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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升环境监察执法效能有效途径的探索

关于提升环境监察执法效能有效途径的探索

王磊

摘要:近年来,环境污染与破坏越来越严重,严重地影响着人民生活、身体健康和经济发展。而环境监察执法在实践中“松、软、弱”,饱受诟病,提升环境监察执法效能显得越来越重要。本文旨在通过分析我国环境监察执法存在的问题,寻找病因,探究提升环境监察执法效能的途径。

关键词:环境监察;执法;效能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民群众也要求不断提高生活质量,实现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但近年来我国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层出不穷,北京雾霾,红豆水、牛奶河、腾格尔沙漠排污等事件,严重影响了人民的幸福感,直接威胁到群众的生命健康,也把环境监察执法推上了风口浪尖[1]

一、当前环境监察执法存在的问题

(一)环境监察执法观念淡漠

由于群众文化水平不高,环境保护意识不强,而各级地方环境保护局多年来也只是为了应付检查进行各项活动,奉行民不举我不究,害怕得罪厂家商家,害怕影响地方GDP,害怕得罪地方领导,属于“一杯茶、一根烟、一张报纸看半天”的清闲部门。没有《焦点访谈》《东方时空》的报导,很少主动进行环境监察执法[2]

(二)环境监察执法体制不合理

地方环保部门一直存在着上级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与地方政府两个领导,一个媳妇有两个婆婆,这就不能形成一个强有力的执法主体,统一行使执法权。在环境监察执法的实际操作中,环保部门有检查权和监测权,限期治理、停产关闭的决定权却在地方政府的手上,准确的说是在地方领导的手上,这就造成了环保部门发现污染,也只好先请示当地的婆婆,请求地方政府处理,而奉行地方保护主义,唯GDP主义的地方领导往往置之不理,执法有心无力。

(三)环境监察执法体制存在弊病

环境监察执法的程序不规范,存在着随意执法与滥用执法权的现象;欠缺长期有效的协调机制,只能进行一阵风运动式的环保执法,其它部门不配合、拖后腿,事不关己高高挂起,难以形成执法合力;环境立法、执法重事后控制不重事前控制,重事后惩罚,缺乏激励机制,不鼓励企业主动积极的进行技术升级、减少污染,治标不治本,治死不治生;监督机制缺位,无法保障对地方政府的问责追责;责任追究机制不足,难以追究环境监察执法中的失职、渎职问题。

(四)环境监察执法能力不到位

人员配置倒挂,素质与层级成反比,越到基层,人员素质越低;日常监管敷衍了事、走过场、装样子,技术水平低、缺乏技術手段,习惯单打独斗,一罚了事,懒得与其它部门协调联动,不敢也不能震慑环境违法行为;本着“大事化小”“最低标准”的原则实行处罚,污染越重,时间越长,力度反而越轻,不敢也不能把污染大户罚得倾家荡产,违法成本低得荒唐[3]。地方领导的理由是:“你把人家吓跑了,大家喝西北风呀?”

二、提升环境监察执法效能的途径

环境问题,是一个在工业化、现代化中出现的新问题。国外早已进行了两百多年工业化,环保主义也兴起了几十年,日本、美国都有在法律上地位明确独立的环境监察执法机构,有庞大的、高素质的专家队伍,充足的执法人员,雄厚独立的财政拨款。法国、澳大利亚、俄罗斯还设立了专门的环境警察,执法力度大,严厉打击环境违法,效果非常理想。国外在环境监察执法方面,提供了许多我们可以借鉴和学习的先进经验。

当前,提升环境监察执法效能的途径可以考虑:

(一)坚决改革各级地方领导头脑中“重GDP,轻污染”的错误观念

参与环境保护,人人有责,地方领导首先有责。当前各级地方领导干部权力很大,但知识结构老化,知识水平不高,环保意识淡泊。所以必须加强对各级地方领导干部的环境法宣传教育,让他们认识到环境危机的严重性,提高他们的环境保护意识,要让他们深刻意识到环境是从子孙后代手里借来的,改革他们头脑中的错误观念,让他们积极支持环境保护,遏制招商引资的盲目冲动,千方百计地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切实加速经济发展方式转型,遏止环境污染于萌芽状态。

(二)实现环境监察执法机构上的真正独立

如果不改变地方环保部门在财政上、人事上依附于地方政府的关系,那么,加强环境监察执法只能流于一句空谈。所以必须坚决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的重要决定,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拿掉各地方环保部门头上的一个婆婆。

(三)加强环境监察部门的执法权力

有必要赋予环境执法部门更多更大的权力,让环保局从“华南虎”变成“东北虎”,真正成为长牙的老虎,严格执法,从重从快打击重特大污染,罚得污染大户倾家荡产,血本无归,以敬效尤。把高素质人才充实到环境监察执法工作的第一线去,树立环境监察人员的正面形象,改变过去只罚款的简单作风。实施全方位精细化实时监控,加强现场采样、检查、取证、追查、回访,发现污染,立即整改。动员广大群众参与到环境监察中来,鼓励群众积极举报环境污染。

(四)改革环境立法、执法机制

与其严格治理环境污染,莫如促进绿色环境建设。要在环境立法、执法上补上缺少的一环——激励机制,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升级,减少工业污染。要鼓励事前控制,减少事后处罚。环境监察执法部门也要不断的主动学习、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帮助企业转型。

(五)保证环境监察执法部门执法过程不受干扰

环境监察执法部门应该敢于和地方保护主义作斗争,和唯GDP主义作斗争,敢于执法,勇于执法。在执法过程中,立法部门、司法部门不能干预、干扰环境执法,还应该主动参与到环境监察执法的联席机制中来。环境执法尤其要排除地方行政部门的干扰,不能害怕影响地方GDP。

(六)强化执法追究问责

对任何环境污染事件,不仅要严格追究当事人、相关地方领导的责任,也要追究环境监察执法部门的渎职责任。让环保部门真正负起责来,不敢怠慢人民赋予的权力。

三、结束语

当前暨未来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我国环境形势都不容乐观。因此,必须着重研究环境监察执法中存在的瓶颈,改变环境监察执法“既不吓人也不起作用”“只罚款不管理”“民不告官不究”的局面,让环境执法真正硬起来、强起来,提升环境监察执法效能。

参考文献:

[1]张彦.关于提升环境监察执法效能有效途径的探索[J].绿色环保建材,2017(11):46.

[2]罗启聪.关于提升环境监察执法效能有效途径的探索[J].化工设计通讯,2016,42(01):162+166.

[3]高艳春.关于提升环境监察执法效能有效途径的探索[A].中国环境科学学会.2013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学术年会论文集(第三卷)[C].中国环境科学学会:,2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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