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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加班不应成为企业文化

强制加班不应成为企业文化

彭波

近段时间,网上出了个热词:“996”。这是一群程序员用来描述自己工作时间的词汇——每天工作从早9点到晚9点,一周工作6天。今年初,有互联网公司公开宣布实施“996工作制”,结果被劳动监察部门及时制止。而近来,有媒体调查发现,强制加班实际上已经成为互联网行业的“习惯”。

“996工作制”意味着劳动者每周要工作72个小时,这超出了劳动法所规定的工作时间——“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尽管社会公众对于程序员需要长时间加班早有耳闻,但如此高强度的劳动,还是让人惊讶。

在媒体的质疑声中,有些企业辩称这是一种企业文化,“提倡”员工加班、“鼓励”员工全情投入、高效产出。在法律上,这样的做法得不到支持。劳动法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而“996工作制”的加班时间远远超过了这一规定。

面对企业的不合理要求,为什么劳动者选择忍气吞声?分析一些实际案例不难发现,劳动者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方面面临着诸多困难,比如举证能力、时间成本、仲裁诉讼负担等等。与此同时,就业面临较大压力,企业不仅有充分的市场议价权,在各方面都占据主动地位。在这种环境下,简单要求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有许多困难。

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相关政府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主动行使职权,对侵犯劳动者休息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加大监管力度,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此外,当劳动者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形式维护自身权利时,相关政府部门也要在举证、法律援助以及执行等方面给予劳动者更多帮助和支持,鼓励他们主动寻求法律的保护。

对于企业而言,营造“鼓励加班”的企业文化不仅不利于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反而可能抑制和损害企业的自我创新能力。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要拼的是技术、质量、管理,而不是员工的体力与耐力。企业文化首先要讲法治,恪守法律精神、严守法律红线,在法律的框架内营造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那種以牺牲员工的休息权和健康权为代价换取发展的企业文化,将很难有凝聚力和生命力。企业管理者要提升法治意识,让劳动法里的保护条款从纸面上走下来,成为大家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

(选自《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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