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琴
摘要:个人所得税是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是收入的第二次分配,但是随着经济发展,个人的收入来源日益多样,以及每个人承受的社会压力各异,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不再适应时代的要求,发挥其应有的功效,反而存在“劫贫济富”的嫌疑。据此,从课税模式、纳税主体、费用扣除以及征管等方面分析我国个税制度存在的问题及相应的完善措施,为以后税收制度改革提供思路。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劫富济贫;问题
中图分类号:F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7.13.059
早在两百多年前世界上就有了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制度不仅对国家发展有着重要作用,而且个人所得税与每个人的利益息息相关,因而随着全球各国的交流与发展,个人所得税制度得到了广泛的认可与推广,全球的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实行了这一制度。
1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发展历程
我国的所得税制度的发展是一个艰难曲折的过程,最早开始涉及所得税相关条文的是清朝的《所得税章程》,随后北洋政府也颁布了少量的规定,但我国第一部真正意义的所得税法是1943年颁布的《所得税法》,但由于当时的国情,其很难具体实施,形同虚设,直到新中国成立,各种制度建立和恢复,个人所得税制度也才真正得到了发展和实施。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颁布的第一部个人所得税法是198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其标志着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恢复与建立。这部法律明确规定了起征点(800元/月)与征收对象。随着经济的发展、国情的变化,该法不断地暴露出其不合理之处,为了更好地发挥其宏观调控作用,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从创建至今经过了五次修改。
1993年,全国人大第一次修订,将居民与非居民所得税统一起来,只要其所得来源于境内,统一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二次修订于1999年,从法条中删去了免征储蓄存款利息税的规定,开始对储蓄存款利息征税,但随着国情变化,这一规定已不符合时代的要求,于是于2008年10月起,暂免征收该税;2005年,全国人大进行第三次修订,将个税起征点从800元/月调为1600元/月;2007年,第四次修订,将个税起征点从1600元/月改为2000元/月,同时也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率从20%调到了5%;2011年,全国人大第五次修订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这一次修改,一是将个税起征点从2000元/月改为3500元/月,二是对工资、薪金所得实行的超额累进税率进行了调整,将九级改为了七级,最低税率由5%降为3%,最高税率为45%,三是对纳税期限的调整,将纳税申报时间从“次月7日内”延长至“15日内”。使个人所得税制度更适合我国的国情,有效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五次修改主要对纳税主体、税率、免征额、税收征管等方面进行完善,但是这几次修订都未涉及对课税模式的改革,不能从根本上实现税法的目的。
2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2.1分类课税模式已过时
目前我国实行的仍然是分类所得税制度,将应税项目划分为不同的种类,如工资、薪金、租金、稿酬等,不同性质的所得适用不同的税率、扣除标准和方式征收,分别计算各類所得应缴纳的税款,这一模式在建立之初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在调节收入分配的过程中,分类课税模式已显现出其固有的弊端:
其一,因为收入来源的差异,同样的收入缴纳不同的税收,来源单一的收入,费用和起征点扣除有限,因此交的税额较多,而多种渠道的收入可以分别扣除免征额,这样就可以少交税或不交税,从而就会造成税收横向不公平,例如甲乙两人的月收入8000元,年所得都是96000元,甲的所得是按月计征的工资所得,一年应缴税额为4140元;乙的所得是由按月计征的工资6000元、稿酬600元、房屋出租租金700元、劳务报酬700元共同组成,他一年应缴纳的税额为1740元。
其二,因为所得的次数差异,同类型的所得缴纳不同的税收,以劳务报酬为例,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按次计征,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这一规定也会出现横向不公平,例如同在境内的AB两人,A在一年中每个月固定获得800元的劳务报酬,年共计96000元,其无须缴税;而B只是在一年内获得过两次一次性劳务报酬分别为3000元和5000元,年收入为8000元,除此之外没有其他收入,就其获得的劳务报酬,B需缴纳税额为1240元。从年度收入来说,A的年收入高于B,但B的税负远远大于A的税负,这显然不公平。
2.2纳税主体不合理
纵观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其调整的对象是个人,以个人为纳税主体,根据其所得的性质。实行源泉扣税,这样的做法没有体现量能征税的特征,没有根据实际考虑家庭经济负担,每个人所处的家庭的经济情况各异,比如同样收入的两个人,一个家里没有老人和小孩,他的收入除了个人开支,无其他支出,一人吃饱全家不饿;而另一个人上有老、下有小,家庭经济压力很大,但以目前我国的个税制度,他们需要缴纳同样的税额,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2.3费用扣除不科学
