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创新创业型法学人才培养教学方法改革是法学教育界一直非常重视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创新创亚型法学人才培养教学方法改革基点是在具体法学教学方法改革的基础上,提炼、总结基础性的法学教学方法的理论知识。目前,创新创业型法学人才培养教学方法改革有三个维度的基点,分别是物理技术维度基点、法律制度维度基点、法治人才维度基点,这三个维度的基点值得关注与研究。
关键词:法学;教学方法;改革基点
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与变化、法学教育的恢复与发展,法学教育界为法治国家的建设培养了大批人才,有力地保障了我国法律事业的发展。在法学教育中,广大法学教育工作者不但从理论上不断省思法学教学的方法,而且从实践上不断开展法学教学方法的改革。我们在教改实践中形成了既符合法学规律又具有自身特点的法学专业应用型课程三步教学模式、法学专业理论型课程两步教学模式。我们还开展了法科生多重能力校内课外养成探索,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我们在法学教学方法改革实践与理论的基础上,对创新创业型法学人才培养教学方法改革基点同题进行了探讨。
一、物理技术维度基点
物理技术维度基点是制约创新创业型法学人才培养教学方法的物质性根本因素,是决定我们采取具体教学方法的物质性根本基础。不同的物理技术基础,决定了不同的法学教学方法,创新创业型法学人才培养教学方法的改革也就受到相应的制约。我们不能脱离物理技术维度基点去分析创新创业型法学人才培养教学方法的改革。
(一)前互联网时代的法学教学方法
前互联网时代,教师教授与学生学习主要集中在一个时空,法学教学的展开也主要围绕特定时空来进行,法学教学方法以特定时空作为主要的参照系。教师在缺乏即时授课对象的情况下,其教学价值大为减损。教学机构既无法鼓励教师积极参与缺乏即时授课对象的教学活动,缺乏即时授课对象的教学活动成果也难以得到有效利用。因此,前互联网时代的法学教学主要是授课主体、授课对象集中在一个时空来展开,主要是以提高课堂的利用率和课堂效率为目标。前互联网时代法学教学的目标设定,使得授课人具体教学方法的采用不能脱离课堂这条主线,其他改革也是为课堂主线服务的。
前互联网时代教学时空特定化的限制,不但使得法学教学方法的改革受到了较大制约,也使法学教学方法的改革出现错位,其中课堂娱乐化、PPT过度化两种错位值得关注。第一,课堂娱乐化。在教学时空特定化制约的情况下,由于不少学校主要通过学生评教核定教师教学质量,教学课堂出现了适当趣味化的趋势。但是,趣味与娱乐本来就很难划分清楚,什么程度可以保证在适当的趣味化范围内,而不至于滑到娱乐化的范围内,这成为一个很难把握的问题。为了合法、合规、合理地影响学生的评教成绩,不少课堂教学出现了课堂教学娱乐化倾向。课堂教学的娱乐化降低了课堂教学对真理的追求,削弱了课堂教学的学术价值。第二,PPT过度化。在教学时空特定化制约的情况下,PPT教学工具的引进有其必要性,如PPT教学工具对形象化教学、节省板书时间等方面具有显著作用。某一时期,由于将PIT教学工具应用程度作为体现课堂教学现代化的标志,PPT教学工具随之出现了过度化倾向。
(二)互联网时代的创新创业型法学人才培养教学方法
互联网时代,教师讲授与学生学习不一定集中在一个时空,法学教学的展开可以出现在不同的时空。法学教学方法以不同时空作为参照系,出现了脱离集中与特定时空的法学教学方法。教师在缺乏即时授课对象的情况下,其教学还可能取得较大的价值。比如,教师将一些适合脱离特定时空的法学教学内容,通过一定的载体传播,避免了即时性教学的缺点,可以更好地实现学习目标。教学机构可以通过一定的措施鼓励教师积极参与缺乏即时授课对象的教学活动,其缺乏即时授课对象教学活动的成果也可以得到有效的利用。因此,互联网时代的法学教学可以在授课主体、授课对象集中在一个时空或不集中在一个时空两条轨道上展开。
互联网时代,脱离特定时空的创新创业型法学人才培养教学方法的出现,摆脱了特定教学时空的限制,增大了法学教学方法改革的空间,也缓解了法学教学方法的改革焦虑,更好地促进了法学教学方法改革多面性的实现。在互联网时代,创新创业型法学人才培养教学方法的改革至少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展开。第一,保持和加强集中于特定教学时空的法学教学方法的改革。互联网时代并不消灭集中于特定教学时空的教育模式和需求,在一定意义上可能是对集中于特定教学时空的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二,开拓脱离特定时空法学教学方法的改革。法学界要尽快进行探讨和实践,研析适宜脱离特定时空法学教育的内容,各个学校要根据学生的实际,探索出脱离特定时空的法学教学资源。在此需要说明的是,那种试图垄断脱离特定时空教学资源的想法是行不通的,应该有更多的脱离特定時空的法学教学资源供学生进行选择。
互联网背景下脱离特定时空的创新创业型法学人才培养教学方法,必须得到有效发掘,法学教学方法改革的载体、法学教学成果的载体,应该得到广泛传播,这样才符合互联网时代的要求。
