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分类:
子分类:
返回
名师互学网用户登录
快速导航关闭
当前搜索
当前分类
子分类
实用工具
热门搜索
名师互学网 > 学术 > 时政综合 > 法制与社会

检察机关视野下认罪认罚案件办理的协作机制

检察机关视野下认罪认罚案件办理的协作机制

彭和棋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逐步使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发生一个转变,即从“对抗式诉讼模式”逐步转为“协商式诉讼模式”。不仅使得案件办理效率化、刑事程序简易化,并且还创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协作式司法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侦查、起诉、辩护以及审判等都具有了新的特色,检察机关愈发的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呈现一种主导地位,承上启下,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落实和发展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当然,在其中必然有着不足或者不完善的地方,本文拟从检察权的视角出发,对办理认罪案件这种协作式司法中的“诉侦”“诉辩”以及“诉审”各方关系和协作机制进行了思考,并对其中的不足提出了相关建议。一、源头保障,完善侦诉衔接

新的侦诉运行模式以及侦诉关系产生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背景下,如何正确发现侦诉之间存在的问题并去有效的解决,是关乎认罪认罚从宽从宽制度是否可以在侦查机关及检察机关之间有效运行的重要问题。在刑事诉讼理论上,侦查系公诉之准备活动,公诉占据主导地位,并左右侦查活动的结局和进程,可以说,侦查服务于公诉,公诉指导侦查。[1]侦查阶段应当是公诉职能延伸与拓展的主要方向,新型诉侦关系应当以公诉职能为中心,指导、监督和制约侦查权运行。[2]在实务中,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协作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侦查阶段证据的收集

坚持证明标准一元化可以最大程度的防止冤假错案,必须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3]所以说,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侦查机关需在检察权的指导下客观全面的收集有关的犯罪证据。

在侦查机关收集证据时,检察机关应更为及时的提前介入侦查并与侦查机关积极沟通,根据案情的具体情况提出相关的意见指导侦查,侦查机关根据该意见进一步客观、全面收集证据,这便体现了侦诉两机关在证据收集这方面的协作。指引侦查机关在犯罪嫌疑人认罪的前提下如何更完备的收集证据,因为在当前侦查实践当中,存在着在犯罪嫌疑人认罪后侦查人员没有客观而完备的收集证据的情况,导致了日后起诉阶段移送材料不齐,证明标准不足的情况,甚至会有造成冤假错案的风险。相较于因证据问题引发再审,一方面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落实十分不利。

所以,当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过程中积极表示认罪,则检察机关便应同时积极的提出建议指引侦查机关收集证据,从这一源头上进行保障,杜绝上述证据问题的发生。

(二)对侦查的监督问题

杨宗辉教授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侦查阶段适用的最核心问题就是怎样保证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所做出的认罪认罚的意思表示是自愿和合法的。[4]因为到目前为止,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的人权还未得到彻底的保护,其与侦查机关的地位并不是完全平等的关系,所以在此环境下的公正性有待保障。

笔者认为,在本文所述认罪认罚协作的背景下,解决此问题的方法依旧是需检察机关强化对于侦查活动的监督。由于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期限较短,易求速而忽质,所以对于监督者检察机关而言,要强化对于侦查行为的监督。可以考虑在现有工作人员充足的情况下在检察院或者公安侦查部门设立专门的认罪认罚监督检察工作室,及时参与侦查,及时发现侦查中的问题并及时纠正。除此之外,两机关应当经常开展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研讨会,研讨协作而出真知,落实认罪案件中的人权保障。二、量刑精准,加强诉辩协商

2018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确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此公立协商性司法模式在我国兴起。检察机关依旧需要发挥检察权的主导作用并且要尊重被指控方及其辩护律师的权利,与之展开平等而充分的协商,这是在之后所提出量刑建議以及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一重要前提,所以在这一阶段中,检察机关应摒弃以自我为中心的态度,摆正姿态平等与被告方及其律师展开完备的协商,确保量刑建议的“双方接纳”,以此来保证在审判阶段的顺利进行,是落实好认罪认罚公立协商的重要一步。

(一)量刑建议精准化

提出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接受量刑建议可谓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中之重。量刑建议的生成主体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确立之后产生了实质变化,在之前,量刑建议往往只是指检察机关一方的态度,是其对于被告人应当判处何种刑罚依法向法院所提出的建议;反观当下,量刑建议的形成与提出是控辩双方协商之结果,一个方案的提出是双方在法律范围内商讨的结果,是诉讼合意的表示。[5]

关于量刑建议的问题,笔者认为,最能体现出检察机关与辩方协商协作的问题即量刑的精准化问题。一个精准并且能为两方所共同接受的量刑建议必定是经控辩双方反复商讨而出的结果,经过“推敲”而出,必然是双方都会接受的,也必然有利于接下来的程序进行。为什么要采用更精准的量刑建议?