目前我国个税法费用扣除不科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费用扣除没有充分考虑纳税人的纳税能力,以工资、薪金的免征额为例,个税法规定工资、薪金的起征点统一为3500元,一视同仁,形式上很公平,但缺乏实质公平,因为每个人的开支不一样,例如两个工薪相同的人,一个需要赡养老人、扶养孩子,家庭开支很大,而另一个人没有家庭负担,一人吃饱,全家不饿,他们的纳税能力明显相差很大,但按照目前的规定,他们需交相同的税,显然不合理;二是没有考虑地区差异,例如相同收入的两个个体经营者,一个位于发达地区,资源丰富,条件便利,营利相对容易,而另外一个位于经济落后,资源欠缺,环境恶劣的地区,他们所缴纳的税额却是一样的,这对后者是不公平的;三是没有将物价指数作为考虑因素,不同地区的物价水平不同,但是起征点却是一样的,这也是形式公平而实质不公平,除此之外,在通货膨胀时期,人们维持生计的费用会相应增加,而费用扣除指数却没有相应的变化,相当于费用扣除水平下降了,相对于之前而言需缴纳更多的税,造成了税收的纵向不公平。
2.4税收征管存在漏洞
第一,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实行代扣代缴、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征管制度,代扣代缴主要针对工薪阶层,在发工薪时,由企业代扣扣缴,这样做便于控制税源和简化征收程序,它只考虑了个人的所得,没有考虑家庭经济负担。此外,自行申报制度也存在很多问题,由于目前我国的信息化水平比较低,信息共享机制没建立起来,无法全面掌握符合申报纳税的名单及涉税额,同时,我国公民的素质仍有待提升,积极申报纳税的人数很有限,绝大部分人没有依法纳税,自主申报制度只能约束诚实的人,这样的法律将会引导人们不诚实、逃税、偷税、漏税。
第二,税收征管人员思想意识比较落后、征管方式不科学,目前我国的税收征收模式是工作人员“坐堂征收”,按照纳税人申报数额和个税法的标准征收,对纳税人申报信息的真假没有真正核实,从而会导致有心计的人少缴或不缴税。
第三,法律责任设计不够完善,我国法律虽然对偷、逃、漏税等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但惩戒力度不够,即使被发现也只需补齐应缴的税款和承受很轻处罚,为此付出的代价不大,于是人们敢于冒险。此外,目前我国的个税法中缺乏对诚实纳税行为的奖励制度,人们诚实纳税没有奖励,偷逃漏税也不会受到严厉的惩罚,于是人们纳税的积极性不高。
综上所述,造成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不公平的原因很多,找到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的根源,才能有效地提出针对性的措施,改革其不合理的设计,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使其实现实质公平,为我国经济发展、人民富裕作出应有的贡献。
3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构想
3.1实行综合税制模式
基于上文分析,目前我国实行的分类所得税制存在很多弊端,综合所得税制是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必然选择,综合课税模式是将纳税人的各种所得进行汇总,不区分所得性质和来源、劳动所得和非劳动所得,单纯地计算总额,然后减去个性化的扣除项目,所得“个性化”就是需要区分每个人及其家庭的开支情况进行合理化的费用扣除,这样才能充分体现纳税人的纳税能力,最后再统一适用累进税率进行纳税,虽然单一税率也能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但是它没有累进税率的力度大,这样不仅充分衡量了个人的纳税能力,同时也调节了收入分配,缩小了贫富差距,对实现社会公平有巨大的意义。
3.2以家庭为单位纳税
每个家庭的人员组成,收支水平存在较大差异,我国个税的纳税主体应从个人向家庭转变,充分考虑整个家庭的收支情况,统一适用累进税率课税,严格遵循量能课税的原则,以家庭为纳税主体不仅可以充分衡量纳税主体的纳税能力,同时还能规范纳税管理,防止家庭成员采用分割所得的方式来逃避纳税,从而能有效地防止国家税收流失,保障财政收入。
3.3设计合理的费用扣除标准
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主要包括三方面:生计费扣除、成本费用扣除和特许扣除,在费用扣除时,我认为,在扣除必要费用时,不能单纯只考虑个人的开支,要把整个家庭开支纳入其中,比如,婚姻状况、家人看病开支、小孩教育费用、残疾人护理费等等,充分体现量能课税原则、公平原则。
3.4完善税收征管制度
3.4.1转变税收征管思想和征管方式
目前我国税收征管方式是征收主体坐在办公室等着纳税人去申报或者按照企事业单位提供的代扣资料,审查征税,这样的模式使其不能充分了解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和纳税诚信,要想改变现状,应采用“入户征税”的征管模式,以家庭为单位纳税,深入到家里了解纳税人的是税负能力,这样的方式对征管主体的要求就更高了,首先,要求他们有更强烈的服务意识,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转变以前的被动征收的思想;其次,征税主体的工作量会大大增加,因为原来只需审核送来的资料,而现在需要从各方面加强审核,比如到银行查账或入户审核情况等等,这无疑就增加了征税人员的工作量;最后,要求社会各方实行信息共享,比如税务机关与企业、银行之间要信息交换和共享,各主体间加强合作,使征管主体能充分了解纳税人的所得和开支信息。
3.4.2实施有效的税收奖罚制度
一个法律制度的有效性与其违法成本的大小紧密联系,违法成本越大,人们越不敢触碰,从而能有效地发挥其作用,虽然目前我国有关于透漏避税法律责任的规定,但处罚力度很小,而从透漏避税中可以获得巨额的收益,即使败露,成本较低,收益与违法成本间存在着巨大差额诱使人们违法,因此我们必须修改完善法律,对纳税违法行为设置更高的处罚,不管纳税人的违法行为是否有意,都予以较重的处罚,同时,要求征
管人员依法行政,该重罚就重罚,使违者“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此外还应加重违法者的附加成本,在媒体、报纸等媒介上曝光其违法行为,并将税收与生产生活成本、教育机会、升迁机会、旅游成本等联系起来,一旦违法将万劫不复,从而怕迫使其依法纳税。
一套完善的法律责任制度应该包括度违法行为的处罚和对守法行为的奖励,目前我国的个税制度只对违法行为进行了规定,而没有相应的奖励措施,为了更好的促使纳税人积极纳稅,应对诚信纳税人予以奖励,适当减少其应纳税额,或者将税收与生产生活成本、教育机会、升迁机会、旅游成本等联系起来,给予优惠或优先机会,这样将会激发纳税人的纳税积极性,引导人们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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