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玥
2019年1月,国务院颁布《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方案指出要促进产教融合,校企“双元”育人,借鉴德国“双元制”来完善我国职教的发展,充分彰显了德国“双元制”的重要价值。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我国中等旅游职业教育迎来了新的篇章,它作为职业教育与旅游的产物,逐渐得到国家的重视。因此,我们要驻足沉思,分析总结德国“双元制”的独特模式,吸收借鉴其积极因素,将其运用到我国中等旅游职业教育中,促进我国中等旅游职业教育的繁荣与发展。
一、德国“双元制”的主要模式
德国“双元制”是战后德国经济迅速腾飞的秘密武器,也是德国人才输出的核心。何为“双元”,“一元”为私人办的企业等实习单位,“一元”为国家办的职业学校,二者合作培养人才的职业教育制度。教学在企业和职业学校里交替进行,双元制要求所有参加职业培训的学员必须经过这两个场所的培训,在学校学习相关的理论知识,在企业进行实地训练,将理论知识学以致用,提升职业技能。如今,德国双元制的职教模式已日渐成熟,成为职业教育方面的先驱者和领航人。
(一)企业与职业学校结合的“校企合作”模式
德国职业院校学生接受企业和学校的联合培养。培养计划与考试标准是两者共同来制订实施的,在教学过程中,企业和学校各司其职,共同教育培养学生。在企业实践的时间约占70%,以企业实习为主,以学校学习为辅,二者相结合。这体现了企业在培养学生中占据主导地位,可充分提高企业参与教育的积极性。“校企合作”模式不仅仅能促进企业参与教学,培养出符合企业所需求的学生,也加强了学校与企业的合作,符合双方共同的利益,最终达到校企共赢的目的。
(二)理论知识与实践应用结合的“理论+实践”模式
德国职业学校都是以企业与学校两个基本场所为主要学习基地。一方面,学生在职业学校系统的学习理论知识,为以后工作打下基础;另一方面,学生以学徒工的身份在企业进行技能方面的学习,熟悉生产流程,了解产业运行的最新基本情况。“理论+实践”模式将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把书本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去,有助于培养高素质技工人才,满足市场需求,提高学生的就业竞争力。
(三)高素质师资为代表的“双师型”模式
德国政府对从事职业教育的教师有严格规定,不仅要求教师要掌握扎实的理论知识,还要具备职业实践经验。德国职业院校教师分为三种类型:普通文化课教师、专业理论课教师、实践课教师。这三类教师都要经过相应的职前培训,通过考试持证上岗。企业提供的实践课教师是师范学校毕业,有5年以上实践经验;职业院校的老师也是通过4年本科教育和师范学校2年进修,并且通过两次国家考试才能留校任职。在这样严格的要求下,德国职业教育的教师普遍综合素质较高,可谓是“双师型”教师的楷模。
(四)完備的法律条文保障法律健全模式
德国职业教育法是经济法的子法,因此,德国人把职业教育看作是经济活动的一部分,给予很高的法律地位。同时,德国政府十分重视职业教育的发展,形成了统一的法律法规体系。德国政府出台的法规中明确要求:10人以上的企业必须要接受学校学生在此实习,并义务对学生的进行培训。企业提供实习岗位的数量如果多于企业人数的7%还会得到相应的奖励,如果不提供实习,政府就要向企业征收大量税款。在这样要求下,企业把职业教育作为“企业行为”来看。企业内有相应的生产岗位供学生生产实践、有规范的培训车间供学生教学实践、有完整的培训计划和充足的培训经费、更有合格的培训教师和师傅。以健全的职业教育法律为代表的德国,给予职业教育更多的发展空间,巩固了职业教育的地位。
二、我国中等旅游职业教育发展现状
我国职业教育分为:初等职业教育、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是面向初中毕业生进行招生,相当于高中阶段的教育,处于职业教育中的基础地位。中等旅游职业教育是中等职业教育同旅游相结合的产物,是通过对受教育者进行旅游知识理论和技能培训,把学生培养成为酒店中级服务员和基层管理人员。目前,我国中等旅游职业教育发展现状如下。
(一)校企合作环节薄弱,人才需求和供给不匹配
现阶段,我国中等旅游职业学校主要以国家为办学主体,学校和企业的合作还处于初级阶段。根据“教育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6339号建议的答复”:2018年,仅有19所中职学校入选原国家旅游局校企合作示范基地建设项目。截止到2017年,我国中等旅游职业学校有947所,面对如此数量庞大的中等旅游职业学校,仅仅只有19所入选,表明我国中等旅游教育的校企合作环节十分薄弱。一方面学生毕业后,难以找到合适的工作岗位,就业困难,另一方面企业对旅游专业技能人才的缺口依然很大,很难找到符合标准的员工。这样双向缺口状态,不论是对企业还是学生都是很大的挑战。
(二)教学内容与实际应用衔接困难,知识转化存在问题
中等旅游职业学校肩负着为社会培养和输送一线旅游人员的任务,虽然经过三年的时间,学生学到了一定的旅游理论知识,但仍然无法满足旅游市场的需求。目前,我国中等旅游学校的教学内容侧重于书面知识,连专业技能也是通过知识形态进行传递。某旅游院校中教师教授学生“抖铺式”铺台方法(用双手将台布打开,平行打折后将台布提拿在双手中,身体呈正位站立,将台布向前一次性抖开并平铺于餐台),主要向学生讲解概念或给学生播放视频,让学生自行练习的机会屈指可数。但这种专业技能是熟能生巧的,要通过不断的练习才能熟练掌握,这样很难将所学知识转化为实际应用知识。
