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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县级农作物种子备案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县级农作物种子备案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李瑞祥 杨清雯 郭俊芳 郭俊郎 郭琴

摘   要:主要阐述了县级种子网上备案的法律依据、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县级;农作物种子;备案;存在问题;对策

文章编号: 1005-2690(2020)05-0034-01       中图分类号: F324.6       文献标志码: A

种业管理在我国农业发展进程中处于基础性、核心性地位,不仅关系着粮食安全保障,而且与农业发展、农村稳定息息相关。种子备案工作,既是贯彻落实《种子法》及相关配套法规行为,也是建立完善种子追溯机制、规范种子市场、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一项基础工作;是种子管理重心由事前许可向事中、事后监管转移的重要措施,是国家“放管服”体制改革在种业管理中的体现,可最大限度地消除种子质量隐患,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1]。自网上备案工作开展3年以来,洪洞县网上备案品种的数量及主体爆发式增长。2017年备案单情况:委托生产4份,委托代销33份,经营不再分装58份,备案企业及个体户共39家;2018年备案单情况:委托生产4份,委托代销48份,经营不再分装138份,备案企业及个体户77家;2019年备案单情况:委托生产1份,委托代销53份,经营不再分装229份,备案企业及个体户107家;本地经营品种备案463个。

1   种子备案管理的法律依据

(1)《种子法》第38条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应当在销售种子前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建立种子销售台账。备案时应当提交种子销售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种子购销凭证或委托代销合同复印件,以及种子销售者的名称、住所、经营方式、负责人、联系方式、销售地点、品种名称、种子数量等材料。

(3)农种种函〔2016〕17号《关于做好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作出了备案管理以网上备案为主的工作要求,推进行政审批由事前许可向事中、事后监管转移,为可追溯实施奠定基础[2],为网上备案工作的开展拉开序幕。

2   种子备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   备案者信息填写不完整

备案时零售商名称时常填写为经营者姓名或简称,与营业执照的名称不一致,造成委托代销备案不能完成,系统抽查无法进行;种子类别填错;品种一栏填写不规范,如“登海618”填写为“618”,或多个品种填在一起,数量只为15 kg;种子企业一栏填写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上的不一致等。

2.2   种子企业的委托书不规范

委托书是种子企业委托经营单位销售本企业种子的凭证。种子企业对委托书管理混乱:空白委托书随种子“走”,委托书由代理商随意填写,甚至有些企业委托书的内容是依照《种子法》第28条第4款之规定,与《种子法》完全不符,种子企业对《种子法》的内容学习、掌握不正确。

2.3   种子委托代销合同及代销凭证不规范

种子企业的种子代销合同与种子销售凭证均为空白,且随种子发送到代销点,由代销点随意填写,种子到哪里,哪里就有该企业的代销合同及销售凭证。

2.4   备案品种是否适宜本区域种植无法掌握

代销点进行网上备案时,只提供代销点的营业执照、种子来源凭证。代销商认为:国审通过的品种就能适宜本地区种植,这是不对的;外省审定通过的品种,是否通过本省认定也不能掌握。

2.5   销售品种数量与实际销售数量差异较大

备案时,品种、数量由代销商随意填写,代销凭证也是由代销商自己填写,与实际销售的数量不符。并且一个代销商销售的品种达十几个,最后每个品种能销售多少也无法得知。

3   对策及建议

3.1   完善和提高备案系统

备案系统在代销商进入注册时,要求上传营业执

照,或与工商管理共享平台,注册时信息填写不完整、不规范,与营业执照不一致的,就不能完成注册;备案时填写的企业名称与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不一致的,就不能进行下一步操作,提高系统的自动识别功能;种子类别、品种、数量填写不规范,不能进行下一步操作。

3.2   规范种子企业的经营行为

首先,种子企业要加强《种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自身学习,尤其是企业的销售人员,要真正学懂弄通,依法进行种子销售活动。其次,种子企业要认真管理和规范本企业的委托代理书、委托代销合同及种子销售凭证,不能将空白合同及凭证随种子发放,由代销商随意填写。最后,种子企业要建立自己的稳固销售网点,不能随意发放种子,要有重点培养。

3.3   强化《种子法》及相关配套法规的学习与宣传

首先,作为种子企业管理者要深刻学习与领会种子法律法规,掌握种子网上备案的工作要求与操作技能。其次,代销点经营人员的素质、对种子知识及《种子法》的掌握亟需提高。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当地政府要重视种子工作,因种子是最基本的农业生产要素,种子关系着农业生产的丰收、稳定,关系着农民的收入。种子经营人员的从业行为与农业生产息息相关,为更好地搞好种子推广工作,经营人员掌握种子基层知识及法律法规的能力与水平有必要进行提高。

3.4   规范种子备案工作

一是进一步开发与完善种子备案APP软件;二是上级有关部门能够出台网上备案操作规范程序及备案必备要件,指导、培训基层单位规范网上备案行为。

参考文献:

[ 1 ] 黃建平.浅谈县级农作物种子备案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种子科技,2019(3):36-37.

[ 2 ] 邓明瑞.优化服务提升种子备案管理水平[J].中国种业,2019(4):3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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