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搏稀
一、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特点和作用
(一)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特点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指对在营业过程中的公共场所发生火灾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害进行经济赔偿的一类保险。其区别于其他的公众责任保险和商业险,具有保险标的无形性,投保人与受益人不完全一致,适用范围较广等特点。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法律责任,该法律责任包含在公众场所发生火灾时不特定的第三人受到的人身财产损害,还包括在非公众场所第三人受到的由于致害人过错导致的火灾所造成的损害;火灾责任保险的投保人是投保企业,而受益人从表面上来看是公众,投保人与受益人从表面上来看并不完全一致;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较广,只要是存在一定火灾风险,或发生火灾后易产生严重损害后果的公众活动场所都可以適用,例如酒店、电影院、医院、学校、购物商场、工厂、办公楼等[1]。
(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作用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作为公众责任保险的一种,具有辅助社会管理的功能。首先,推行该保险可以减轻出险企业的压力,化解许多由于企业民事赔偿不利带来的社会矛盾以及不稳定因素[2]。
其次,能够把防灾工作由消防救援机构独立承担转化为社会联动的一项日常性工作。保险公司为了减少理赔在市场经济的作用下,必然积极科学地督促防灾工作的落实,投保单位为了降低保金亦会积极配合保险公司的防灾要求。消防责任保险的推进可以把防灾减灾从单纯的职责模式转化为职责和利益双重驱动的模式,同时使消防救援部门各项工作能够有效落实。通过风险控制机制的市场化,能够大大减少火灾对公共聚集场所的消极影响。
公共生活区域是由无数个公共聚集场所构成的,全面铺开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增强了全社会抵御火灾风险的能力。纵观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也有许多积极影响,例如能够减少火灾导致的纠纷进而节约司法资源;能够增强企业抵御火灾影响的能力,避免“一场火灾就倒闭,一场火灾全工厂失业”的情况[3];还能大力促进保险行业的发展,刺激就业。
其次,社会有消防方面的人才需求,相关的培训选拔机制就会应运而生,逐渐形成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各行各业对消防人才的需求也会逐渐增加。这些现象对我国社会发展进程都具有积极意义。二、我国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全社会对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认识淡薄
我国企事业单位的数量庞大,经营者素质良莠不齐,其往往只考虑眼前利益,忽视社会责任的承担和对未来风险的抵御。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受益人是因为火灾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不特定第三人,投保人与受益人不完全一致。经营者是不情愿因为潜在风险而为他人买单的。
另一方面,经营者往往会从心理上对人民政府有所依赖,存在“小灾自己赔,大祸政府赔”的想法。这与我国政府的“保姆式”管理有关,为了防止社会的不稳定因素,遇到重大的火灾事件,政府在责任人无法承担赔偿数额的时候,会积极地对受害人进行补偿,长此以往就给经营者养成了“赔不起就算了,有人给托底”的心理。
火灾往往会对受灾单位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后果十分严重,而越是火灾风险大的单位,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费率越高。但是我国企业事业单位体量巨大,平均到每个单位发生火灾的可能性并不大。经营者就会认为与其买保险不如去投资,不愿意把钱花在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上,对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认识也较为淡薄。
(二)保险公司缺乏内在动力
保险公司从火灾公众责任险中能够获得的利润多少决定了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的动力。由于此险种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我国现在专业人才短缺,人力成本较大,相关行业缺乏统一的标准,实践中存在较大的难度。例如在确定费率这一部分就缺乏科学专业的标准。
火灾公众责任险的保险标的分散,给保险公司日常的监督工作造成高昂的服务成本。这一类险种较商业险相比保费又较为低廉。基于这些原因保险行业难以在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领域形成规模化,低成本化的运作模式[4]。一些想要增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业务的公司举步维艰,有意向于此业务领域进行尝试的公司又望而却步,造成了保险公司在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领域缺乏内在动力的现状。
(三)火灾风险评估体系不健全
我国保险中介机构目前发展较为缓慢,例如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人等行业都没有形成健全的行业规范。火灾风险评估体系,防灾检查等服务机制不健全[5]。火灾风险评估工作对消防知识的专业要求较高,我国从2015年组织开展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但是由于考试难度较大,通过率较低,远远不能满足各个行业对于专业人才的需求,即使通过考试的考生,也大多缺乏实践经验,停留在理论表层,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理解欠缺。作为行业发展基础的专业人才缺失,意味着在健全火灾风险评估体系方面,我国还需要较长一段时间去补强。社会各界对火灾保险服务的认可度也远远没有达到对其他保险种类的认可程度。这些情况导致在实际的保险服务过程中,很多步骤无法顺利高效进行,缺乏确切的行业标准,投保人和保险公司都存在一定风险。三、针对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立法机关和政府部门要加大支持力度
