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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舆情扩散路径分析的微舆情治理研究

基于舆情扩散路径分析的微舆情治理研究

王杨++石翠

摘 要 随着网民数量的增加,通过微信、微博等传播手段作为社交延伸已经变得很普遍。借助于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传播信息、表达情感、抒发情绪成为流行趋势。这使得舆情的扩散路径发生了新的变化,舆情扩散路径成为各方关注与争夺的新阵地。文章主要分析微舆情的扩散路径,进一步分析微舆情的治理。

关键词 微舆情;路径;治理

中图分类号 G20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6-0360(2017)07-0026-02

截至2016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7.31亿,互联网普及率为53.2%[1]。与欧洲总人口相当的网民数量带来了世界上最大的网络访问量,世界上最丰富的网络舆情也诞生其中。在网络应用中微信、微博等应用比例居高不下,此类应用与各类新闻资讯环境结合,使得社交平台成为网络舆情产生、发展的重要途径。微舆情是指事件通过微信、微博等新媒体传播而形成的舆情。微舆情逐渐成为诸多网络舆情爆发、发酵、传播的途径。网络舆情映射出公众意见的走势。

1 微舆情扩散路径分析

微舆情的扩散路径和发展有其自身规律。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移动用户的快速增加,移动互联网成为网络舆情传播的主要媒介[2]。微舆情通常是以事件为中心,事情的发生发展到结束构成一个完整的过程。微舆情的发展也符合这个规律。通过以微信和微博为主要传播渠道的微舆情研究,其舆情的产生、发展、壮大、影响波及扩大的过程也符合上述规律。虽然微舆情的传播路径不是一定按照固定线路发展的,但是在其存在过程中会受到时间、空间、范围、程度等因素的限制,其发展与源、道、宿三者自身情况相关。源是舆情出现的源头,道就是舆情扩散的路径,宿是舆情影响的受众。根据微舆情的传播特点可以将其发展周期分为四个时期,即微舆情发生时期、微舆情发展时期、微舆情引控时期、微舆情关注度降低时期。

1.1 微舆情发生时期

微舆情的导火索通常是一个社会事件通过微信、微博等新媒体为公众所知。事件通常是社会现象的真实反映,其发生引起了社会群体对其持续的关注。微舆情是公众共性认知的反映。引起微舆情的事件、现象、观点一般是与公众切身相关或其关心关注的热点领域和话题。其共性特点,就是这些事件、现象、认知会引发公众的思考、讨论及价值观的碰撞。当微舆情被引入到舆论场时,会引发社会各方人士的讨论,事件当事人、事件相关方,甚至是观众都会对其给出立场和观点。微舆情发生往往始于微博或微信传递的信息,有的是事件的爆料,有的是视频的曝光,有的是一段文字的情感宣泄。总而言之,微舆情具有谁都可参与、谁都可讨论、谁都可以发表观点的特点,这些特点使得微舆情被持续关注、发展。微舆情发生时期的持续时间通常会维持在24至48小时之间。在这个时段,事件相关方会通过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发布相关信息,关于微舆情的事件、人物等各类消息会快速出现。例如:某林姓明星出轨视频曝出后,瞬间引爆微博与微信,话题阅读量瞬间达到6.6亿,随后与事件相关的文章大量出现在微博中,相关评论刷屏朋友圈,微舆情关注于指责当事人出轨、人肉小三、安慰事件受害方等三个方面;在罗一笑事件的舆情发生期,《罗一笑,你给我站住》文章发表的12小时内,就有人通过新媒体扒出事件背后真相,舆情导向从支持、感动迅速转为厌恶、指责,微博等新媒体上也出现了大量的以罗一笑、诈捐、带血营销等为关键词的文章,微信上也引发了各方人士的持续讨论。

1.2 微舆情发展时期

当新媒体上相关的信息量达到一定程度时,也就是关于某个事件的微舆情到某个临界点时,微舆情的发展就会进入第二个时期,即微舆情发展时期。事件的当事人、相关方以及怀有特定目的关注者和公众都会加入到輿论场的进一步形成之中。微舆情的发展方向与各方立场角度相关,也与其目的密切相关。微舆情的发展时期以新媒体、网络大V为代表的事件传播方就会积极介入事件,对事件进行围观和炒作。借助于舆情的发展,部分人是争取点击和流量;部分人是为了争夺眼球和提高关注度;部分人是为了提升自己的舆论影响力;甚至还有部分人是借题发挥、宣泄情绪;一般来说,这个时期长短不一,有的事件维持在24小时以内,有的事件持续1天甚至一周,有的事件保持在数周乃至数月以上。微舆情的发展时期与某个舆情事件的民众粘合度密切相关,微舆情会在这段时期内表现为持续的高关注度。