二、法律制度维度基点
法律制度维度基点是制约法学教学方法的制度性因素,是决定我们采取具体教学方法的制度性基础。不同的法律制度基础,决定了不同的法学教学方法。我国当代的法学教育属于现代法学教育范畴,法学教学方法主要根植于所在历史阶段的现代法治状况。就法治的发展阶段而言,大致存在前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依法治国两个阶段,创新创业型法学人才培养教学方法改革也必须在这个背景下展开。
(一)前全面依法治国时代的法学教学方法
前全面依法治国时代,法学教学方法有其自身的依据和特点。在前全面依法治国时代,中共十五大确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和治国方略,但由于缺乏具体、完整的法治国家建设路线设计,法律制度状况在一个时期内仍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改变。法律制度状况与法治国家建设目标之间没有很好配置,具有不适应性,一些具体法律制度与法治国家目标之间甚至存在矛盾。法学教育及其教学方法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及不匹配的具体法律制度设计基础之上展开,影响到了法学教育及法学教学方法的具体实践。在一定意义上,前全面依法治国时代,法学教学方法自身依据的冲突性使得法学教学方法也出现撕裂,妨碍了法学教学方法的改进。
在前全面依法治国时代,与法律制度相适应的法学教育及其教学方法表现出了自身的一些特点,值得我们关注。第一,法治型法学教育与非法治现状张力过大引发的撕裂性。在现代法律制度背景下的法学教育属于法治型法学教育,其注重法治理念、法治思想的培养,与法制现实存在诸多相异之处。法学教育所形成的思想对现实的超越,造成习法者专业思想“先进性”与现实“后进性”的不协调和错位,习法者会以习得的法学理论及知识作为衡量现实的标准,形成了较为强烈的非建构型的、具有较强消解作用的批判性思维模式,出现习法者否定现实法治状况较为强烈的现象。第二,法学教育系统化、精密化、逻辑化与法治残缺性、粗陋性、内在冲突性张力过大,引发的法学专业教育的本国法治教育非专业化、国外法治标准化的后果。由于法学教育内容针对本国部分缺乏完整性,法科生习得的专业知识缺乏专业完整性、深刻性,没有明显的专业限制性,法学专业教育受到挑战。本国法治资源对法学教育的限制,需要国外法治资源的补充,相关法学课程教育是以大量国外法治资源作为课程教学基础来展开,习法者经过教育则形成了缺乏中国法治理论资源的特质,倾向以国外法治资源作为自身法治的理论资源。
(二)全面依法治国时代的创新创业型法学人才培养教学方法
全面依法治国时代,创新创业型法学人才培养教学方法有与前全面依法治国时代不同的依据和特点。在全面依法治国时代,各种国政、国事在法治轨道上按照法治的各项要求运行。法律制度设计与法治国家建设目标之间较好配置、相互适应性增强,各项法律制度设计围绕法治国家建设而展开。在逐渐剔除与法治国家不相吻合的法律制度设计之后,法制运行对法治国家的负面作用日渐减少,法治国家的运转日渐顺畅、平稳,法律制度的负面性评价逐渐减少,正面性评价逐渐增多。法学教育及其教学方法建立在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相协调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基础之上,对法学教育具体展开有积极的效用。全面依法治国时代,法学教育依据的法治理念、法治基本理论与法治实践相协调,法学教育内容具有较为完整的中国法规范体系,法学教学方法随之发生相应的变化,比如,法学教育的建构型批判性思维与解释性教学方法并行,法学教育的依托基础更深植于中国的法规范体系等。
全面依法治国时代,解释性教学方法摆脱了法学思辨色彩过重的现象,增强了法学教育的专业性和建设性,也使得法学教学方法改革的空间得到了较大释放,更好地促进了创新创业型法学人才培养教学方法改革多样性的实现,较大程度摆脱了法治现实与法治理论、法治规范脱节的现象。在全面依法治国时代,创新创业型法学人才培养教学方法的改革至少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展开。第一,建构型创新创业型法学人才培养教学方法的深化与改革。全面依法治国时代并不否认批评性思维的运用,但是批判性思维运用的目的并不集中于弥合法治与非法治的张力,不在于消除与法治不吻合的本质性异质因素,而是消除与法治不吻合的非本质性相异因素,是一种建构型的批判性思维。全面依法治国时代建构型批评性思维的运用,其载体则是发现问题,补强型教学方法的加强,如法社会法学方法培训、法解释学方法培养等,而不再是较多关注以思辨色彩的理论教学为主的教学方法。第二,职业型创新创业型法学人才培养教学方法的深化与改革。职业型法学教育的关键在于培养职业基本技能,职业型法学教学方法也主要围绕职业培养而展开。就法律职业来说,其教育首先是规范内涵习得方法,使得习法者学到法规范的基本内涵,其教学方法是侧重于规范学习的法教义学方法。其次是规范适用习得方法,使得习法者学到适用法规范的基本方法,其教学方法是侧重于规范适用的法解释学方法。再次是规范改进习得方法,使得习法者学到改进法规范的基本方法,其教学方法侧重于法规范改进的法社会学方法等。
