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亚敏
摘要:《精神卫生法》的实施是我国精神卫生工作的里程碑,对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危机干预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该法对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具有积极促进意义,让高校心理健康和干预工作有法可依,工作明确。促进心理健康工作专业化水平提高,明确各相关方的责任,为学生心理疾病治疗提供有力保障。在精神卫生法指导下开展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需要重视前期的教育和预防工作,完善四级联动的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健全工作制度。
关键词:精神卫生法;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对策
中图分类号:F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7.13.035
1引言
2013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精神卫生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精神卫生领域的法律,它的颁布,能够促进我国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我国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该法有七章共85条,涉及到精神卫生工作的方针原则和管理机制、保障措施,心理健康促进,精神障碍预防、诊断和治疗、康复,以及对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的维护等方面。让我国的精神卫生事业有法可依,迈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
高校作为青年大学生集聚的地方,这里充斥着各种想法、观念和人格特征,在这个花季般的年龄也不可避免的存在着雨季的迷茫和苦楚。正是因为大学生群体处于生理年龄成人期和心理年龄断乳期这样一个复杂、敏感的阶段,因此大学生的心理困扰是比较多的,有些意志薄弱的同学难免出现或轻或重的心理疾患。就目前的现状来说,负面心理倾向充斥影响着相当数量的大学生,这是对我国大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的一种总结,也有调查资料可以证实,这种局面是十分令人堪忧的。因心理疾病退学的,高校大学生退学总人数的半数以上,大学生已成为自杀的高危群体。因此,长期以来高校都非常重视对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危机干预,过去,在没有法律指导的情况下,难免会出现工作的缺位或者越位,在某些具体案例中,甚至有心理干预不恰当而导致的不良后果。《精神卫生法》的颁布实施,使得大学的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危机干预有了法律的支撑和依据,相关义务和责任更加明晰,工作能够更加主动、规范、有效。
2精神卫生法促进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的意义
2.1有法可依,工作明确
我国的高校教育工作者开始关注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大概始于上世纪80年代,当时心理健康教育的形式比较简单,所产生的效果也比较有限,后来很长一段时间高校的心理健康教育都没有比较规范性的文件、法规予以指导,2001年出台了《教育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教社政[2001]1号)算是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第一部比较权威的指导性文件,后来又出台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教思政厅[2011]1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高校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目标、内容和操作标准,对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但是这些規章制度或文件,它的法律效力毕竟是有限的。《精神卫生法》实施后,将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危机干预工作提高到了法律的高度,对此项工作具有重要的推进作用,人员的保障方面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作为一部权威的法律,它能有效的推动高校重视和提高此项工作,不断提高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在高校中的地位。
2.2促进心理健康工作专业化水平的提高
过去,很多高校因为缺乏机构和人员,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流于形式,难以深入。根据《精神卫生法》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学校应该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设立心理健康辅导室,配备专门的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辅导人员;二是加强对学生的精神卫生知识教育。这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各个学校对大学生心理健康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客观上,可使学校在经费、人员、政策上向相关机构和人员倾斜,促进该项工作的长足发展。
另外,《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三条强调:心理咨询人员应当提高业务素质,遵守执业规范,为社会公众提供专业化的心理咨询服务。这项法律条款将彻底改变,现在某些学校缺乏具有执业资格的心理咨询师,而让一些辅导员、行政干部开展心理咨询或危机干预工作的现状,切实提高学生心理咨询水平,促进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有效进行。此项条款同时为高校心理健康工作者的专业化、职业化发展提供了法律的保障。有利于人才队伍的稳定和长期发展。
2.3各方法律责任更加明确
