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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易考题:承诺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易考题:承诺

2011年4月24日,甲向乙发出函件称:“本人欲以每吨5000元的价格出售螺纹钢100吨。如欲购买,请于5月10日前让本人知悉。”乙于4月27日收到甲的函件,并于次日回函表示愿意购买。但由于投递错误,乙的回函于5月11日方到达甲处。因已超过5月10日的最后期限,甲未再理会乙,而将钢材径售他人。乙要求甲履行钢材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甲、乙之间的合同未成立,甲对乙不承担任何责任

B. 甲、乙之间的合同未成立,但乙有权要求甲赔偿信赖利益损失

C. 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但未生效,甲有权以承诺迟到为由撤销要约

D. 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且已生效,乙有权要求甲履行合同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迟到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迟到的承诺为有效承诺。

点评:本题的正确率为24.32%,本题考核承诺。注意区分承诺的迟延与迟到,承诺的迟延是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迟延的承诺应视为新要约。承诺的迟到是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迟到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迟到的承诺为有效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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