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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易考题:撤销权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易考题:撤销权

甲公司欠乙公司10万元,一直无力偿付,现丙公司欠甲公司30万元已到期,但甲公司明示放弃对丙的债权。对甲公司的这一行为,乙公司采取的措施不正确的有( )。

A.通知丙公司撤销甲放弃债权的行为

B.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放弃债权的行为

C.通过人民法院行使代位权,要求丙偿还10万元

D.乙应在行为发生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选项ABC: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而非代位权),而且要通过人民法院;

选项D: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

点评:本题的正确率为9.62%,本题考核撤销权。如果当事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撤销事由,则适用“1年内”的规定,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若当事人不知道撤销事由,则适用“5年内”的规定,从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5年是个大框,1年必须在这5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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