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潭
一、危险驾驶案件办理情况
自2018年9月重庆市高法、市高检、市公安局印发《关于办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法律适用及证据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综述》以来。我院刑事检察一部2019年1月-2020年6月,共受理危险驾驶案件219件220人,占受理案件总数的24.36%,危险驾驶罪也连续两年成为受案案件的第一大罪名。其中起诉144件145人,占办理危险驾驶案件总数的65.75%,不起诉75件75人,占办理危险驾驶案件总数的34.25%。今年上半年办理的危险驾驶案件数量较2019年上半年同期有明显上升,同比上升122%。危险驾驶案件发案数量的增多不仅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存在重大隐患,而且对社会的稳定、家庭的幸福产生巨大的挑战。二、对危险驾驶案件的特点分析
(一)涉案情形单一
从2019年1月-2020年6月我院受理的危险驾驶案件数量来看,醉酒驾驶情形占比100%,无追逐竞驶等其它情形。
(二)案发时间较为集中
根据统计,我院受理的危险驾驶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在夜间7点-凌晨1点期间醉酒驾驶的共计136人,占涉案总数的62%。
(三)醉驾者均为男性,中青年男性占比较重
在涉案的220人中,犯罪嫌疑人为男性的居多,占92%。年龄分布上基本集中在24岁至52岁区间。
(四)不起诉案件中,行为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均在一定区间
根据《关于办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法律适用及证据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综述》上面的要求,我院不起诉的75件危险驾驶案中,犯罪嫌疑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在80-130mg/100ml之间的有73件73人,仅有2件2人血液中酒精含量≥130mg/100ml,其不起诉理由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查明该犯罪嫌疑人确有立功表现,故不予起诉。
(五)涉案对象以农民、务工人员、无业人员为主
办理的危险驾驶案件中,只有18件18人属于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和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构成危险驾驶罪,占涉案总人数的8.33%。农民、进城务工者和无业人员,占涉案人员的九成以上,该类涉案人员普遍文化程度较低,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较为淡薄。
(六)部分案件侦办移送时间较长
危险驾驶案件的涉案嫌疑人只要未造成严重事故后果,通常未被羁押,大多被采取取保候审。这也使得办案人员在办案时存在工作效率低、拖延期限的情况。实践中,公安机关侦查期限长达数月的情况屡见不鲜。检察机关提审時,有的犯罪嫌疑人甚至认为案件已经了结,怎么还要提审。过长的办案期限一方面不利于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另一方面不利于检察机关对一段时间内涉案犯罪嫌疑人集中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未能节约司法成本,也不能起到醉驾入刑这一刑事政策应有的社会效果。
(七)不起诉比例较之同期有明显上升
2018年一季度办理的危险驾驶案中不起诉案件为2件2人,今年同期不起诉案件为11件11人。之所以不起诉数量上升幅度如此明显,是因为去年九月《关于办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法律适用及证据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综述》的通知印发后,该综述在关于危险驾驶案件处理标准问题上,明确了若嫌疑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在80-130mg/100ml之间,在不具备十三种情节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的,检察机关可以作微罪不诉,已经提起公诉的,法院可以判处免予刑事处罚。而座谈会综述颁发之前的起诉标准与醉驾入刑标准一致,为≥ 80mg/ 100ml,故今年不起诉比例明显增大,不起诉人数明显增加。三、危险驾驶案件频发原因分析
(一)驾驶者麻痹大意,心存侥幸
部分涉案人员明知酒后驾驶机动车是违法犯罪的行为,但是这并不能引起他们足够的重视。从对醉驾者的讯问笔录可以看出,他们虽然都对其中醉酒驾驶行为追悔莫及,但在问及“为什么在明知喝过酒的情况下还要驾车”时,绝大多数人都认为“自己还清醒,还可以继续驾驶”或者“都夜深了而且地方也比较偏僻,应该不会有交警”或者“我就是出去挪挪车,也不开出去,问题不大”或者“离家近,开车距离短,应该不会出事”等等。
(二)机动车驾驶者法律意识淡薄
涉案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意识较为淡薄,缺乏安全警示教育,对酒驾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从醉驾者的文化程度来看,高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共计62人,占比28%,且以初中文化居多;从醉驾者从事职业来看,以个体、工人、无业人员为主。他们基本都比较缺乏相关法律知识普及和警示性教育。虽然醉驾入刑已有些时日,但大部分人对醉酒驾驶行为的认识还仅仅停留在“听说过”的层面,对道路安全、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入刑所带来的后果缺乏系统性的认识。
(三)传统饮酒文化影响深远
从发案时间可以看出,多数被查获的危险驾驶案均为午饭或者晚饭结束以后。中国是一个酒文化非常深厚的国度,所谓“无酒不成席、无酒不成欢”。从审查案件的事实情况来看,多数犯罪嫌疑人是在饭店、家里与朋友、亲戚、同事喝酒,且以高度数白酒为主,或者白酒啤酒的混合。席间中青年男性为业务和联络感情需要,互相劝酒、斗酒。