(三)师资队伍水平低,“双师型”教师匮乏
“双师型”教师是指既懂理论知识,又能指导实践操作的专业教师。据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副司长黄伟统计,2018年我国中职专任教师83.4万人,其中“双师型”教师有26.42万人,占专任教师比例仅为31.48%。旅游本身具有很强的综合性和实践性,更需要具有旅游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旅游案例的教师。但就目前而言,旅游专业教师研究地理学、经济学的偏多,尽管很多教师经过多年的刻苦钻研已掌握了丰富的理论知识,但缺乏对旅游这门学科系统的学习和必要的经验,讲授旅行社和酒店管理等内容时,往往只是传授理论知识,使得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无法实现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因此,我国中等旅游学校师资水平总体偏低,距离“双师型”教师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四)职业教育的法律保障不健全,政策不完备
当前,对我国职业教育做出规定的法律依然是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它以宪法为根本法,《教育法》为母法,它的颁布实施结束了建国后职业教育无法可依的状态,标志着我国职业教育法制建设步入正轨。但迄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还没有与其配套实施的条例,只能由各省市各自制定地方性条例以及国务院制定教育规章来保护规范职业教育的发展,并且《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劳动法》等法律文件中虽然也涉及到职业培训、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等关于职业教育的内容,但这些规定都十分零散,并且力度不够,不能有效促进我国中等旅游职业教育的发展。
三、德国双元制对我国中等旅游职业教育的启示
(一)加强校企合作,激励企业参与教学
我国中等旅游职业学校应重视与企业的合作,实现学校和企业共同培养学生的方式。深入进行校企合作,与酒店合作,使学生掌握酒店前厅、餐厅和客房等部门的服务与管理知识;与旅行社合作,使学生明确旅游社的导游服务与管理工作;与景区合作,使学生知晓景区景点的服务管理内容。同时学校也可采用定点合作的方式,与指定的旅行社或饭店签订合同,为其培养“订单式”人才,使校企合作规范化、制度化、成果化。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发展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也成为中等旅游学校教育过程中的一大特色。
(二)深化教学课程改革,培养实用型人才
旅游业属第三产业,服務性和实践性较强。旅游企业对就业人员的需求除了必要的旅游理论知识,更多的是要有实践能力和经验。我国中等旅游职业学校应严格按照国家技能人才培养标准来制定培养模式,深化课程一体化改革,突出以职业为导向的综合能力培养模式。中等旅游职业学校的课程设计可寻求旅游行业的专家和从事旅游工作一线人员的帮助,使课程设计围绕旅游行业的热点,做到培养的旅游学生能弥补旅游行业的空缺,真正做到旅游人才与市场需求的接轨。保证实践教学的课时能占课程的70%,给予学生更多动手实践的机会,如酒店铺床单被罩,景区景点讲解等。
(三)重视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教学与实践能力
我国中等旅游职业教育的师资建设应向“双师型”转变,培养既懂理论知识,又掌握丰富实践经验的师资队伍。要给予中等旅游职业学校自主招聘教师的权利,使学校可从旅游公司、景区、酒店中聘请有学问、有经验的人员担任教师,以实现旅游企业人才向学校的流动。同时,也要加强对在职教师的实践培训,坚持继续教育的理念和终身学习的要求,教师在任教后仍需定期去旅游公司实践工作或去国外进修来补充、更新知识,提高实践能力。相信通过引进旅游企业人才和培训在职教师这两方面的努力,我国中等旅游学校师资队伍会逐渐向“双师型”转变。
(四)加快职业教育立法,完善职业教育法律法规
我国中等职业教育要进一步发展,需要有法律法规作为保障。我国应不断完善配套的职业教育法律法规,给予职业教育有力的法律保障,完善职业教育从招生、教学、师资、设备环境、绩效考核以及经费保障方面的法律体系。法律中要明确规定中职学校的权利和义务,给予中职学校更多的自主权,同时在法律法规中要平衡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关系,使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可并驾齐驱,引导全社会正确认识并客观评价中等职业学校,使中等职业教育受到来自各行各业的重视。
(作者单位:湖南科技大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