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改姓,父母协商
问:两年前,我与丈夫马某离婚,3岁的儿子随我一起生活。我痛恨前夫,悄悄给儿子改了姓,让他随我姓张。马某知道后,居然拒绝支付抚养费,理由是儿子已不姓他的姓,就不再是他的儿子了,没有理由要求他支付抚养费。请问,作为妈妈,我给儿子改姓犯法吗?马某因儿子改姓而拒付抚养费,有法律依据吗?
张葵英(河北邢台)
答:首先,您未与前夫协商就给孩子改姓不妥。我国《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相关精神,离婚双方在未经协商或者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使得子女姓名变更的,如果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的,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因此,离婚后您未征得前夫同意,无权单独改变孩子姓名。现在儿子已经改姓,如果您前夫向公安机关申请恢复孩子原姓名,或者到法院诉讼,要求法院责令您恢复子女原姓名,一定会得到支持。
其次,您前夫拒付抚养费是违法行为。我国《婚姻法》第36规定:“父母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据此,无论孩子随母姓还是随父姓,您前夫都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不能以孩子的姓发生改变为由而拒付抚养费。如果您前夫拒不给付抚养费,您可以与其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要求他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家暴索赔,不必离婚
问:我和丈夫李某经济独立,财产、消费均实行AA制。李某脾气暴躁,经常酒后殴打我。为了孩子,我不愿离婚。不久前,他又将我打伤住院,我出院后要求他赔偿,可他说法律上根本没有夫妻间互相赔偿的规定。请问,我能要求丈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吗?
王友洁(广东番禺)
答: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乔某经常酒后殴打你,构成家庭暴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9条第3款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虽然乔某的行为构成了家庭暴力,但在你不提出离婚的情况下,是不能依据《婚姻法》的规定要求其赔偿的。
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等费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不能因为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是夫妻关系或其他家庭成员关系而免除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何况你们在财产上实行的是AA制。因此,您可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求丈夫李某赔偿损失。被狗惊吓,能否索赔
问:半个月前,我在小区散步时,赵某的狗向我跑过来,我一害怕就摔了一跤。后经医生诊断是左股骨骨折,做了人工半髋关节置换。我要求赵某支付医药费,赵某说他的狗没有碰到我,还说我光脚穿拖鞋出来,说不定是自己身體不好摔倒的,不肯付医药费。后来我的家人去调了小区监控,狗向我冲来时确实没有碰到我,我也患有其他疾病。请问:赵某真的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吗?
何翠莲(河南郑州)
答:我国《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类型不仅包括咬伤、抓伤、扑倒等通常情况,也包括饲养动物导致受害人受到惊吓、恐吓而发生损害的情形。至于您自身患有疾病的情况并不能作为导致损害后果的参与度因素而相应减轻狗主人的赔偿责任,只有在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可免除或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综上所述,您可以要求狗主人赵某赔偿医疗费、护工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
【编辑:陈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