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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困境与对策分析

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困境与对策分析

张雯瑞

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产生,对于我国刑事法律法规的完善有很大的作用,刑事庭前会议制度旨在促进信息共享、明确争点、整理证据、解决程序性的争议,从而使得案件得以分流,提高庭审效率[1]。目前的相关法律对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规定比较宽泛,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刑事庭前会议制度虽然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同时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对此,要加强对这一制度的研究,对刑事庭前会议制度实施过程中常见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相应的对策,提高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适用水平。一、刑事庭前会议制度

在2012年3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提出了刑事庭前会议制度这一概念,其具体的内容是:在开庭之前,审判人员可以将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进行召集,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进行讨论,与此同时,审判人员还可以对控辩双方进行询问,比如询问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于控辩双方有异议的证据,应该在庭审之前进行调查,对于没有异议的证据,在庭审的过程中可以用于举证,促使举证过程简化。刑事庭前会议制度有助于审判人员更详细地了解案件情况,听取意见,提高庭审效率。

庭前会议制度具有一定的功能,从立法定位的角度来讲,庭前会议制度属于庭审的准备程序,是为了确保庭审过程能够顺利推进,保障控辩双方都能行使诉讼权利。庭前会议制度可以将一些有可能导致庭审中断、影响庭审顺利程度和庭审效率的问题提前解决掉。对于庭前会议制度的适用范围,新的刑事诉讼法暂时没有对庭前会议制度的适用范围进行明确规定,专业领域的人员认为并非所有的案件都需要使用庭前会议制度,应当在必要的时候启动这一制度,比如对于当事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案件,或者遇到一些案情重大复杂、证据材料较多的案件,可以通过庭前会议,解决掉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事项。二、当前刑事庭前会议制度实施面临的困境

庭前会议制度产生已经有较长时间,但是在实施过程中还是会遇到诸多问题。

(一)庭前会议的启动程序尚不明确

首先,启动庭前会议制度的主体方面存在问题。庭前会议制度虽然可以对庭审的过程产生一定的帮助,但是在庭审之前召开会议,必须要有一个启动主体,需要有明确的启动程序,新刑诉法规定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庭前会议,这就相当于赋予了审判人员具有召集庭前会议的决定权,但是其他的人员,比如公诉人员、辩护人员是否有启动庭前会议的权利,法律目前还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这就给庭前会议制度的实施造成了一定的阻碍。

其次,关于启动庭前会议的时间,也不明确,根据法律的规定,庭前会议召开的时间一般是在开庭之前,但是开庭之前本身就是一个比较模糊的概念,庭审之前的几个小时,或者庭审之前的几天,都属于庭审之前,在实施过程中经常见到早上9点开庭,8点半召开庭前会议的现象,这种时间比较紧迫的情况,会导致庭前会议流于形式。

最后,关于庭前会议的参与人员方面的规定也存在一些模糊的现象,新刑诉法规定:参与庭前会议的人员可以是审判人员、公诉人、 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而且在庭前会议中,可以根据案件的情况,来考虑是否通知被告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告人不参与,那么庭前会议达成的合议是否具有效力,就需要进一步明确。另外,对于一些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不只有以上人员,比如侦查人员、鉴定人员等,他们是否被允许参与庭前会议,目前法律也没有明确的规定。

(二)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不统一

庭前会议并不是对所有的案件都适用的,新刑诉法和司法对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进行了限定,比如案件管辖、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等情况,都是可以召开庭前会议的,在规定中还出现了“与审判相关的问题”这一概念,除开明确规定的适用范围以外,“与审判案件相关的问题”这一概念就显得比较模糊,关于这个问题的界限难以明确界定。

(三)庭前会议的法律效力存在分歧

庭前会议的召开主要是为了确保庭审的过程可以更加顺利地推进,关于庭前会议的法律效力,目前还存在一些分歧。从相关的法律角度来看,当前的一些庭前会议中,参与的各方通常都是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发表相关意见,庭前会议的内容和活动详情也会被记录下来,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字确认,但是在庭前会议中一般只是对各方协商的问题进行讨论,并没有做出一个裁断性的结论。所以,在庭審过程中,时常出现辩护律师对庭前会议中的问题进行重复,甚至还出现了与庭前会议结论相悖的情况,大大影响了庭审的效率,反观庭前会议显得流于形式。

(四)庭前会议缺乏相应的法律监督

为了确保庭前会议的公平公正合法性,在庭前会议召开过程中必须要对其进行监督,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十分重要的责任,不仅要承担公诉责任,还要对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但是目前关于庭前会议的监督制度和体系不够完善。三、完善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对策与方法