1.3 微舆情引控时期

通过微信和微博等更多的媒体和自媒体加入到舆情传播之中,舆情经过一段时间的扩散后,在舆论场上开始逐渐形成,各方对舆情有一定深度的挖掘逐渐成效,关于舆情的解读和评论进一步展开。根据舆情受热点程度和影响层面等事件价值因素影响,微舆情的引控时期会吸引不同级别媒体参与其中,包括各家媒体的微博和微信公众号。从人民日报、新华视点、人民网等中央媒体到成都时报、华西都市报等地方媒体,再到各类网络大V和普通公众都会发声。各方会从自身角度出发,发表各种导向性的评论。这个时期,各方评论观点会发生碰撞和交锋。引人注目的是,这个时期是微舆情从线上讨论转到线下讨论的关键时期,也更容易引发各种线下效应,甚至是会引起线下冲突的加剧。由于各方的持续参与,舆情连锁效应的不断加强。同时,以自我营销、争夺眼球、谋取利益为目的的营销类微信公众号和微博博主会借助热点话题、事件炒作自我,甚至是通过发表惊世骇俗的言论来抬升自我热度。微舆情的引控时期频现的“舆情搭车”现象也是此时期的一个主要特点。例如,天津玩具枪事件,后期就出现了多起类似事件进行搭车的舆情事件。这种利用舆情热点进行舆情搭车的行为很容易在全国产生连锁效应,相关的舆情引控在舆情引控时期非常重要。

1.4 微舆情关注度降低时期

随着时间的推移,事件受关注程度降低,微舆情的发展逐渐平淡。新的舆情的出现会带走公众的眼球,尽管类似和相关舆情事件再次发生时会勾起公众的回忆,但是总体趋势是逝去的舆情已经逝去,现在的舆情终将逝去,时间是任何舆情的归宿。对于许多无始无终的舆情发展,时间是一个可以接受的选项。

2 微舆情治理研究

微舆情的治理需要从扩散路径上进行处理。根据微舆情传播的各个时期采用不同的策略与处理手段,有效积极应对是治理微舆情的首选。微舆情的传播具有从众效应,符合多数人立场的意见更容易得到传播,反映少数人利益的观点会受到打压。具体措施如下:微舆情产生初期,公众潜意识对事件的判断会受自身主观意识影响,事件真伪的判别不仅依赖于事件本身,还与个人的主观认知密切相关。微舆情发生时期,各类消息爆料会通过微信微博等新媒体不断地出现在舆论场上,信息的真实性难以判别,真消息、假消息、真假各半的消息充斥于新媒体之中,让公众难以判断。事件相关管理部门尽快查清事件真相并适时公布,才能有效消灭谣言传播的舆论空间。然而,受制于各种客观条件,权威信息的发布经常处于空档期,在权威消息缺失状态下,各种猜测和假消息乘虚而入。公众对信息真伪难辨,导致这个时期谣言更容易被接受与传播。一旦假消息先入为主占据了舆论主流,真实消息会趋于边缘化,舆情引控陷入被动。在这个时期,除了督促管理部门尽快查清事件因果外,更要依法打击谣言、消灭其舆论生存空间,以确保后续真实消息能够顺利地占据舆论主流。

微舆情发展时期是官方权威消息发布,积极抢占舆论话语权的关键时期。进入本时期意味着微舆情已经进入传播扩散期,这个时期谁的消息被传播就成了微舆情治理是否有效的关键。选择传播官方权威消息还是选择网络大V、营销类等账号发布消息,会对微舆情走势产生直接的影响。在关键时期,如果事件相关的官方权威声音缺位或失声,那么微信微博的营销账号和其他用户,会通过公众号、微博文章等发布大量消息,其采用的网帖或网曝的形式,会增加微舆情传播的不确定性。这个时期具有政务属性的官方微信公众号和微博应发挥自身权威发布的职责定位,及时发声,将舆论话语权掌握在自己手里,引导舆情正向发展。

微舆情引控时期是微舆情治理的落实阶段。权威媒体有针对性地发表时评,与微信微博用户一起探寻事件真相。事件所属地的官方媒体应该及时、适时的发表事件说明,这样可避免因消息不全、消息片面而发表偏向性评论。在这个时期,微舆情治理应该依靠权威媒体、当地媒体、客观的自媒体以公正的立场参与其中,撰写符合事实的客观评论,实事求是、就事论事,还原事情真相。对营销媒体、利益相关方发布的消息要进行有效识别。微舆情的发展可能对相关方产生负面影响,有时会发展到难以挽回。此时,需要的是控制其发展,对无底线的舆情营销进行打擊。如果干预不力,就会在各地持续出现与此舆情相关的“舆情搭车”现象。依法利用舆情热点对恶意营销的用户及其支持者进行有效干预,干预手段可采取举报、打击、管控等措施。

微舆情关注度降低时期属于舆情治理的后期。因势利导、顺其自然,通过之前的舆情治理,可形成良好的舆论环境。促进法制舆论环境的形成是舆情治理的目标。

3 结束语

微舆情是舆论场的新战场,在新媒体影响不断扩大的网络时代,微舆情治理的是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微舆情的治理依赖于对其传播扩散路径的引导和控制。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因势利导,规范公众的利益诉求机制,通过微舆情治理改善政府对民意的回应,依法履职将网络舆情治理并入到法制轨道[3]。微舆情的治理依赖于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正向舆论场的形成需要法制的舆论环境。

参考文献

[1]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第39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报告[EB/OL].http://www.cnnic.net.cn/hlwfzyj/hlwxzbg/hlwtjbg/201701/P020170123364672657408.pdf,2016.

[2]王晰巍,邢云菲,赵丹,等.基于社会网络分析的移动环境下网络舆情信息传播研究[J].图书情报工作,2015,59(7):14-22.

[3]韩永军,詹成大.网络舆情智力的政府供给侧改革路径研究[J].理论月刊,2017(2):163-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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