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虚假供述是产生冤假错案的重要因素之一,刑事冤假错案不仅会造成无辜者的人权侵害,亦会影响司法机关的公信力。本文基于古德琼森所作《审讯与供述心理手册》与国内外研究现状,以强迫-内化型虚假供述为主题,阐释强迫呐化型虚假供述的概念、分析强迫-内化型虚假供述产生机制,在充分研究其内在含义基础上结合案例分析,为强迫呐化型虚假供述的预防与识别提供建议。
关键词 虚假供述 内化型 产生机制 强迫
作者简介:李丞铭,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9.174
我国近年来一直致力于法制社会的建设,不断的进行司法改革。在此过程当中不少的冤假错案被纠正,基于对近年来较为知名的冤假错案的研究,其中大多情况存在着虚假供述,这些冤假错案的发生,不仅造成了人权的侵害,也造成了司法机关公信力的缺失。
近年来,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不断完善,我国的侦查讯问制度也有了较大程度的进步,在司法实务当中,越来越少的讯问人员会采取刑讯逼供的手段,而审讯策略和方法逐步发展的同时,也加大了识别和预防虚假供述的难度。虚假供述一直是司法理论界研究的重点问题,本文着重探讨强迫.依从型虚假供述的产生诱因并对其预防与对策研究提供建议。一、强迫.内化型虚假供述概述
(一)虚假供述的概念
国内外学者对于虚假供述的理论概念界定问题,一直以来都有无数的讨论,在我国虚假供述又被称为虚假自白。埃林对于虚假供述的定义分为两种,分别是被告没有犯罪;被告与犯罪相关,但是夸大了自己的作用。埃林对于虚假供述的定义主要局限于被告本身,这显然与司法实践当中三种不同的虚假供述类型是有所偏颇的,毕竟很多冤假错案的产生都是由于警方导致,不可否认由于变态心理等其他诸多因素导致的自愿型虚假供述的存在,但是他们毕竟是较少的一部分。柯夫舒的研究提出了诱导的观点并对虚假供述作出了界定,即没有犯罪或者是对犯罪一无所知。基于前者的研究和司法实践,我们可以得出:虚假供述即为一个人对其未犯罪行所作出的供述。虚假供述所表现出的最突出的危害便是无罪的人认罪,在学界通常把虚假供述分为三类,分别是自愿型虚假供述、依从型虚假供述以及内化型虚假供述。本文主要探讨在强制与压迫状况下的内化型虚假供述的产生,在我国通常将这一类型的虚假供述称之为强迫-内化型虚假供述。
(二)强迫.内化型虚假供述的概念
强迫-内化型虚假供述是犯罪嫌疑人记忆源模糊的情况之下,面对警方所提及的犯罪事实没有任何的印象,然而在诱导之下使得犯罪嫌疑人确信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由此作出虚假供述。记忆源的模糊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二是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所为,但是犯罪嫌疑人对其没有印象。强迫-内化型是无辜的人在高受暗示性的类催眠状态下,由于警方的诱导、强迫以及强迫等手段,使得被告对自己的记忆产生了怀疑,在这种情况下极容易受到外界提示的影响,又称为记忆怀疑综合征。此种症状的产生不仅与由于健忘症、酒精、年龄、智商有关,又与犯罪现场的物证、测谎仪的错误结论、血迹等鉴定结果相关。
(三)强迫.内化型虚假供述的产生过程
讯问最初时期犯罪嫌疑人对警方所提及的犯罪事实没有任何记忆,由于讯问者的诱导以及压力,使犯罪嫌疑人对记忆产生了自我怀疑。让犯罪嫌疑人确信,有完整的确凿的证据链为他们的罪行背书,并且对于犯罪事实的遗忘是有理由的。讯问者在讯问过程中的讯问技术策略具有增强这种类型虚假供述产生的可能性,这来源于讯问者确信其犯罪的心理状态、讯问期间的诱导与心理强制以及环境因素导致。除此之外,犯罪嫌疑人自身的特征会使其更容易受到影响,常见的有内心的脆弱性,内心缺乏自信等方面。二、强迫.内化型虚假供述的诱因
(一)假定第三人犯罪的事实想象
在讯问过程中,个别警察会与犯罪嫌疑人讨论类似于第三人指控的犯罪。在讨论假定第三人犯罪的过程中,警方往往会对被调查的实际犯罪行为作一些详细的描述。在讨论过程中,警方往往会鼓励嫌疑人想象被指控的犯罪行为。在讨论假想第三人案件的过程中,无辜者在倾听和想象的过程中会形成清晰的形象。这为混淆虚拟事件和实际事件提供了条件。
(二)讯问人员的暗示
个别讯问人员会出具犯罪现场的照片以及相关证据材料,然后以微妙暗示的形式诱导犯罪嫌疑人,在不断的重复诱导暗示的过程当中,犯罪嫌疑人被诱导到一个明显符合案件事实而不符合犯罪嫌疑人主观记忆的方向,改变了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感知,使其产生了“犯罪事实是我所为”的错误观念。
(三)讯问人员的重复讯问
重复性的指控与提示,会使犯罪嫌疑人的记忆产生慌乱,在审讯实践当中,讯问人员会不断的重复犯罪现场的照片物证,让犯罪嫌疑人交代犯罪手段、犯罪行踪。在警方不断的出示证据之下,逐步对犯罪嫌疑人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而在无数次的重复过程当中,犯罪嫌疑人的自我怀疑使得犯罪嫌疑人逐步相信犯罪事实是其本人所为。
(四)审讯过程中的强制性行为
