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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疑

律师解疑

王登山

问:仅约定拖欠工程款的违约金,承包人能否同时主张利息?

2014年6月,承、发包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为固定总价2.3亿元;发包人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工程款,否则按照合同约定价款的5%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

2015年2月,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拖欠工程款至今,承包人无奈诉至法院,除要求发包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150万元外,还要求发包人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600万元。发包人答辩称:合同仅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要支付利息,不同意承担利息。请问:承发包双方仅约定了拖欠工程款的违约金,承包人能否同时主张利息?

1.如合同中既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又约定了利息,二者可同时得到法律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约定依约定”的基本原则,如果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以同时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利息的,则应当遵照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此时,承包人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与利息的,可同时得到法律的支持。

2.如合同中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无论是否约定了利息,法律依然保护承包人主张的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第17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利息给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的规定,在施工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情形之下,无论合同是否对利息进行了约定,承包人按照最高院司法解释17条的规定主张逾期付款利息的,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3.如合同中仅仅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而没有约定利息情形之下,法律一般仅保护违约金,不同时保护利息。

如果承、发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仅仅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而没有明确约定利息,这种情形之下,法院一般不应同时支持承包人对违约金和利息的主张,一般仅保护违约金,不同时保护利息。

鉴于此,在本案中,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虽然约定了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但是没有对利息进行约定,那么法律仅保护双方对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而不能保护利息,即承包人在请求发包人承担违约金之外,同时请求发包人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法律一般不予支持。

4.承包人可以请求增加违约金数额。

在合同中仅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而没有约定利息情形之下,如果承包人仅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承包人的经济损失,即逾期付款违约金数额低于承包人经济损失的,承包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承包人的实际经济损失为限。

5.律师建议承包人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在专用条款中既要对逾期付款违约金作明确约定,又要对逾期付款利息进行约定,万不可顾此失彼。

作者单位: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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