首先,精准刑量刑建议是最能体现对于协商合意的尊重。检察机关依据被追诉人的“认罪”事实,提出确定刑建议不仅是检察机关追诉犯罪职能的表现,更是兑现法律明确的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的郑重承诺。[6]

其次,如上所述,精准型的量刑建议是最为体现出控辩双方在检察权运行下的协作模式,量刑建议越精准,越能保障被追诉方的心里预期,使其更为容易的接受并开展下一步的工作。

(二)加强律师的参与

自从认罪认罚制度从试点工作开始,律师的参与始终处于不足的状态,尤其是值班律师,这在实务当中是客观而存在的。虽然法律援助机构在相应的地点设立了法援工作站,但实际效果不尽人意,这里需要做出努力的仍然是检察机关,否则律师参与不足只会成为一个借口进而违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初衷。

首先,陈瑞华教授认为,在认罪认罚推行的过程中,引入控辩协商机制是一项必须的配套措施。[7]而在实务中,检察官主导着量刑协商过程,他们更倾向于在律师不在场的情况下,与嫌疑人进行“一对一”的商谈,通过给予一定的优惠使其接受相关的量刑。在检察官看来,这种带有单方面承诺给予量刑优惠的做法,可能更有效率。[8]但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仅是要求的效率,还要保证实体的公正,所以,需尽快探索一条使辩护律师能更好的融入到与检察机关的量刑协商之中,这也正是本文在检察权主导下的协作思想。通过更好的协商沟通,检察机关会更好的完成追诉任务,辩护律师也会展现出对被追诉方最大化的辩护作用。

其次,对于值班律师而言,最主要的是避免其单单充当“见证人”的角色,应当充分发挥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中应有的作用,以此更好的保障人权,完善协商式诉讼。在此,笔者认为必须建立完善的检察机关与值班律师之间的“沟通协商”机制。比如在进行量刑协商之时应当先由值班律师按照具体相关的情节向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前提是没有辩护人的情形下),再由检察机关根据值班律师提出的建议形成初步的方案并进行相关的记录,而后再根据具体问题展开具体商讨,这样便可增加了值班律师与检察机关对话的机会。再有一点必须完善值班律师的相关权利,尽可能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最大的帮助。如此,检察机关和值班律师才能更为制度化的在认罪认罚从宽这个制度下展开充分的协作与协商,以保障制度的运行和人权的保障。三、严遵程序,优化诉审关系

按照诉讼进程来看,刑事案件经过侦查与起诉后,下一个阶段就是刑事审判程序。审判阶段对于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是十分重要的一环,案件在侦查过程以及检察机关的审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检察权的引领下与两机关展开了完备的协商和协作过程,并以此为基础在律师的帮助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也形成了明确的量刑意见,这均为在“协作式”诉讼模式下为审判环节所做出的努力和工作。在审判阶段,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仍需在认罪认罚从宽这个大的制度下展开工作,其中最为重要的两点即是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效力问题、人民法院是否采纳的问题。

(一)量刑建议对法院的拘束力

量刑建议是通过认罪认罚具结书或者起诉书这一规范的文书形式得以固定,其确定的内容是体现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于认罪认罚后可以从宽处罚的一种期望和心态。在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下,最终的量刑处罚是在审判阶段由法院得以盖棺定论。

笔者认为量刑建议具有相应的法律拘束力,这一法律意义也从侧面体现出了“协作式诉讼”的内在要求。量刑建议书的形成作为检察权行使的表现,同时其在性质上属于国家机关专门的一种法律文书,作为国家机关的一种公文,公诉机关作为提出量刑建议应当受到严格限制,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调整。其对于审判机关来说同样是具有约束力的,因为《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但同时也规定了特殊情形下可以不采纳的情形,这体现了审判机关对于控辩双方所达成的合意的一种尊重,也从另一角度说明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并未侵犯法院的审判权,这只是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模式下的一种“协作机制”。量刑建议具有拘束力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所本身带来的要求,是审判机关对于控辩之间合意的新人和尊重,以此来提升在审判阶段的诉讼效率。

(二)法院未采纳量刑建议的后续机制

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是控辩双方协商合意的产物,其形成于审判之前,作用与审判之中。如上所述,审判机关对于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应当以采纳为原则,不采纳为例外,并且例外的特殊情形都有着法律的明确规定。但在实务操作中,法院无故未采纳量刑建议的情形屡见不鲜,由此引发的上诉抗诉也时常发生,这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有的价值。那么,如何完善审判机关与检察机关围绕量刑建议的协调机制同样可谓是协作司法进步的重要一环。

