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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体美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鼓励体美专职教师到农村“走教”

出台体美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鼓励体美专职教师到农村“走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学校体育美育兼职教师管理,切实提高学校体育美育师资队伍整体素质,教育部日前印发《学校体育美育兼职教师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辦法》指出,体育兼职教师是指被选聘兼职担任学校体育课、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与竞赛、特定运动技能与项目的教学训练等工作的人员,选聘对象应是其他学校专业体育教师,校外教育机构、体育运动团体与体育系统的有关体育工作者。美育兼职教师则是指被选聘兼职担任学校美育课程教学、课外美育活动指导、学生艺术社团训练、学生艺术教育实践工作坊教学与建设等工作的人员,选聘对象应是其他学校专业艺术教师,校外教育机构、宣传文化系统与社会文化团体的艺术工作者,民间艺人或能工巧匠等,以及符合资质要求的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办法》鼓励体育美育专职教师在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下,以“走教”方式到农村及其他师资紧缺的学校担任兼职教师;鼓励普通高校体育艺术专业教师担任中小学兼职教师;鼓励学校选聘承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体育艺术传承项目教学与指导的兼职教师。兼职教师应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较高的体育艺术专业技能水平,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办法》强调,聘任体育美育兼职教师要因地制宜,可采用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渠道进行,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严格考察、遴选和聘用程序。兼职教师上岗任教前,学校应对其进行教育理论、学科课程与教学法、教育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等内容的岗前培训。

《办法》要求,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坚持以专任教师为主、兼职教师为补充的原则,统筹加强体育美育教师队伍建设,将体育美育兼职教师纳入教师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将学校聘请兼职教师工作纳入人事管理监督检查范围,建立学校体育美育兼职教师资源库,统筹区域内体育美育兼职教师的调配与管理。各地应通过多种渠道筹措资金支持选聘体育美育兼职教师工作,并合理支付相应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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