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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用重大事项决定权

善用重大事项决定权

林蔚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2020年,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中央和省委有关决策部署,聚焦经济社会发展亟需和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事项,切实发挥决定决议“短平快”优势,作出决定决议多项,更好适应我省改革发展稳定各项事业发展的迫切法治需求。

强化战“疫”法治保障

“通过!”

2020年2月7日,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处于紧要关头,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紧急增开一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对我省疫情防控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各级政府职责、单位和个人权利义务、信息公开、司法保障以及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

决定通过后,省人大常委会专门研究部署,及时刊发决定全文、召开新闻发布会,组织新闻媒体进行广泛深入宣传报道。

“省人大常委会作出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目的就是为确保中央和省委关于疫情防控重大部署落实落地提供法治保障,为各级人民政府實施必要的防控措施提供法律依据,并凝聚社会共识,为动员全社会齐心协力共同做好防控工作提供法治基础,从而有效保障和促进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有序开展,坚决打赢事关全省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新冠肺炎疫情阻击战。”在2020年2月8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委主任委员丁祖年介绍说。

全省各级人大高度重视,研究推动决定全面贯彻落实。杭州、宁波、温州、湖州、绍兴、舟山、台州、丽水等8个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还出台了具有地方特色的相应决定或意见。

疫情既是一次危机,也是一次大考。从人大依法履职角度看,疫情防控的一条重要启示,就是要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善于运用法治方式,依法推进疫情防控各项工作。

为了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倡导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和饮食习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保护野生动物资源,2020年3月召开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的决定》,明确了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范围、违法行为处置、责任单位等,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助推检察公益诉讼工作

“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及时书面回复检察建议的落实和整改情况,因生态环境修复、行政处罚时限等客观因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的,应当向检察机关书面说明情况,并附整改方案,整改完毕后,及时书面回复整改情况。行政机关的书面回复应当附相关证明材料。”

2020年5月15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支持检察机关依法推进公益诉讼工作。

决定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案件范围、办案程序、调查核实权、妨碍检察调查的处置、制度机制建设等方面作出规定,为补强法律规定、赋能检察工作提供制度支持。

如决定指出,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涉案证据材料,也可以自行调查核实。

检察机关自行调查核实的,可以依法行使查阅、调取、复制有关执法、司法卷宗材料;约谈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负责人;询问违法行为人、行政机关相关人员以及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证人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进入涉案单位、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取样、检测等;勘验物证、现场及其他必要的调查方式。调查核实时,检察机关可以请行政机关依法办理必要的证据保全措施,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相关人员指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要制度安排。省人大常委会就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作出决定,对完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制度体系,推进省域治理现代化,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护航基层社会治理

治国安邦在基层。

社区社会组织是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有统计显示,疫情防控期间,在党和政府的引导下,我省约有9万家社区社会组织带动300多万名志愿者参与社区防控,在资源、服务、合作机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成为社区疫情防控一支重要力量。

社区社会组织协助村(居)民委员会推动村(居)民有序参与基层群众自治和公共事务协商;参与社会治安联防联控、群防群治,协助做好社区各类矛盾纠纷调解;为村(居)民提供养老服务、托育服务、助残服务等,并承接相关公共服务项目……

2020年7月28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推进和规范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决定》,从立法层面鼓励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为社区社会组织如何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指明了方向。

根据决定,社区社会组织应按照规定实行登记或者备案管理。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采取降低准入门槛的办法,支持鼓励社区社会组织发展,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加快审核办理程序并简化登记程序。对规模较大但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备案管理并加强指导。

决定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设立项目资金、补贴活动经费等方式,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依法设立社区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为社区社会组织开展工作提供资金扶持。

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这是新时代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战略导向。省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围绕基层社会治理这一重点,探索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共建共治共享”,是贯彻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夯实基层社会治理基础。

擦亮县域医共体建设“金名片”

日前,在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钟管镇阜溪街道卫生服务中心,65岁的姚阿姨正准备进行一场骨科手术,而主刀的医生是德清县人民医院的两位主任医生。阜溪街道卫生服务中心副主任医师吴伯平说,社区医院开展手术已经成为常态。

这样的案例在浙江只是开展县域医共体改革后的一个缩影。作为医共体改革的全国两个试点省份之一,浙江省自2017年启动后逐步推进,结合各地实际全省70个县(市、区)将208家县级医院和1063家乡镇卫生院组建成161家县域医共体。与此同时,持续深化“双下沉、两提升”长效机制,目前浙江所有省市级医院完成号源池整合,网上开放号源比例达80%以上,门诊和病区智慧结算率分别达78.9%和71.2%,实现让群众看病就医“少跑”“近跑”“不跑”。

为了将有效做法固定下来,2020年11月27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促进县域医疗卫生服务共同体健康发展的决定》。

“省委十四届八次全会刚刚通过的‘十四五规划建议提出,要持续深化县域医共体建设。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目的在于立足自身职能、运用法治方式,保障中央和省委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地落实,保障我省县域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继续走在前列。”决定草案的说明这样写道。

“正是有了过去几年的探索积累,决定将可操作性办法进行了明确,盘活县、乡、村医疗资源。”2020年11月27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浙江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金兴盛坦言。

而对于改革中遇到的人员、财务、药械、绩效实行统一管理的这一难点,决定中也已明确。金兴盛说:“县域医共体建设的核心是县乡医疗卫生机构融为一体,通过改革医保支付、服务价格、药品供应及人事薪酬等机制,统一资产运营、物资采购、人员使用,实现‘一家人‘一盘棋‘一本账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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