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友义
问:我和妻子在一所小学附近开办了一个午托部,给中午不能回家的小学生提供午餐和午休服务。前不久,小学二年级学生小刚午饭后不遵守午托部的纪律,私自跑到外面玩耍,不慎掉到窨井里,造成小腿骨折,花去医疗费3万余元。孩子的家长把我告上法庭,法庭判定我承担90%的医药费。请问,这样判决有法律依据吗?
律师意见: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受到侵害时有权获得赔偿。小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委托您负责小刚中午放学和下午上学的接送和午餐,小刚的父母与您之间即形成了委托监护关系。通过这種委托关系,小刚的父母将本应由其承担的部分监护责任在一定的时段转移给了您。您作为小刚的临时监护人,负有保护小刚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的责任与义务,确保小刚人身安全不受侵害。小刚在无人看护的情况下玩耍受伤,您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