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司奇
【摘要】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風云变幻,给中小企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生存考验。中小企业若要于逆境之中“突破重围”,不仅x需要国家精准施策“止血输血”,还需法治力量的保驾护航。现阶段,必须增强法治观念,善用法治思维,以健全法律制度体系、提升司法服务水平、增强行政法治能力,打出法治“组合拳”,精准助力中小企业砥砺前行、化危为机。
【关键词】中小企业 司法服务 行政能力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21.01.015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在世界经济严重衰退、国内外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的大背景下,中小企业正面临前所未有的风险挑战。因此,为中小企业发展精准护航,不仅需要国家政策措施的“精准滴灌”,还必须聚焦法治建设,发挥法治作用,纾解中小企业法治保障困境。
健全法律制度体系,助力中小企业减压纾困
近年来,虽然在国家和地方政策红利的稳步释放下,中小企业的生存困境有所缓解,但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导致逾期付款频发、融资“难于登天”以及资本市场失范等问题持续发生,中小企业面临生存压力,发展形势不容乐观。当前,必须进一步健全相关法律制度体系,提高立法精度,以精准切入问题症结,助力中小企业减压纾困。
推进立法,严限逾期付款。逾期付款是指在商业交易中,付款晚于合同约定时间或一般商业条件中规定时间的违约情形。逾期付款不仅直接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流动性造成严重影响,而且极大破坏了中小企业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尤其在目前全球经济持续恶化的困难时期,逾期付款给中小企业带来的风险和打击将会成倍增加,这无疑使已经压力重重的中小企业雪上加霜。当前,我国法律制度对于逾期付款仅规定了违约责任,与此同时,赔偿利率低、补救程序慢等因素导致规制效果不尽如人意。放眼西方,颁立法令严格限制逾期付款成为常态,如欧盟《关于打击商业交易中逾期付款的指令》等法令不仅严格限定了企业间逾期付款期限最多为90日、企业与公共机构之间逾期付款除符合特殊条件之外最多有30日的账期,还规定了罚息、补偿、赔偿和记入征信数据等惩戒标准,确有借鉴意义。为遏制肆意的逾期付款对中小企业继续造成伤害,我们亦需加快立法,使严格限定账期与高规格惩罚双管齐下,坚决打击逾期付款,谨防制度浮于表面。
完善立法,拓宽融资渠道。当前,中小企业愈加渴望获得金融支持,但过高的融资门槛和融资渠道的匮乏使其目的难以实现,如此势必形成恶性循环。造成如此困境主要是因为中小企业发展长期缺乏有效的法律保护,相关融资法律制度亦存在缺失,导致中小企业不论直接融资,还是间接融资,都遭遇不小的阻碍。因此,必须从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入手,在强化对中小企业保护的同时,稳定现存融资渠道,拓展多元融资渠道,使中小企业走出融资“难、贵、慢”的困境。其一,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加强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具体法律保护和金融支持力度,严控银行不正当竞争和过度逐利行为,稳定间接融资渠道。其二,健全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专门与相关法律法规,建构行之有效的民间融资监管法律制度体系,推动民间融资的规范化和有序化运行,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压力。其三,创新立法,拓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从法律制度层面进一步引导政策性金融机构加大金融服务供给,充分吸收私募股权、社会资本和创投机构等广泛参与中小企业投融资,鼓励引导风险投资,同时降低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准入门槛。
深化立法,规范资本市场。中小企业的发展,不仅需要资金的输入,还需要成熟的资本市场供给“肥沃土壤”。然而,中国资本市场具有“先发展后规制”的特点,法律制度建设远远落后于资本市场发展及对外需求。为确保资本市场的持续稳定和有效运行,亟需深化立法规范资本市场。一是夯实资本市场基础法律制度。推进期货、国债、证券交易等方面立法,加快《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修改,在补足缺失、修复瑕疵的同时,注重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二是加强监管法律制度建设。推进资本市场监管主体多元化、监管行为层次化和监管制衡体系化,摒弃“重发展、轻监管”的理念,由行政监管转向法治监管,以“强监管”“补短板”。三是创新资本市场法律制度发展。既应立足开放性,在加速与国际市场接轨的同时,绘出“中国蓝图”,又应紧跟和促进科技创新与资本市场的深度融合,力求打造开放包容、与时俱进的资本市场,助力中小企业资本破冰,助推中小企业融入资本市场。