(一)明确庭前会议的启动主体

庭前会议需要有明确的启动主体,才能确保在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时候可以及时召开,提高效率。鉴于当前我国的庭前会议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可以由合议庭审判长指定一名合议庭法官或者审判长本人召集有关人员召开庭前会议。采取这种方式,可以有效解决因为庭前会议启动主体不明确所带来的问题,比如,有一名合议庭成员主持庭前会议,则可以避免合议庭其他成员因参加了庭前会议,从而产生先入为主的判断,防止影响庭审结果[2]。另外,要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不能作为庭前会议的启动主体,以免对庭前会议的司法裁决结果产生影响。虽然目前我国的庭前会议的启动决定权还取决于审判人员,但是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讲,应当允许控辩双方中的任意一方,或者由双方同时向审判人员建议和申请庭前会议的召开,然后由审判人员根据需要审判的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是否要启动庭前会议[3]。

(二)对庭前会议的参与人员进行明确

庭前会议的参与人员直接影响了庭前会议的效果和结论,为了确保庭前会议正常推进,有一些人员是必须要参与到庭前会议中的。

第一,公诉人员必须要参加庭前会议。我国的最高检刑诉规则规定:法院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庭前会议的,应该由参与庭审的公诉人员参加,同时要给公诉人员配备书记员。

第二,被告人。关于被告人是否要参与庭前会议的,法院可以根据庭前会议所处理的内容和事项来决定,是否要通知被告人参与。例如被告人如果是未成年人,则还需要同时其法定代理人或者与其相关的合适的成年人来参加庭前会议。

第三,辩护人。辩护人也应当要参与庭前会议,辩护人可以行使独立的辩护权利,因为辩护人比被告人更熟悉法律法规的内容,所以让辩护人参与到庭前会议中,有利于对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第四,证人。证人是不能参与庭前会议的,其他人员也不能在庭前会议中旁听。

(三)明确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

对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进行明确,可以确保庭前会议顺利召开,目前关于庭前会议范围不明确的现象,影响了庭前会议的顺利推进。按照相关规定,如果刑事案件具有以下几种情况之一,审判人员都可以在开庭之前召开庭前会议。

第一,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申请要对非法证据进行排除。

第二,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较多,梳理起来比较困难;案情复杂的。

第三,案件的社会影响重大的。

第四,另外的一些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情形,这一范围内的情况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当事人提出申请或者异议,审判人员可以对其提出的异议或申请进行判断,如果发现这些申请或者异议会对庭审过程造成中断,则可以召开庭前会议,例如当事人申请回避、申请调取证据、申请证人、专家出庭等情形,这些情况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结果会产生很大影响,所以在庭审之前需要召开庭前会议。另一种是当事人比较多而且还附带有民事诉讼的案件,也需要在庭审之前召开庭前会议。

第五,对于一些采用简易程序审理即可完成庭审的案件,没有辩护人的案件,则不应当召开庭前会议。

(四)明确庭前会议的法律效力

庭前会议的产生必然存在一定的价值,这是庭审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所以庭前会议必须要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否则就失去了庭前会议存在的价值和意义。法律法规必须要对庭前会议的法律效力进行明确,关于庭前会议的结论,是否可以做出裁决,应该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分析,适当允许审判人员在庭前会议中对某些问题以裁定的形式做出公正的裁决,在庭前会议中,控辩双方达成合意,做出的裁决内容应当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对后续的法律诉讼行为产生约束。

(五)强化庭前会议的法律监督

对庭前会议进行法律监督,是确保庭前会议公平公正的重要基础。一方面,检察院必须要担负监督职责,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享有庭前会议的否决权,比如公诉人认为没有必要召开的庭前会议,检察院是有权建议审判人员不召开庭前会议的[4]。另一方面,出席庭前会议的公诉人员,要承担庭前会议中所解决的各种法律事项的法律监督职责,公诉人不仅是会议的参与人员,还是监督人员,一旦发现庭前会议中出现了违法违规的行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發出检察建议,对庭前会议的效力进行裁定,并且追究庭前会议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于违法严重的人员,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四、结语

庭前会议是刑事庭审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可以在庭审之前对与案件相关的一些问题进行提前讨论,有助于庭审过程更加顺利,提高庭审效率。当前庭前会议制度的实施还面临着一些问题,在实践过程中要对相关的问题进行解决,确保庭前会议更公平、公正、合法,提高庭前会议的法律效力,真正发挥庭前会议的作用。参考文献:

[1] 陈惠明.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探析[J].绵阳师范学院学报,2013(12).

[2] 杨国华.刑事庭前会议制度面临的困境和对策[J].楚天法治,2015(8).

[3] 石东洋,张丽芬,潘红.论刑事案件庭前会议制度的实施困境和完善对策[J].滇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2016(1).

[4] 刘春梅.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运行困境与完善[J].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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