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落实,有利于社会安全健康发展,能够有效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安全稳定,增强各个大型企事业单位的抵御风险能力,能够有效推动国家防灾模式转型。在现阶段的中国,火灾公众责任险的全面铺开仅仅依靠市场经济是远远不够的,立法机关在法律层面和政府机关在政策层面都需要予以支持。
在立法层面,消防法中可以增加关于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规定,各地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后做出关于投保条件,赔偿方式,责任承担,保险条款和费率的规定。在政策上,政府需要在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前进行统筹规划,在初期提供一定的政策倾斜。制定合理的推广方案,从火灾风险较高的企业入手,进行试点,不断根据实际情况修正各项行业标准,在各项标准较为成熟稳定之后逐步推广。要将火灾公众责任险的投保情况纳入年度的消防安全工作中,督促各个部门履行监督职责,将该项工作的进展状况作为年度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干部的考评内容和各级政府的工作考评内容。
引入竞争机制,通过良性竞争保障保险服务质量,降低保险服务的成本,保障保险服务行业有所盈余,扩大对消防人才的需求,提高对消防救援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的专业要求。同时通过保险模式督促投保企业提高对防灾工作的重视程度和日常预防火灾的能力。以消防救援部门对防灾工作的监督作为保障,市场和政府协力加强全社会防灾和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增强公众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意识
除了政策上的积极引导外,消防救援部门还应当在日常的消防教育中着重对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产品的企业进行积极引导,鼓励该类企业无遗漏地参保。增强这类企业的责任意识和危机意识,组织企业负责人进行定期培训增强其安全意识。
同时可以将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参保情况与税收挂钩,对积极参保的单位根据其企业的实际情况对一些税收项目适当减免[6]。同时建立行业的公开系统,是否参保作为该单位的一项信息在系统内体现,使与此类单位进行交易的用户直观地评价各个单位的消防安全程度和抵御风险能力,同时促进重大消防安全单位积极参保。
(三)严格规范保险服务行业
保险行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一部分,必须严格遵守社會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虽然减轻了消防救援部门监管的压力,但是政府部门必须对保险行业进行严格的监督,避免恶意竞争降低保费,安全监督服务打折扣,赔付不利等情况。由此可见政府部门在一些方面的压力通过引入市场竞争的方式虽然减小但是在另一些方面的责任就更加重大。对政府部门而言,相较于对各单位消防安全的监督,对行业秩序的监管是更易实现政府职能的。良好的行业秩序需要有效的处罚措施作为保障,如果发现存在恶意竞争的情况则在规定的时间内该单位不得从事该种类的保险业务。只有严格的处罚规定和有力的监管才能保障保险服务行业秩序。
(四)加强消防救援部门与保险企业的互动合作
消防救援部门作为公权力机关在大量的执法执勤、安全检查、救援、火灾调查工作中掌握的是第一手的资料[7]。这些资料对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行业是非常宝贵且具有借鉴意义的。
火灾的案件数量和原因随着国家产业发展方式的转变是在逐渐变化的,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从消防救援机构获取的信息合理地调整保险金额,从而达到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双赢的目的。因此可以建立保险公司和消防救援机构的信息共享平台,平台采用核准进入方式,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查达到要求的条件才可进入。信息共享平台便于消防救援部门与保险行业互相沟通。通过搭建共享平台,消防救援机构以及人民政府在需要对政策法规进行调整时也可更为高效地听取各方意见,更有效地进行大数据的统计与分析,进而向便民利民的方向调整政策法规,更充分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利益需求。四、结语
从2017年《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落地后,展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更加具有现实紧迫的意义。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推进会促进我国监督体系的转变,由纵向的政府机关的监督,转变为纵向监督与横向的社会监督相结合。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不能一蹴而就,需要在不断的探索中进行调整,更需要全面研究推进落实。参考文献:
[1] 李福秋.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距我们还有多远[J].中国消防,2018(1):43.
[2] 郭一帆.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发展建议[J].长治学院学报,2016(6).
[3] 宋宝军.浅探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5(5).
[4] 白凤领,贺良锦.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与消防治理问题研究[J].武警学院学报,2014(12).
[5] 车辉,张缘,王晓葛.大型商场火灾公众责任险推行困境及发展策略研究[J].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14(6).
[6] 刘锋.火灾公众责任险发展问题与对策研究[J].中国西部科技,2013(9).
[7] 夏益国,朱朝阳.实施强制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之探讨[J].上海保险,201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