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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孩子 国法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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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孩子 国法不容

问:我村女村民岳某因虐待亲生儿子小苗,被村委会起诉。法院判決岳某犯虐待罪,并判处拘役5个月。小苗生父不明,岳某双亲已去世,又没有兄弟姐妹,小苗的生活成了问题。请问,村委会能否起诉岳某,以其虐待儿童为由剥夺其监护权,由村委会担任小苗监护人的职责?

刘社槐(山西临汾)

律师意见: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岳某作为小苗的监护人,对其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监护职责,但岳某对小苗实施的虐待已严重损害小苗的身心健康,故岳某不适合再担任小苗的监护人。因小苗无其他适宜担任监护人的近亲属,其所在的村委会作为小苗住所地的基层社会组织,具有监护能力及监护资格。所以,如果村委会起诉,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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