根据《精神卫生法》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对于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个人可以去医疗机构诊断,近亲属也有义务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对于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一些行为,如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这个条款对精神障碍患者的亲人、学校工作人员的责任予以了明确,一般而言精神障碍的患者家属应当正常履行其义务,主动送其就医,但是在高校中,经常会出现,有心理障碍的大学生的家属不知出于何种原因,拒不承认并且拒不配合对学生的医疗,造成学校工作的被动,过去,只能通过与家长讲道理的方式来缓和矛盾,化解问题,但是精神卫生法的实施,给了高校教育工作者一个重要的权利,就是当学生出现了自伤、伤人情况时是可以直接送其到医疗机构开展精神障碍诊断的。这无疑为高校的学生工作争取到了主动权。
另外,该法还强调:对于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机构必须为其治疗,没有任何理由拒绝这一请求。这个条款有效的避免了某些医疗机构不负责任将问题重新踢回学校的可能性,为高校的工作给予了法律支持。
法律明确了心理咨询人员的工作内容和工作边界,该法第二十三条指出:心理咨询人员不得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在做接待上门咨询的工作时,对于疑似患有精神障碍的,心理咨询人员应该建议其到符合本法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总之,对于高校心理咨询工作人员的要求就是,不得随意对学生进行诊断和定性的,一旦发现有精神障碍的特征因及时采用转诊的方式交给专业医疗机构,停止咨询服务。这在一定程度上来说也是对高校心理咨询教师的一种法律保护。
2.4学生心理疾患治疗更有保障
《精神卫生法》第六十八条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机构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精神障碍患者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或者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民政部门应当优先给予医疗救助。这项法律条款的规定,对有精神障碍的贫困大学生来说,无疑解决了其后顾之忧,使之能安心治疗,近早康复。
3精神卫生法指导下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的措施
在精神卫生法的指导下开展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是时代的要求,是法律规范的要求。根据该法的相关规定,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必须由专业的医疗机构来承担,那么作为高校来说,工作的重点是教育、预防和及早发现,从这个角度来说,主要的措施包括以下几点:
3.1教育为先,净化心灵
大学生是一群充满朝气的群体,他们年轻、有活力、有冲劲,但是由于心智的不成熟,又让他们很敏感、很脆弱、承受力较差。心理健康教育的重点就是引导学生正确的认识自己、悦纳自己,客观的评价自己,能主动的融入集体,有进取心和坚忍不拔的意志。为此,我们要通过课堂、文体活动来灌输这些理念,引导学生成长。学校的心理健康工作中心是全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管理者和组织者,要切实履行职责,根据学生的特点,定期开展交流讲座、团体心理辅导、常规心理咨询等工作,并以每年的5·25大学生心理健康日为契机,开展诸如心理情景剧等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教育活动,让心理健康的理念深入人心。另外,可根据大学阶段的时间维度,如入学适应期、就业考研期、期末考试期,以及大学生生活中的爱情纠葛等等,开展针对性的预防。全方位打造良好的环境育人的氛围。
3.2预防为主,完善工作机制
大学生心理危机具有隐蔽性、表现多样性的特点。为此,我们必须建立一个覆盖面足够广的工作网络。具体来说,应当构建学校——学院——班级——宿舍的四级工作机制。宿舍是工作机制中的最基本单位,也是信息最丰富,线索最充分的一级工作单位,充分调动各个宿舍的积极性,有助于我们全面、细致的掌握学生动态,为此,我们必须加强对舍长的教育培训,使其掌握基本的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最重要的是具备相关的意识,有工作的主动性。班级层面的工作机制主要靠各个班干部尤其是心理健康委员的工作来实现,他们是各个舍长工作的补充和完善,同时通过班级层面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也能营造良好的心理氛围,有助于学生的心理、情绪稳定。学院是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危机干预的第三层级,相较第一、二层级,它的作用更加宏观,作用更加突出,一方面它是学校相关工作安排的具体执行者,另一方面是开展危机干预的重要实施者,因此各学院须注意培养一批有心理危机干预能力的学工人员,懂得心理危机干预的基本原则和工作程序,对危机的处理稳妥且有效。学校层面主要是制定相关工作规程、规章制度和工作规划,从宏观的角度完善心理健康教育和危機干预的体制、机制。
3.3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
《精神卫生法》实施后,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更需要规范法,合法化,因此各高校因针对之前制定的相关工作规程和要求做全面的审视,以免出现规定与法律精神相悖的情况,造成工作的被动。健全工作制度,首先要健全与患病学生家长的联系沟通机制,形成格式化的表格,对相关内容做详实记录,以便出现争议时有据可依。其次要健全学生心理档案,对于在咨询过程中发现有危机隐患的学生要及时建立心理档案,开展跟踪调查,日常的谈话或辅导工作中要注意保留工作痕迹,以便下一步的转诊治疗。第三,对于学校心理咨询人员的工作内容、工作方式、工作流程有严格的规定,严格划定工作边界,以免因为工作越界而违法。
4结语
《精神卫生法》的实施是我国精神卫生工作的里程碑,对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危机干预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值得我们深入研究,深入思考。目前该法明确指出,精神障碍患者享有同普通公民一样的权利,如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等,他们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依法保障大学生精神障碍患者的受教育权,是高校的责任,但是如何对这些群体开展介入和管理也是一个极大的挑战,需要我们继续探索研究。
参考文献
[1]付斌等.构建大学生心理危机防护体系的教育实践研究[J].2015,(3):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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