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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真的是古罗马精神的继承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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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真的是古罗马精神的继承者吗?

徐英瑾

很多人都说今天的美国是古罗马的化身,甚至很多朋友私下都喜欢将美国的参议院说成是“元老院”。但在我看来,除了一些肤浅的理由之外,今天的美国在骨子里其实非常不像罗马。我们知道,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里讨论政体,乃是从质料(即地理、人口因素)与形式(即宪政模式)的角度分析希腊各政体之优劣的。若按照此分析模式,美国的质料条件(地理、人口)与形式条件(宪政模式)其实都是与古罗马大相径庭的。

首先看“质料条件”。从地理上看,鼎盛期的罗马帝国的领土就好似围绕着地中海的一串项链,天然连接欧亚非三大陆,公民天然具有世界视野,受过基本教育的人都会拉丁、希腊两种帝国语言。美国则被两大洋夹包,在一战之前一直是一个纯粹的美洲国家,而不是一个世界性帝国。普通美国人地理知识狭窄,外语能力差,与精英阶层之间有严重知识隔膜。今天的美国的全球霸权地位,是在战后几十年的时间内紧急“催肥”出来的,而不像古罗马,通过几百年扩张,扎扎实实地打下了自己的江山,有一个国力与社会心理同步前进的漫长磨合期。而且,也正因为美国崛起太快,长期面临人力资源不足的问题,故此不得不输入黑奴开发土地,由此在人口构成上难免留下结构性政治难题。与之比照,罗马虽然也实行奴隶制,但却无今日美国之痛。这不仅仅是由于奴隶制当时并不受主流舆论之谴责,更是由于罗马奴隶来源丰富,奴隶主与自由民的对立并不与两大种族的对立构成共振,政权的维稳成本要小得多。

再看“形式条件”。美国宪政体制虽然备受吹捧,但即使与其他西方民主国家相比,也不算稳定。大家别忘了,在英国、法国、德国、日本、意大利这几个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中,资产阶级革命成功后发生具有“总体战”色彩的大规模内战的只有美国。有意思的是,在这些国家中,赋予地方政府权力(也就是州权)最大的,也恰恰就是美国。美国的法律体系属于海洋法系,此法系注重判例与习惯;但美国自身却恰恰缺乏悠长历史—这种古怪的制度错置很容易将美国短暂历史中偶然形成的某些司法判决当成是后世模拟的楷模,增加后世的纠错成本。同时,判例法运作耗时耗钱,此弊若与各州司法的地方性色彩相互叠加,必然会导致美国法律体系的过于冗繁,增加民众维权成本,不利于弱势群体的利益。目下美国大选过程中出现的种种乱象,以及司法的不作为,已经充分暴露出了美国深刻的宪政危机。

古罗马则不同。奥古斯都改制后,罗马以“元老院第一公民”的方式实质上确立了帝制。老帝王可以在自己的子女之外选中合适的继承人,再将其收为养子,慢慢培养。这种制度一是避免无谓的党争,二是避免因为老帝王的身体原因(如不育、猝死)所导致的政治混乱,可谓极富智慧。史家所乐道之“五贤帝”时代,大多实行此制度。此外,罗马法乃是今日大陆法系之根源,注重成文法,注重自然法(即民众对司法正义的直觉),法官根据法条精神来诠释具体司法案例,不容易被历史上离奇的司法判决实践束缚住手脚。罗马治下,各个行省虽各有风土,但罗马法基本精神通畅无阻,大大减少了司法机构的执法与释法成本。今日之美国,距彼时之罗马,相去又何止千里?而与美国相比照,今日的中国,反而更有罗马帝国全盛時期的气象。从质料条件上看,中国没有美国式的种族问题,民族向心力强;从形式条件看,今日中国所实行的法律,从源头上属于大陆法系,在精神上继承了罗马法而不是海洋法系的传统,更适合在广袤的领土上以最低的成本实现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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