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伟伟
近年来,证券期货犯罪数据显示,内幕交易罪占比居高不下
近年来,随着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将手中的余钱投入股市成了很多人的选择。可是在股票市场上,中小股民与专业投资者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尤为突出,这也是他们屡屡被“割韭菜”的原因。不过,投资股票就得有一定的风险意识和承担风险的心理预期,切不可通过不法手段刺探股票内幕信息并以此获利。上市公司运作重大并购事项
江苏某时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时装公司”)于2014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16年5月,江苏时装公司管理团队人员召开会议,讨论并确定参与收购香港某时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时装公司”)及关联方拥有的某品牌相关资产业务竞标。
2016年6月,江苏时装公司向招行南京分行江宁科学园支行(以下简称“科学园支行”)提出为上述并购项目提供融资的需求,并与招行南京分行签订保密协议。同年7月,招行南京分行为江苏时装公司制作了并购融资方案。8月,招商银行总行审批通过了该融资方案,江苏时装公司停牌,并发布了紧急停牌的提示性公告。9月1日,江苏时装公司与香港时装公司签订《资产与业务转让协议》。9月2日,江苏时装公司提交并披露了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公告,公司股票继续停牌。
江苏时装公司收购上述品牌和资产相关事项在公布披露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6年5月7日至9月3日。时任科学园支行行长助理陆志平、时任招行南京分行小企业客户七部副总主管许松年均多次参与江苏时装公司融资方案讨论、制作、修改、上报,系内幕信息知情人。小股民刺探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巨额股票
1974年出生的于鸿瑞很有经济头脑,他是一家投资公司和一家新能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除了创业,于鸿瑞还开了个股票账户炒股,因此对股票相关信息相对比较敏感。据查,在上述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于鸿瑞与陆志平、许松年多次接触、联络,数次主动向两名内幕信息知情人非法获取江苏时装公司拟收购重大资产、招行南京分行为该项目提供融资服务的内幕信息——
2016年8月15日至8月26日,于鸿瑞使用其个人名下中信建投证券账户,共计买入江苏时装公司股票46.63万股,成交金额为人民币1448万余元。
据于鸿瑞归案后辩解,其于2016年起开始关注江苏时装公司股票,当年六七月份听说江苏时装公司在市场上寻求银行金融机构并购融资。其间,于鸿瑞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许松年单独在一起谈公司事务时,无意间听到许松年接电话时谈到江苏时装公司有融资意向。此外,当年七八月,在于鸿瑞购买江苏时装公司股票之前,内幕信息知情人陆志平、许松年约其一起到新街口附近吃火锅。开吃前,许松年接到同事的电话,隐约谈的是江苏时装公司收购某品牌的事情。许松年接完电话后,于鸿瑞便问许松年和陆志平,招行是不是在为江苏时装公司寻觅收购资金?两人回答说,他们是在做这个项目,但是被收购方体量大,这个项目融资成功率比较低。
2016年8月12日,江苏时装公司发布内幕知情人公告制度。在这之后的两三天,于鸿瑞买入了江苏时装公司股票,第一次投入了四五百万元。在第二次加仓前,于鸿瑞去了趟科学园支行,在陸志平办公室里与陆志平、许松年聊天时,主动聊起自己买了点江苏时装公司股票。许松年听后非常激动,紧紧抓住其右手,陆志平也在一边笑。于鸿瑞询问两人项目有没有什么新的进展,陆志平说买了就买了,就把话题岔开了。虽然两人回避了这个话题,并没有给予正面回答,但敏锐的于鸿瑞此时感觉事情应该有进展了。
猜测归猜测,于鸿瑞当时心里其实还没底。离开陆志平办公室返回的路上,于鸿瑞给陆志平发了微信,想最后确认该项目是否真的有了进展,但陆志平没有回复。尽管如此,于鸿瑞还是觉得这里面有机会,于是回去后决定加仓。2016年8月23日至26日,于鸿瑞又陆续买了900多万股江苏时装公司股票。事实上,为了赌上这只股票,他甚至用股票质押的方式获得了300万元左右资金,决策果断,交易行为与以往交易习惯相比明显异常。法院认定涉嫌内幕交易,事主被判有期徒刑
2019年10月14日,于鸿瑞在其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11月15日,于鸿瑞被刑事拘留,12月20日被逮捕。2020年5月29日,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于鸿瑞犯内幕交易罪,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法院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围绕于鸿瑞是否构成内幕交易犯罪、是否构成犯罪未遂、是否属于自首等展开了激烈的辩论。针对控辩双方的辩论意见,法院结合案发过程中的相关情节一一予以释法析理。
关于于鸿瑞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于鸿瑞是被动接受内幕信息,未刺探内幕信息,不构成内幕交易罪的意见”,经查,于鸿瑞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其有三次接触内幕信息的情形:
第一次,是2016年六七月份,其与许松年单独谈事情时,听到许松年在与他人电话聊天中谈到江苏时装公司准备融资。
第二次,是在2016年七八月的一天,其与陆志平、许松年一起吃饭时,许松年接到电话,并在电话中谈到江苏时装公司收购某品牌的事情。其在许松年接完电话后主动谈到这个话题,询问许松年、陆志平招行是否在为江苏时装公司找收购资金,许松年、陆志平确认二人在做这个项目。
第三次,是在于鸿瑞第一次买完股票之后到第二次加仓之前,其去陆志平办公室主动谈起了自己已买入江苏时装公司股票,试探许松年、陆志平二人的反应,并询问项目有无新的进展。根据二人的反应,其感觉应该有进展了。之后,又陆续购买900多万股江苏时装公司股票。
在上述三次接触内幕消息过程中,除第一次系被动接受外,第二、第三次均为其主动刺探,并通过主动刺探确知江苏时装公司收购某品牌的内幕信息。此外,于鸿瑞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许松年、陆志平关系密切,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两人多次联络接触,并在敏感期内采取股票质押回购等方式筹集巨额资金购买同一公司股票,决策果断,交易行为与以往交易习惯相比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据此,应认定为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相关辩护意见与事实、证据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于鸿瑞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于鸿瑞在证监会调查期间并未承认其内幕交易犯罪,在刑事案件立案后系被抓获归案,且庭审中亦否认通过刺探手段违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事实,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
关于于鸿瑞的辩护人提出其构成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内幕交易犯罪应以违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是否完成交易作为既未遂的标准。经查,本案中,于鸿瑞违法获取内幕信息后,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进行了股票交易,故应认定为犯罪既遂。其主动刺探行为是否获取超过被动获取的内幕信息范围以外的其他信息,以及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后是否获利均不影响对犯罪形态的认定。故相关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鸿瑞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在涉及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之前买入案涉证券,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内幕交易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内幕交易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2020年9月25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于鸿瑞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本文除被告人外,其余人名均为化名)
编辑:黄灵 yeshzhwu@foxmail.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