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乱污企业整治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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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华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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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华老师

散乱污企业整治实施方案1

各村(社区)、镇属各单位:

为持续改善全镇环境质量,深入推进我镇大气、水环境深度治理,着力解决影响全镇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环境问题,严厉打击“小散乱污”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做好“小散乱污”企业治理工作,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内容

镇人民政府要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土地、环保、工商、质监等手续不全的“小散乱污”企业实施专项整治。

(一)规范整治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小非违)企业对涉及到的有色熔炼加工、橡胶生产、制革、化工、陶瓷烧制、铸造、丝网加工、轧钢、耐火材料、碳素生产、石灰窑、砖瓦窑、废塑料、石材加工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胶粘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制、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进行规范整治,凡涉及到“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坚决按照“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标准依法予以取缔。

(二)取缔和整治不符合产业布局规划的“散乱”企业严厉打击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违法建设、违规经营的“散乱”企业经营行为,对不符合产业布局规划和不在工业聚集区的“散乱”企业要明确整治要求,限期搬迁、整合。对逾期达不到整治要求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取缔。

(三)严厉打击整治超标排“污”企业

1.严厉查处涉气超标排“污”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一是强化对重点排污单位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管,及时查处污染物排放超标行为。二是对茶炉、经营性小煤炉进行排查,坚决杜绝锅炉冒黑烟、粉尘无组织排放。三是对印刷、家具、汽车喷涂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情况进行核查,严查手续不全、非法生产及不达标排放行为。

2.严厉查处涉水超标排“污”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按照“行业部门牵总,属地乡镇负责,职能部门联动”的原则,落实责任,明确管理机制,对非法倾倒、违法私设入河流排污口等行为实行监管和打击,保障河道生态系统稳定。所有涉水企业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出水符合排放要求,凡是出水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一律实施限产、停产整治,对超标排放的一律依法予以查处。  

(四)坚决打击“两个禁区、两个保护区”内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1.严厉查处“两个禁区”的违法行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地要强化畜禽禁养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环境执法管理,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一是关停取缔不符合要求或不能达标排放的养殖场(户),加大规模养殖场污染整治力度,切实解决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问题。二是按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划分规定,强化高污染燃料源头管理,严查高污染燃料焚烧行为。  

2.坚决打击“两个保护区”的环境违法行为。按照相关规定,切实做好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管理工作。一是认真履行自然保护区综合监管职责,完善监管机制,加大保护区环境执法监督检查频次,全面落实自然保护区条例及相关规定,坚决制止破坏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二是大力开展以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和加强沿江沿河废水排污企业环境监管等为重点的水环境专项整治工作,定期对饮用水源地水质进行监测,健全饮用水源地管理和应急机制,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8月1日-15日)。各村(社区)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小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职责,完成动员部署。

(二)调查摸底阶段(2017年8月16日-18日)。各村(社区)要对所辖范围内“小散乱污”企业进行登记造册,8月20日前将“小散乱污”企业排查清单(附件1)和排查情况汇总表(附件2)报镇人民政府。

(三)整改实施阶段(2017年8月19日-9月30日)。各村(社区)要依据摸底情况指导企业开展整改,按照“整顿规范一批、搬迁整合—批、关停取缔一批”的要求,建立整改台账,分批分类因地制宜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确保整改效果。并按照阶段要求将“小散乱污”企业整治进度表(附件3)报镇人民政府。

(四)督导检查阶段(2017年10月1日-31日)。各村(社区)要对所辖范围内“小散乱污”企业整改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对各阶段实施情况进行调度、巡查、点评,确保“小散乱污”企业整治取得实效。镇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随机进行督导检查,对于不履职、不尽责,或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交由组织和纪检部门依规依纪严肃问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镇人民政府和各村(社区)要结合工作实际,强化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完善措施,精心安排部署“小散乱污”企业整改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具体抓,推动污染防治各项政策措施的真正落实。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自身职责,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整治方案,认真填报“小散乱污”企业整治情况。

(二)明确责任分工。鹤林镇人民政府明确两名“小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联络员:黄耘、周江,联系电话:7666066。各村(社区)是负责落实“小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属地责任和主体责任单位。相关单位部门要分工开展工作,各负其责,协调联动,确保取得实效。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村(社区)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大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宣传力度,增强全民环境保护意识;加强信息公开,保障人民群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畅通举报渠道,鼓励公众监督,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参与环境保护工作,努力在全社会营造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 


散乱污企业整治实施方案2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中办<专题回访调研报告>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方案》、xx省环保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集中开展“小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的指导意见》(安环委办〔2017〕24号)及xx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集中开展“小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蚌环委办〔2017〕22号)部署,为切实做好全区“小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按照节约发展、安全发展、清洁发展、持续发展的原则,建立政府牵头、属地负责、部门联动、公众监督、企业自律的工作机制,坚持问题导向,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等手段,依法严厉打击和取缔整治各类“小散乱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解决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倒逼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整治范围

本工作方案所指“小散乱污”企业,包括但不限于黑色和有色金属熔炼加工、橡胶生产、制革、化工、陶瓷烧制、铸造、丝网加工、轧钢、耐火材料、炭素生产、石灰窑、砖瓦窑、采石厂(场)、混凝土搅拌站、水泥粉磨站、废塑料加工、炒货,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胶黏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其他行业存在无证无照、不符合产业布局规划、污染防治措施不到位现象的小企业或小企业群也应列入此次排查整治范围。各乡街、区有关部门对于在居民生活区,扰民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小玉器加工作坊、餐饮企业一并纳入排查整治范围,对于无证无照,无污染防治措施的小作坊、小饭店坚决取缔;对于有证照的玉器加工作坊要按照划行归市的要求,限期搬迁,积极引导进入中华玉博园、光彩玉器城等专营区域进店经营。

三、目标任务

(一)全面摸底排查。各乡街要发挥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作用,全面排查辖区内各类“小散乱污”企业,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死角、不落一户。对清查发现的“小散乱污”企业,要主动对接行业主管部门,明确整改方案、整改完成时限及责任人,并按照取缔关闭一批、整顿规范一批的原则逐一整治。

(二)分类实施整治。一是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规划,土地、安监、市场监管、环保、电力等手续不全,使用淘汰设备,属于临时建筑、非法建筑、无环保设施、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或无组织排放严重的违法违规企业,一律按照“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标准,严格取缔关闭。二是对不涉及上述取缔关闭情形且具备升级改造条件的企业,由各乡街组织对接行业主管部门督促企业实施治理改造,2017年12月15日前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依法予以取缔关闭。

(三)加强结果运用。各乡街、区有关部门要通过推进“小散乱污”企业整治,理清“小散乱污”企业用地,将搬迁整合、关闭取缔的企业用地通过土地置换的方式向产业集中区整合,实现土地资源的集约节约、高效利用,从根本上杜绝工业企业遍地开花,不利监管的局面,实现生态效益、土地效益、经济效益的“三统一”。要积极引导工业企业向产业区集中。

四、步骤安排

(一)方案制定及排查阶段(2017年8---10月)。各乡街应结合工作实际,结合全区“小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对接行业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小散乱污”企业开展全面排查,并于10月15日前将工作开展情况和《“小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改情况表》(附件)报送区环保局。

(四)严格督查考核。各乡街、区有关部门要层层明确责任、传导压力,确保“小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落实到位。区环保局和区目标督查办将适时开展督查,对排查工作不细、整改进度滞后的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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