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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夫妻共同遗嘱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浅析夫妻共同遗嘱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唐非比

一、夫妻共同遗嘱的概述

共同遗嘱是继承法中的一种特殊的遗嘱类型,夫妻共同遗嘱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的意思表示订立同一份遗嘱来处分其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1]

法律对夫妻共同遗嘱没有明确规定,司法部针对遗嘱继承发布的规章《遗嘱公证细则》仅对共同遗嘱的公证形式做出了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遗嘱中关于共同遗嘱的性质、变更、撤销等疑难问题,仅依据现有的规定无法解决,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二、夫妻共同遗嘱的司法实践数据统计

截至2020年5月8日(从2008年开始),以“共同遗嘱”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站上进行全文检索,搜索到的判决书和裁定书共604篇。在共同遗嘱的涉案类型中,民事案件的比例占到了99.5%,行政案件和执行案件分别仅占0.36%和0.14%,可见共同遗嘱案件多为民事案件。

(一)2008-2020年全国法院受理共同遗嘱案件数量

从图1可以看到,从2013年起关于共同遗嘱的案件猛增,2018年数量直线上升到135,可见在实践中近几年共同遗嘱的纠纷迅速增加。对于2020年案件数量少,是因本数据统计截至于2020年5月份。

(二)全国各地区法院受理共同遗嘱案件的数量

从图2可以了解到共同遗嘱案件纠纷多集中于北京、上海、浙江、山东等国内发达地区,可以看到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递发展,夫妻订立共同遗嘱的需求增加,这一趋势在经济越发达的地区表现得更为明显。

(三)审判程序

共同遗嘱的案件从审判程序上看,上诉率较高,二审程序达到了30%,再审程序也占到了7%,一审程序仅占63%,这反映出共同遗嘱存在的争议较多。三、夫妻共同遺嘱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以江苏省为例

江苏省法院从2014年2月到2020年4月共受理了37起夫妻共同遗嘱的民事案件,其中一审22件、二审12件、再审3件,可以看到上诉率较高,经研究发现二审中仅有一件被改判,再审也仅有一件被改判。通过分析下列案例,可以看到在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遗嘱中遇到的问题。

(一)夫妻共同遗嘱的形式能否多样化

案例一: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再审申请人夏某1与被申请人夏某2、被申请人夏某3等遗嘱继承纠纷申诉中,认为在世方夏兆银与先死亡方王桂兰夫妻双方订立公证的共同遗嘱,该遗嘱内容为夫妻双方共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视为合法有效。

案例二: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在陈某甲与陈某乙继承纠纷中,认为遗嘱虽系立遗嘱人陈某丙、李某提供的打印遗嘱,但遗嘱的内容由陈某丙阅读、捺印并经李某认可后捺印、签名,且整个订立遗嘱的过程由在场人刘某、王某在场见证并由王某录像记录,为夫妻两人的自书遗嘱,应视为合法有效。

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遗嘱主要通过公证遗嘱、自书遗嘱这两种形式来实现,但是在遗嘱规章中仅规定了公证的共同遗嘱这一种形式。夫妻共同遗嘱在实践中被运用的数量直线上升,除了公证遗嘱外能否通过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的形式来表达,对此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二)夫妻共同遗嘱何时生效

案例一: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上诉人张某甲、被上诉人张某乙等继承纠纷中,认为共同遗嘱的内容应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体现出立遗嘱人双方的真实意愿,且仅在立遗嘱人双方均死亡的情况下,遗嘱方能生效。

案例二: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在原告杨某1与被告陈某等遗嘱继承纠纷中,认为如果在共同遗嘱中,一方先死亡,涉及先死亡的一方的个人遗产份额发生继承,共同遗嘱可实现部分生效。

夫妻共同遗嘱的类型可分为相互型、混合型、指定型,[2] 实践中对于前面的两种类型存在的争议较少,第三种类型指定型引起的遗嘱继承纠纷较多,即共同遗嘱人共同指定了继承人在夫妻双方均去世后继承全部遗产,但在一方先去世,另一方仍在世的情况下,先死亡的一方的个人遗产能否发生继承,共同遗嘱能否部分生效,实践中法院对此有不同的看法。