提升司法服务水平,善为中小企业保驾护航
国际经贸形势的持续下行给中小企业带来了合同履行受阻和劳动关系紊乱等巨大挑战,由此引发的各类纠纷于短期内集中爆发,不但增加了中小企业的司法诉求,而且给司法工作带来了极大考验。当前,司法服务仍然存在短板和弱项,司法机关应当不断提升司法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司法护企职能,以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帮助中小企业排忧解难,以公平公正的司法审判为中小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扫清立案障碍,保障中小企业诉讼参与。诉讼程序的成功启动是中小企业诉讼权利实现的先决条件,保障中小企业的诉讼权利必须先行保障其起诉权。虽然近年来案件受理制度由立案审查制变更为立案登记制,立案门槛得以降低,“立案难”现象有所缓解,但在司法实践当中,个别法院穷尽手段拖延立案的现象仍屡见不鲜。究其本质,“立案难”现象主要根源于法院“案多人少”。因此,要从根源上解决“立案难”问题,一要探索建立常态化的平衡办案任务工作机制,用足司法人员存量,增加一线办案力量,实现人案配置均衡;二要实行案件简繁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打造多层次诉讼体系,深化审判方式改革,提高司法审判效率;三要主动抵御外部压力,排除法律之外因素的消极影响,逐步扫清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立案障碍,为中小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立案服务。
发挥审判职能,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公正、稳定、高效的司法运行是中小企业法治保障系统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司法机关应当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在全面保障中小企业诉讼权利实现的同时,对不法行为持续形成有力震慑,营造安定有序的营商环境。首先,强化审判独立。必须依法加强和保障审判权的独立行使,避免行政权力、舆论等外部因素扰乱司法,促进形成司法机关“内、外部独立”和法官“内心独立”的生态司法运行,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其次,捍卫司法正义。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应当严格依照司法程序,确保审判活动的公开、公正,“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增强司法透明度和可预期性”,[1]不偏不倚地回应和解决中小企业的司法需求,努力使中小企业在每一个案件之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之光的温暖。最后,加强能动司法。面对新形势、新问题,司法人员应当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变“有所作为”为“顺势而为”,于实现司法能动与司法克制的适度与动态平衡的基础上,妥善化解企业矛盾纠纷,均衡协调各方利益。
巧用司法“智慧”,帮扶中小企业重获新生。针对抗风险能力较低的被诉中小企业,司法机关应当审慎开展司法活动,巧妙破解中小企业司法难题。第一,善意文明执行,保护中小企业发展。就暂时存在资金困难的中小企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可能导致其难以为继的,应依实际情况,在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灵活变通采取“活封”、分期履行等动态执行方式,最大限度保障中小企业生存。第二,善用司法调解缓解中小企业压力。司法机关应当准确把握当事人的利益诉求。一方面,促成当事人互谅互让、友好协商,争取打开多赢局面。另一方面,提供合理调解方案,均衡多方利益,减少纠纷解决成本,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第三,合理运用破产相关制度帮扶中小企业重生。司法机关应当充分发挥破产和解与重整制度的保护作用,在公平维护各债权人利益的同时,及时拯救具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帮助其渡过难关、恢复活力。
强化法律服务,向中小企业传递司法温度。中小企业激增的法律需求与不均衡、不充分的法律服务之间的矛盾正日益凸显。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不断强化法律服务能力,为中小企业提供更精准、更具针对性的法律服务。第一,加大法律咨询服务力度。各地方应积极推进法律工作者“公益服务团”建设,融合开辟“线上线下”双线服务渠道,立足“一站式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精确法律指引,及时解答法律难题。第二,加强法律援助服务力量。全方位推动中小企业法律援助制度化与规范化,协调促进法律服务机构与法律工作者联動,扶助中小企业分析研判涉诉问题,防范化解法律风险。第三,提升法治宣传服务水平。有针对性地加强中小企业重点法律知识普及与政策解读,引导中小企业学法、懂法、用法,增强自身法治“免疫力”,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增强行政法治能力,服务中小企业良性发展
