解决,只需要学生对于庭审模拟的程序熟稔于心,并在庭审的过程当中,加以监督即可。四、改革之后的意义所在
改革之后,一方面有助于推进我国法学理论教育与法学实践教育的进一步衔接,更好培养实践性人才,回应社会多元化需求。另一方面,实践性人才的培养也有利于我国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断地注入新的动力,增添新的活力。参考文献:
[1] 王喆.论模拟法庭教学改革的目标及实践[J].教育与教学研,2018(3).
[2] 刘勇,熊俊涛.法学专业模拟法庭实训课存在问题及对策[J].重庆科技大学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