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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环境监察工作现状及措施探析

基层环境监察工作现状及措施探析

王宏

摘 要:基层环境监察是环保工作中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环节,必须要高度重视。该文对当前我国基层环境监察工作的现状进行了简单的论述,并从完善环保法律制度建设、加大宣传力度并引导公众监督,以及提高环保监察队伍的素质这三个方面探讨提高我国基层环境监察工作质量的有效措施。

关键词:基层环境监察 现状 有效措施

中图分类号:X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7)06(a)-0139-02

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环境监察肩负着我国绝大多数的环境执法工作,这种执法行为相对直接、具体,也更加细微化,能够对各种污染环境的行为实施有效的监管和处理,是强化我国环境保护工作、提高我国环境保护质量的有力手段。但是目前我国基层环保监察工作存在诸多问题,阻碍了基层环境监察工作的开展,对我国整体的环境保护也会产生不利的影响。为此,基层环保部门应该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当前环境监察中存在的问题,更好地为我国的环保工作服务。

1 当前我国基层环境监察工作的现状

首先,环境监察法律制度不够完善。作为一种执法行为,环境监察的开展必须以相关法律为基础和前提。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近20部与环境保护、生态和自然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及地方环保法规,初步形成了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但是现行的相关法律中,对环境监察的具体实施、监察范围、处理标准等方面没有明确规定,操作性较差,导致立法与基层执法不能准确对应、有效配合,增加了环境监察工作的难度。

其次,环境监察执法形势较为严峻。受到长期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影响,我国环境污染问题严重,环境治理迫在眉睫。但是很多企业,为了追求经济增长和眼前的利益,不惜以牺牲环境健康为代价,仍然超额、违规排放污染物,环境违规行为屡禁不止,根本没有意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使得基层环境监察的形势非常严峻。

最后,环境监察执法队伍素质不高。基层环境监察队伍准入门槛较低,一些存在思想偏差、综合素质低的、不具备环境监察人员专业素质的人也被招进队伍。没有专业素养的支撑,思想又不够坚定,很容易受到物质、金钱的诱惑,以至于很多执法人员全凭直觉执法,导致过度执法、执法不严、乱收费、以情代法等问题的出现,严重影响了环境监察工作的开展。

2 强化基层环境监察工作的有效措施

2.1 完善环保法律制度建設

我国应该对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和加强,在出台正式的环保法律、法规之前,要做好调研和论证工作,要充分了解基层的实际情况,听取与环保相关的各个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在法律、法规中,应该针对环境监察的对象、具体的监察范围、环保违法行为的处理方式、环境监察处罚的种类、数量以及具体的处罚标准等做出明确的规定,提高现行环保法律的可操作性,确保环境监察部门在具体的环境监察过程中能够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基层地方政府也可以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针对我国现行的环保法律、法规出台实施细则或规章,补充其中不足和缺陷的部分,推动我国环保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进而为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2.2 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公众监督

基层环境监察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但需要执行者较强的工作能力,还需要强有力的宣传作为支撑。通过多种途径去宣传基层环境监察的意义和成果,可以促使更多的人了解环境监察的作用,为环境保护形成强大的舆论支持。可以通过包括门户网站在内的网络平台、纸媒和电视媒体来宣传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形成立体化的宣传网络,让社会公众、企业以及基层领导等了解相关的环保法律法规、了解环境保护工作的意义,提高环境保护意识,为基层环境监察工作的开展奠定基础。基层环境监察工作需要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更需要公众的参与,我们可以通过物质奖励、精神奖励等方式,引导公众参与环保监督,促使监督面不断扩展,监督手段更加多样,对于基层环境监察工作中出现的不良问题,可以实现快速的掌控、反馈,为基层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注入强大的力量。

2.3 提高环保监察队伍的素质

环境监察人员不仅要掌握充足的专业知识,熟知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还要能够经受得住社会上各种物质和金钱的诱惑。因此,基层环境监察部门在组建监察队伍的时候,要提高准入门槛,严格控制招录人员的学历、专业素养以及思想情况,确保招收的人员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对于队伍中现有的环境监察人员,要定期组织业务培训,提升其专业知识水平和对相关法律的熟悉程度,分享环境监察工作中累积的工作经验,并针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总结交流,提升环境监察队伍的整体素质。确保环境监察队伍在基层辖区内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能够依照相关的法律、政策,对违反环保相关规定的个人、企业等主体进行处理和处罚;在征收超标排污费用时,能够严格地按照相关的标准和规定,避免过度执法、执法不严以及随意收费、以情代法等问题的出现,在维护环境监察队伍整体形象的同时,能够切实地履行好环境监察的职责,为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服务。

2.4 创新执法理念

世上万物每时每刻都在发生变化,人们的思想和理念也应该如此。一直以来,环境监察执法的重点都在于事后处理。也就是说,环境监察执法行为都是在环境污染行为和对环境的破坏发生后才进行的,这种事后处理虽然对造成环境污染行为的个人或者企业给予了一定的处罚,但是环境破坏已成定局、无法逆转,这有违于环境保护的初衷。环境保护并不是一项简单的工作,而是一项复杂、系统的工作,需要长期的坚持,而且其重点在于预防,而非事后的处理。因此,基层环境监察部门应该创新执法理念,提高环境监察的效率,以未雨绸缪为基本工作原则,做好环境污染的预防工作,有效避免破坏环境的行为发生。此外,环境监察人员还要利用自身的工作优势,加强与企业之间的交流与沟通,宣传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引导企业转变理念,积极配合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工作,在维持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同时,更好地解决环境污染问题。

2.5 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合作

基层环境监察工作仅靠基层环保部门是无法高效完成的,还需要其他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因此,环保部门应该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对基层环境监察工作实施分工合作,减少实际工作中漏管、漏批等现象的出现。环保部门要积极展开与司法部门的合作,如果某些个人或单位拒不执行环境监察执法的处理结果,可以提交司法部门申请强制执行;加强与城管、规划局以及工商局等部门的合作,在需要的时候可以多部门联合执法,提高环境监察执法的力度,切实解决环境执法中遇到的问题。

构建环境监察和环境监测联动体系。环境监测工作是环境监察工作的基础,环境监察工作的开展必须要以环境监测的结果为主要依据。因此,环境监测部门必须要提高监测水平,为基层环境监察部门提供准确的环境数据信息,实现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基层环境监察部门要与监测部门展开多角度的协作和配合,共同协商,制定工作计划,更好地完成环境监察执法工作。

总之,基层环境监察工作能够及时掌握环境变化的相关数据信息,发现环境污染问题,为基层政府的环境污染治理提供便利,对提高我国的环境质量非常有利。基层环境监察部门应该通过多种手段,解决当前环境监察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在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切实维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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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彩霞.夯实基层环境监察部门的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工作[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中旬刊),2014(2):235-236.

[3]刘文波.环境监察工作的现状与改善措施探讨[J].山西化工,2015(1):82-84.

[4]黄普化尖参.浅谈基层环境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J].青海环境,2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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