中小企业发展寻求突破无疑需要良好的行政法治环境和优质的行政服务支持,行政机关的行政能力强弱直接决定了中小企业能否健康成长。然而,诸如违法行政、低效行政和监督缺失等背离法治现象的普遍存在,时刻对中小企业发展构成障碍。为破除这些障碍,必须推动行政机关树立行政法治观念,增强行政法治能力,助力中小企业的良性发展。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构“有限政府”。政府不可缺位,亦不可越位和错位。要达成此目标,必须确保行政权力在法治轨道内平稳运行。一方面,要恪守职权法定原则。行政机关必须确立法对于权力的绝对优越地位,树立“法律至上”的信念,划定“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行为红线,进一步加强行政法律制度建设,限缩公权力行使的边界和方式,强化对公权力行使的制约和管控,守住“权力边界”。另一方面,要坚守依法用权。应当注重培育行政执法人员的法治思维,增强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与此同时,重视强化对行政法律制度的全面正确执行,确保行政主体及其执法人员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合理运用公权力,杜绝徇私枉法,坚决“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避免中小企业遭受胡作为、乱作为的行政乱象之害。
深化积极履职尽责,建设“有为政府”。行政法治建设离不开行政机关的履职尽责,中小企业的良性发展必须依托“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的有机统一。“有为政府”之“有为”意指积极作为,它强调了政府在市场调节与帮扶中小企业层面上的主动性和执行力。当然,政府之“有为”必须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服从法治规则,并且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中小企业自由的干预和限制。一方面,要求行政机关主动担当作为,就其法定职责“不得推诿、拖延、拒绝或不予答复,而应当积极作为”,[2]防止因行政机关不作为或慢作为而导致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甚至公共利益遭受侵害,并且以“有求必应”推动中小企业“办事不求人”成为常态。另一方面,要求行政机关加快推进职能转变,主动增强服务意识,优化政务服务方式,在提升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行政服务效率的基础之上,聚焦中小企业发展需求,立足“惠企、助企、暖企”为中小企业提供更为全面、精准和周到的行政服务。
加强行政法制监督,打造“阳光政府”。行政权力本身具有一定程度的扩张性,如若脱离监管,易演化为猛兽而对人民张牙舞爪。当前,我国对于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依然存在监督体系松散、监督合力缺乏、监督力度薄弱等客观困难,为避免行政法治成为虚饰修辞,我们必须完善行政法制监督机制,建立科学系统的行政法制监督体系,谨防执法者僭越法度。其一,健全法律制度为监督主体赋能,应当确保监督主体的全面有效参与和积极协调配合,构建由内而外、合纵连横的行政法制监督生态系统。其二,构建和完善行政机关“内部的多部门和多层级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行政权力的监督与制约”,[3]从而实现行政权力内部或多重行政权力之间的相互限制与平衡。其三,规范监督程序,创新监督方式,将客观、公正、透明贯穿于监督全过程,在保证行政法制监督刚性的同时,确保其针对性和有效性。其四,严格落实责任制,进一步明确问责范围与问责重点,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坚持有错问责与无为问责并重,以权责统一落到实处复归法治之要义。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民法精神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民本模式研究”阶段性成果,批准号:14ZDC022)
注释
[1]周强:《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20年5月25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中国人大网,2020年6月2日,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006/81672e572afa4a7392bfcdb7da997f8f.shtml。
[2]石佑启:《以转变政府职能为纲 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学术研究》,2019年第10期。
[3]杨彬权:《依法行政的保障机制研究》,《理论导刊》,2017年第5期。
责 编∕王亚敏(见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