审讯过程中的高压下,犯罪嫌疑人陷入一种高度类催眠状态,犯罪嫌疑人在长时间高强度的讯问过程当中保持高压与焦虑,这使得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感知產生了错误与怀疑。一方面,讯问室的密闭性特点容易使得犯罪嫌疑人产生幽闭空间状态下的心里慌乱,犯罪嫌疑人与审讯人员是不对等的状态,审讯人员居高临下的态势会改变犯罪嫌疑人的交流状态,从而陷入自我怀疑。
(五)犯罪嫌疑人的个体因素
犯罪嫌疑犯罪嫌疑人的本体原因也是造成内化性虚假供述的主要诱因。由于年龄,智力状况等个体因素以及精神状况等本质特征,部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讯问中表现出顺从的外在特质,其人格的脆弱性被讯问者无限放大。青少年在侦查讯问当中突出表现为容易自白,也由于内心脆弱和保护自尊的影响容易做出虚假自白。患有精神疾病的犯罪嫌疑人较容易因为自我表达和理解的问题导致虚假供述。讯问时,生理及心理状态容易受到客观环境和服用药物的影响,疲劳审讯、饥饿等都有提高被暗示性的可能,从而作出违背真实的虚假供述。
三、强迫-内化型虚假供述的应对策略
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与讯问者是处于对立的状态,这导致犯罪嫌疑人与讯问者的矛盾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在司法实践当中讯问人员应当避免讯问过程中的强迫性,从而减少虚假供述问题的产生。
《刑事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使得采取身体上的强制行为所获得的供述已经无法作为证据使用,就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刑讯逼供的出现,但是仍然存在着不足。诱导、欺骗等不合理的强制性审讯方式并没有在我国法律中做出明确规定。因此,在实践中,规范讯问行为、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避免虚假供述的产生成为了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监禁期间全程录音录像
就美国的讯问实践而言,他们对嫌疑人逮捕之后至审查起诉阶段,每一个过程都有全面的全程录音录像机制,以这种行为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2010年,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将对讯问录音录像的法案进行规制供各州参考,当要求警方录音录像而警方未录音录像时,该法提供了两步救济方式:(1)供述被视为强迫供述、不可信的供述;(2)法官就此指示陪审团。该法并不直接排除供述,而是建议法官在裁决供述的自愿性或者可信度时应考虑这些因素。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制之下,是对于具有重大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结合司法实践而言,为保证讯问结果的真实性,保证犯罪嫌疑人的自身合法权利不受到侵害,我认为应当在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基础之上,结合录音录像设备的成本效益的相关关系,尽可能的做好全程录音录像。
(二)建立讯问策略评估机制
强迫.内化型虚假供述者的出现,与犯罪嫌疑人的本身状态直接相联系,讯问条件评估制度要求警察对于犯罪嫌疑人是否为特殊群体,或者警察被告知犯罪嫌疑人为特殊群体的状况下,必须对其是否适宜讯问进行评估,而且在评估过程中对专家的意见要予以充分的考虑。在充分考量犯罪嫌疑人家境、社会阅历、心智、性别、年龄等条件,结合专家对其心理压力承受能力测试,适当采取讯问策略,转变讯问思路,避免强迫.内化型虚假供述的产生。
(三)规定具体的讯问时间长度
讯问时间的长短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具有非常直接的影响,美国学者的研究发现,时间过长的讯问是导致犯罪嫌疑人虚假供述的一個重要原因。疲劳审讯容易造成被讯问者自身生理状况的变化从而引起心理层面的变化,其食物、睡眠等基本需求不容易得到满足,从而会引起自身容易受支配与控制。
侦查机关传唤、拘传嫌疑人的时间规定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17条有所体现。但我国的法律规定较为简单,并且没有对犯罪嫌疑人的类型进行判断,并规定他们的讯问时间,因此对于讯问时间长度的规范,应当结合犯罪嫌疑人本身的各方面状态进行准确评估。
(四)律师在场权的权利保障
古德琼森在其《审讯与供述心理手册》中提到了“暗示感受性”的理论,其中指出未成年人、心理脆弱者等更容易受到心理强制的讯问方式的影响,从而引起他们心理状态变化,从而造成强迫.内化型虚假供述,因此为保障他们的权利,我们应当赋予其律师在场权。在非法证据的排除当中,律师的辩护是不可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在场权可以帮助特殊群体做好法律选择,保障其权利、促进讯问者与犯罪嫌疑人的有效沟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