(四)打击不够制度化、规范化、有力化
一方面,城市里面道路众多,公安执法人员数量有限,无法做到卡点全覆盖。另一方面,查酒驾多集中在节假日期间,平时较少。上述原因导致部分犯罪嫌疑人平日就心存侥幸,既对自己的驾驶技术过于自信,认为不会发生交通事故。此外,他们还心存侥幸地认为不会被交警查处,故大胆饮酒后开车上路,为社会公众安全埋下安全隐患。四、对策建议
醉驾既关系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为减少危险驾驶案件的发生,严厉查处和惩罚固然重要,但从源头预防酒驾才是根本。
(一)丰富宣传形式,加大宣传力度
司法机关及政府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对酒驾的危害进行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一是利用发达的新媒体,比如微信公众号、微博、抖音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并不断扩大宣传广度;二是设立宣传点,建立宣传服务站,通过发放纸质版宣传资料等让每个群众、每一户都能及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还可辅以提供法律咨询;三是通过庭审下乡进社区,公开审判、以案说法等形式,对社会广大群众起到警戒引导教育作用;四是针对公职人员涉嫌危险驾驶的案件,邀请人大代表公开参与庭审,对相关涉案人员单位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单位对内部职工的整改教育,以点带面,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公职人员中首先树立酒后不开车的法律意识,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五是对涉嫌醉驾、酒驾的违法人员,尤其是不予起诉的犯罪嫌疑人,进行集中警示教育培训,建立相关警示基地,观看相关视频了解醉驾、酒驾危害性,学习相关知识掌握交通法律法规,提高涉案人员法律意识,降低再违法率、再犯罪率。
(二)加大打击力度,集中移送起诉
面对醉酒型危险驾驶案增多的势头,公安机关必须加大查处力度,坚持实行常态化执法,而非仅节假日集中查处,从而压缩犯罪空间。公安机关可定期对饭店、酒吧、KTV等服务型场所进行走访,要求经营者张贴警示性标签,播放醉酒驾车宣传短片。另外,对于一段时期内查处的危险驾驶案件,可以从快、集中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便于在办案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实施认罪认罚程序后的再教育,法院集中判处一批涉嫌危险驾驶罪的涉案人员,有利于在全社会营造酒后禁止驾车的高压态势。在醉驾频发阶段有效对涉案人员进行法律惩治,也能更好的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提高酒驾犯罪的打击门槛
对于一些血液中酒精含量低的酒驾行为可通过行政处罚或者其他相關处罚措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处理,不必移送至检察机关进行起诉,可以有效地节约司法成本,缓解办案压力。即“运用不起诉裁量权分流醉驾犯罪案件既能发挥刑事司法程序的调解功能,解决我国刑法参与社会治理过程中出现的惩罚过度的问题”[1]。办案人员在对嫌疑人进行处理时应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一个综合的社会分析,充分调查犯罪嫌疑人是否有酗酒恶习、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多次交通违章违法情况、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其他犯罪前科或者是其他行政处罚,同时在笔录中调查询问与犯罪嫌疑人案发当晚共同饮酒的其他人,看是否有人在当时饮酒现场劝诫过犯罪嫌疑人饮酒后不要开车等情况,可根据具体情形作出合理的处理结果。另对于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建立台账机制,如继续因酒后驾车受到刑事处罚,则对该类人员从重处罚。同时可以以“醉驾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确立为契机,增设社区服务、戒瘾治疗等保安处分措施”[2]。
(四)建立多方合作机制,形成严密的打击体系
遏制酒驾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一方面需要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互相监督,营造良好的遵法守法氛围。另一方面还需要公检法等司法机关从严打击、加大惩处力度。公检法等部门可以建立日常联络机制,在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办理的各个环节密切沟通配合,做到精准打击、量刑适当,形成酒驾打防体系。
笔者认为危险驾驶案件在办理中还存在诸多难点问题,一是取证难问题,逃脱的嫌疑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辩称有再次饮酒的行为,而在案证据无法查清在出事故后到被查获之前是否有再次饮酒的行为;二是判刑存在差异化问题,不同检察官办理的案件、酒精含量相差不大,量刑情节几乎一致时,被判处的刑罚在具体刑期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三是全国对于酒后驾驶超标电动三轮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都没有统一的标准,办案过程中争议很大,很难处理。当前危险驾驶案已成为第一大类案件,关系社会公共安全。只有办理好这类案件,做到打击精确、量刑适当,才能不断给人民群众增加安全感。参考文献:
[1] 蔡巍.“醉驾”不起诉裁量权的适用及完善[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5):50.
[2] 蒋芳伟.论醉驾附条件不起诉控制模式[J].山西警察学院学报,2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