需要明确的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时代与全面依法治国时代密切相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阶段,没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阶段,也就不会有全面依法治国阶段。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时代与全面依法治国时代不完全一样,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时代还存在法规范不完整性、内部不和谐性较强等因素,其法学教学方法具有一定的过渡性。消解型法学教学方法在一定的范围内仍然具有存在的合理性,用以解决与法治型治理本质相异的前法治时代因素(郎使在全面依法治国时代仍然存在消解型法学教学方法,只不过针对的对象不同,其针对的对象属于法治时代的异化因素)。
三、法治人才维度基点
法治人才维度基点是制约法学教学方法的人格性因素,是决定我们采取具体教学方法的人格基础。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成员群体构成社会主义法治共同体。社会主义法治共同体的要求,出现了法学教学方法改革新视角。我们认为,社会主义法治共同体要求创新创业型法学人才培养教育的核心是围绕法治人格进行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培养。
(一)围绕法治思维的创新创业型法学人才培养教学方法
法治思维是遵循法治立場的治国理政、治事理政的思维模式,其对应的是非法治思维模式。该界定的含义包含:法治思维作为人类思维模式的一种,并不是在人类思维之上另行创造的一种新的思维模式,没有独立于人类思维之外;法治思维要求思维必须遵循法治的立场,是以维护法治治理模式为要旨的思维,而不能背离法治治理模式;法治治理模式具有自身的逻辑体系,而法治思维正是遵循这一逻辑体系进行;不论是高级层面的治国理政,还是基础层面的治事理政,都要具有法治思维的思维习惯和模式;法治思维又是有限度的,在需要法治的范围内起作用。
非法治思维是背离或者异于法治治理的治国理政、治事理政思维模式,其对应的是法治思维模式。我们考察我国历史和现实中不利于治理现代化的非法治思维主要类型。一种类型集合是背离法治治理的非法治思维模式,包括弃法破格获取思维(剧烈切割型改朝换代式思维、优势非法攫取式思维、劣势非法贿取式思维、背离法治认知的机会主义思维)、强盗式思维(以非法手段强制剥夺他人满足自己欲望的思维方式)。另一种类型集合是异于法治治理的非法治思维模式,包括古代传统治理的非法治思维(圣贤治理思维、缺乏法治认知的机会主义思维)和新传统治理的非法治思维(运动思维——政治运动思维,即政治领域的运动思维,依靠不断搞运动推进政治的思维模式;经济运动思维,即经济领域的运动思维,依靠运动推进经济发展、变革的思维模式;法制运动思维,即法制领域的运动思维,依靠运动实现法律工具价值或者社会变迁的思维模式)。
法治思维教育主要是围绕如何形成法治思维而展开,其教学采用的主要是建构与批判并行的理论思辨教学方法。
(二)围绕法治方式的创新创业型法学人才培养教学方法
法治方式是法治治理基础上的法律积极参与行为方式——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是社会主体遵循法治治理机制活动的行为方法和形式,与非法治方式相对应。该界定的含义包含:法治方式是人类行为方法和形式的一种;法治方式是基于既存的法治治理机制、按照既定的规则去采取一定的行为;法治方式具有适应性的特点,其适用范围是有限制的,超越法治起作用的领域和事物,对相关的事务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与法治方式不同的行为方式。
非法治方式是背离或者异于法治治理基础的法律参与行为方式,其对应的是法治方式。我们考察我国历史和现实中不利于治理现代化的非法治方式的主要类型。第一种类型集合是法治治理条件下的法律消极参与行为方式(否定法治治理的立法、执法、司法等),弃法破格获取方式(非法对抗、推翻政权方式、优势非法攫取不当利益方式、劣势非法贿取不当利益方式、强盗式掠取不当利益方式等)。第二种类型集合是非法治治理条件下的法律积极参与行为方式——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第三种类型集合是非法治治理条件下的法律不参与行为方式——古代传统治理非法治方式(圣贤示范方式、机会主义方式等)、新传统治理非法治方式(政治运动方式、经济运动方式、法制运动方式等)。
法治方式教育也主要围绕如何认识行为性质、形成法治方式而展开,其教学采用的主要是建构与批判并行的理论思辨教学方法。
参考文献:
[1]张景峰.法学专业应用型课程三步教学模式实践与研究[J].中国成人教育,2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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