首先,当人民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所提量刑建议不当或者不准备采纳时,必须明确给出理由,尤其若存在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情形。但在实际操作中,频繁出现问题,笔者以“认罪认罚”“量刑建议”“上诉抗诉”等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进行检索,所收集的案例有一个共性,即法院围绕事实和情节等都无异议,而在量刑建议的说理问题上大多都存在空白,以“杨余盗窃案”为例,被告人杨余犯有盗窃罪,一审检察机关建议量刑为有期徒刑8个月,罚金2000元,但一审法院并未采纳其建议,直接判罚为有期徒刑1年,罚金5000元,且一审判决书中只写出检察机关量刑不当,也并未说明理由和细节,由此引发了上诉和抗诉,在二审判决中二审法院又进行了改判。

由此便可以看出问题,这浪费了司法资源且不利于协作司法的进步,因为此种案件并不疑难,属于简单案件。所以,当法院不采纳量刑建议或者认为其不当时,必须给出明确理由,尤其是何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

其次,若法院不采纳量刑建议的,需以必要的程序履行为前提,以此也是为了保障控辩双方在之前的协商之结果,给予各方在程序中的诉讼安定性。如果法院直接改变了量刑建议,等于变相剥夺了控辩双方辩论的权利。[9]如果说人民法院在审判之前发现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不当的话,应当履行必要的沟通协商这一前置程序。当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检察机关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也可以说这是量刑建议异议的后续程序,这就体现了程序上的衔接机制,便于协作司法的运行。在实务中,很多案件都是因为一审法院没有履行上述程序而作出判决,导致了检察机关频频抗诉的情形发生,所以,应当落實量刑建议不当时,审判机关必须告知检察机关是否予以调整,避免不必要的二审出现。

再次,对于检察机关来说,应当规制抗诉权的行使,避免不必要的抗诉。因为一旦发起抗诉的话,将在很大程度上使之前程序中各方的协商协作努力付之东流,不利于新制度的落实和发展,也不符合协作式诉讼大体下的要求。笔者认为,出现以下两种情况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起抗诉,而其余情形则需谨慎行使抗诉权。

第一,当人民法院存在程序错误时当依法抗诉。因为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一般不会出现法院判决所适用的法律不正确,而程序违法是理应提出抗诉的法定事由,当人民法院认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不当时,应当履行告知检察机关调整量刑建议这一义务,即量刑建议调整的异议程序,如若法院没有履行告知职责,没有与检察机关进行沟通而直接做出判决则属于程序上的错误,会削弱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公信力,所以,这种程序性的违法即可纳入抗诉的范围。

第二,当被告人反悔上诉时,这里指的是某些轻微的简单案件,检察机关可视情形依法抗诉。因为轻罪案件本身争议不大,经过侦查和控辩的量刑协商基本不会出现错误的情况,此时被告人若临时反悔上诉则既是对量刑建议的抵触,也是对协作型司法的不尊重,并不利于认罪案件效率的提升。四、结语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司法建设过程中的重要一步,对于刑事案件的办理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一项新制度从出现到完善的过程必然不是一帆风顺,始终伴随着问题的产生以及解决的过程。关于这项制度的价值,从实体方面来看,其引导着犯罪嫌疑人自愿表示认罪并追求最大限度的从宽处理;从程序方面来看,其促使了速裁程序这一新程序的出现,极大地提高了诉讼的效率。而最主要的,便是本文所述其引入了新的诉讼理念及诉讼模式,所以,诉讼各主体之间要积极围绕检察机关这一主导充分展开协作与协商,最终落实于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这一刑事诉讼最根本的理念。注释:

(2019)川1502刑初698号判决及(2020)川15刑终62号判决,杨余盗窃案。参考文献:

[1] 刘卉.在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承担好检察主导责任[N].检察日报,2019-04-22(003).

[2] 卞建林,谢澍.“以审判为中心”视野下的诉讼关系[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6,24(1):33-42+172.

[3] 肖沛权.论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J].法学杂志,2019,40(10):24-30.

[4] 杨宗辉,韩晓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侦查阶段适用问题研究[J].警学研究,2019(5):22-29.

[5] 卞建林,陶加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量刑建议[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0,28(1):132-145.

[6] 陈国庆.量刑建议的若干问题[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9(5):3-18.

[7] 陈瑞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若干争议问题[J].中国法学,2017(1):35-52.

[8] 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公力合作模式——量刑协商制度在中国的兴起[J].法学论坛,2019,34(4):5-19.

[9] 臧德胜.论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的效力及在司法裁判中的运用——从两起认罪认罚抗诉案件的二审裁判展开[J].中国法律评论,2020(2):198-206.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 www.mshxw.com
本文地址:https://www.mshxw.com/xueshu/500313.html
我们一直用心在做
关于我们 文章归档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 (c)2021-2022 MSHXW.COM

ICP备案号:晋ICP备202100324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