(三)夫妻共同遗嘱能否撤销和变更

案例一: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上诉人陈某1与被上诉人杨某1等遗赠纠纷中,认为在世方杨某1主张撤销该共同遗嘱中关于房屋的遗赠,既违背了共同遗赠人陈文虎生前的真实意思表示,亦因房屋中属于陈文虎个人财产份额已发生继承而无法撤销。但杨某1作为在世的一方,有权撤销、变更共同遗嘱中涉及自己的个人财产份额。

案例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上诉人罗桂侠与被上诉人骆某1等赠与合同纠纷中,认为在本案中,骆宏春、罗桂侠在房产分配协议中作出地对骆从宇、王若兮遗赠的意思表示,与房产分配协议的其他条款是一个整体,且骆宏春、罗桂侠共同遗嘱的内容也相互制约、相互关联。所以在骆宏春已死亡的情况下,罗桂侠不得变更、撤销遗赠。

共同遗嘱订立完成后,如果出现夫妻一方先死亡,另一方仍在世的情况,在世的一方能否撤销、变更该共同遗嘱。如果能够撤销、变更遗嘱,是否为撤销、变更该遗嘱全部财产,还是仅能撤销涉及自己的个人财产部分。如果认为共同遗嘱内容不可分割,或撤销、变更将违背共同遗嘱人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不允许撤销、变更,这其中的标准该如何认定。[3]四、 完善夫妻共同遗嘱的提议

对于司法实践中不断增加的夫妻共同遗嘱纠纷,客观上迫切地需要在立法上进行明确,为司法机关提供准确的裁判依据,同时法律上的明确可以为生活中公民订立共同遗嘱起到指导作用,关于立法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 明确订立夫妻共同遗嘱的基本要求

1.订立主体仅包括夫妻之间,且需要合法有限的婚姻存续期间订立,并且夫妻双方均需符合订立共同遗嘱的能力要求。

2.共同遗嘱内容涉及财产范围应仅限于夫妻共同和个人的财产之内,不得涉及国家、社会,或者第三人的财产。[4]

3.共同遗嘱的形式应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

4.夫妻双方订立遗嘱时应意思保持一致,对遗嘱内容有着清楚地认识,不存在发生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

(二)区分不同类型的夫妻共同遗嘱的生效时间

1.相互型的夫妻共同遗嘱可按照遗嘱的约定来继承,当一方先死亡时,在世的一方可继承其全部遗产。

2.混合型的夫妻共同遺嘱,有两个生效点,第一个生效点是当仅一方死亡时,遗嘱部分生效,此时在世的一方继承其全部遗产。第二个点是当共同遗嘱人双方均死亡时,指定的第三人方能继承全部遗产,此时遗产全部生效。[5]

3.指定型的夫妻共同遗嘱,原则上应从最后一方死亡时生效,除非在世的一方明确表示同意提前继承。

(三)允许在一定的条件下夫妻共同遗嘱可以撤销、变更

共同遗嘱人不得任意撤销、变更夫妻共同遗嘱,除非发生以下几种情形:

1.夫妻双方均在世时,夫妻双方意思达成一致可撤销、变更。

2.夫妻一方选择撤销、变更,另一方表示不同意,此时遗嘱因立遗嘱人意思表示不一致而无效。

3.被继承人一方死亡后,在世方仅能对遗嘱中个人财产部分进行撤销、变更,此种情况下,先死亡一方的遗产开始继承。参考文献:

[1] 罗文超.民法典编撰之下我国夫妻共同遗嘱制度的构建[J].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4):82-85.

[2] 刘秋叶. 我国夫妻共同遗嘱的实证研究[D].烟台大学,2019.

[3] 陈浩.共同遗嘱公证实务中值得探讨的若干问题[J].中国公证,2010(2):39-41.

[4] 史慧敏.夫妻共同遗嘱效力问题研究[D].云南大学,2019.

[5] 檀钊.论共同遗嘱的性质[J].长江大学学报(社科版),2016,39(8):3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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