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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缴养老工伤保险的约定有效吗?

家长 更新时间: 发布时间: 学术归档 最新发布 模块sitemap 名妆网 法律咨询 聚返吧 英语巴士网 伯小乐 网商动力

不缴养老工伤保险的约定有效吗?

问: 今年3月,我与一家企业订立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签订合同时企业提出,由企业缴纳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用的,月基本工资为3500元;不需企业缴纳的,月基本工资是4000元。我选择了后者。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乙方月基本工資为4000元,并按甲方的规章制度享有超额完成工作量的奖金。甲方不负责养老和工伤保险费用,如果有关部门要求必须支付该部分费用时,则由乙方承担。”请问,这样的规定合法吗?

魏先生(广西南宁)

律师意见: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各项保险费用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其中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比例共同缴纳,工伤保险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这属于国家的强制性规定,是不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变更的,即使协商变更了也是无效的。劳动者同意并且实际上已经承担法律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费用的,劳动者仍然可以反悔并追偿这部分费用,或者劳动行政执法部门在发现了这种情况之后,也会责令用人单位履行自己的义务。

法律上如此规定,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为在实际生活中,用人单位往往居于主导地位,属于强势的一方,而劳动者则处于被动地位,是比较弱势的一方。这种劳动合同中,劳动者自愿承担养老、工伤等保险费用,从表面上看,似乎是体现了劳动者的意思自治,但许多情况下是劳动者为了获得一份工作或者保住自己的“饭碗”,不得不做出这种避重就轻的选择。即如果在这个问题上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最终一定会损害劳动者的利益乃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所以,法律上做出一刀切的强制性规定是有必要的。

根据上述规定,你与企业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不缴纳养老工伤保险的约定是无效的条款,一旦出现纠纷,法律不予承认。建议你先与企业协商修改条款,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如果协商不成,你可以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

【编辑:陈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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