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广利
【摘 要】为治理大气污染我国出台了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文章通过系统地搜集相关资料,调查分析各排放控制区实施情况,在介绍各排放控制区工作成果的同时提出了若干问题,并就相关问题给出建议。
【关键词】船舶;大气污染;排放控制区;现状;建议
0 背景介绍
为减少船舶排放对大气造成的影响,交通运输部于2015年底印发了《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划设出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三个区域为船舶排放控制区。《方案》以控制我国船舶SOx、NOx、颗粒物的排放为手段,以降低重点港口区域污染为中期目标,最终达到有效治理船舶大气污染的目的。
《方案》要求相关区域内的适用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期间,执行使用低硫燃油等减排措施。经估算,该制度开展5年后,控制区船舶排放SOx、PM2.5将比五年前分别减少大约六十多和三十多个百分点。
1 各区域实施现状调查
《方案》发布至今一年有余,根据详细调查发现,由于各区域经济发展、地理环境等因素的差异,实施情况有所不同。
1.1 长三角区域率先实施减排,领先《方案》的要求近一年
从二0一六年四月开始作为长三角重点港口的上海港、浙江的舟山和宁波、江苏的苏州和南通率先实施限制措施,强制船舶非在航期间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5%低硫燃油。长三角区域成为唯一领先《方案》要求的控制区域。
1.2 珠三角积极发挥自身优势,部分港口走在全国前列
珠三角核心港口深圳港在船舶排放控制、低硫油市场建设等方面走在全国前列。珠三角地理位置特殊,排放控制区设立离不开港澳的协作。为了加强内地和香港地区有关船舶排放控制区方面的合作,2016年9月18日,部海事局与港方在深圳举行座谈会,通过加强合作,进一步推动内地与港澳船舶排放控制行动一体化。
1.3 环渤海区域严格执行《方案》要求,加大执法力度
从2017年1月1日开始,环渤海区域的重点港口要求辖区内船舶非在航期间禁止使用硫含量大于0.5%的燃油,对于违反规定的船舶加大查处力度。这表明,环渤海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正在按部就班的推进《方案》要求。
2 调查中发现的问题
经过调查,《方案》的进展总体来说比较顺利,但从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
2.1 我国对船舶排放的控制处于起步阶段,还有很多路要走
和欧美的排放控制区相比,中国版的排放控制区设立时间晚,并且未经国际海事组织(IMO)批准,对燃油含硫量的控制相对滞后。综合来看我国在治理船舶污染问题上跟西方发达国家还有一定的差距。
2.2 相关标准匮乏,现有立法滞后
根据《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规定,各国应制定法律规范国内航行船舶。西方发达国家大多对本国内船舶制定了比之MARPOL要求还要高的排放标准,而我国在这方面还是空白。此外,目前我国没有专门针对船舶违规排放的行政处罚规定。
2.3 管理体制错综复杂,职能划分不清晰
在我国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内容里,海洋环境保护涉及到环保、海洋、海事、渔业、部队环保等多个部门,部门之间多有职责交错之处,谁主导、谁牵头没有明确,职能分工不清楚。而《方案》本身也没有厘清主从关系,为《方案》的顺利执行埋下隐患。
2.4 监管执法手段落后,监督检查效率偏低
调查显示,目前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管执法手段还是比较原始的,仅仅是靠人工登船抽取样品送检。而且海事管理机构毕竟人员有限,以广州港为例,由于抽检的人手不足,只对不到1%的到港船舶进行了抽检。
2.5 替代措施推廣缓慢,企业营运成本增加
目前岸电和LNG的推广还面临比较大的瓶颈,各港口特别是中小港口配套设施不足,政府相关扶持政策不到位,企业由于成本原因缺乏改造升级的动力。
3 建议
3.1 积极向IMO提出设立ECA的申请,缩短过渡期限
我国政府应及早提出申请,把我国国内的排放控制区设立为MARPOL公约附则VI下的ECA,并且尽量压缩初期阶段实施时间,及早的向现有的ECA看齐。
3.2 加快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完善相应政策法规
现行的普通柴油和船用燃料油标准已经滞后,应尽快修正。在相关法律法规修订中,强化在排放控制方面对船舶的要求,并制定一套专门针对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法规,明确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方式和力度。
3.3 学习先进经验,科学化管理体制
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在制定规则、监督执行、监管执法方面的职责,确定谁主导、谁管理,分工合作。可学习欧美的监管体系,结合我国国情,优化分工、明确责任,由环保部门负责立法工作;交通部海事局负责推行具体措施,履行监管职责;各地方政府统筹出台优惠政策,鼓励对新技术、新设备的开发、验证和推广。
3.4 加强地区间、国际间的交流合作,提升监管水平
香港特区在大气环保和防治船舶污染方面有了较多的先进经验;欧美国家在污染防治和监管检测方面更是有丰富的经验和先进的手段。我们可以通过国家、地区之间的交流学习,借鉴国内外的先进经验,通过高科技手段进行初步筛查,缩小可疑范围,最后准确锁定目标。
3.5 出台优惠措施,优化资源布局
各级有关部门要积极协调出台相关鼓励措施和配套设备,稳定船用低硫燃油市场供应,对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气体污染物的排放的船舶实施资金补贴、优先进出港口等优惠措施。加快各港口岸电设施和LNG加注站点的建设,地方政府应制定时间表,进一步完善布局,务必使港口具备适当的岸电供应能力和足够的LNG加注设施,使有意愿的船舶不会因设施不足无法使用岸电,并逐步扩大LNG燃料在航运业的应用范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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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