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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凤回一学校安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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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凤回一学校安全教育

学生校外溺水而亡,从法律上来说和老师有关系吗?

#原创#学生在校外溺水而亡与老师不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一些人与老师有仇吗学生一有事不顾事实赖上老师心思全花在找老师的责任上这股歪风当休矣否则促成家长与老师目益对立盲目指责老师成风致使老师颜面扫地变为背锅侠名誉毁损挺不起腰杆的老师何以培育出自信豪迈的学子故,勿凭主观臆断无端追责老师#上海常青教育凌远长著#

法律是讲证据的,学生校外溺水而亡,到底与学校和老师有没有关系,不是一句“有”和“没有”就能说得清楚的。

首先,如果是住宿学校,又没有放假,那么学生还是在学校和老师的监管和监护之下,学生私自逃课和逃学到校外,发生校外溺水事件,造成学生的死亡,这种情况学校和老师是负有一定的监管不力的责任的,至少在法律上是可以定性为负有次要责任。

其次,如果是假期放假期间,从开过散学典礼开始,学生的监护权有回到了家长的手中,这时候,学生在校外溺水而亡,这就和学校及老师没有任何的关系,学校和老师没有任何责任。

不能把家长的责任推到学校和老师的身上,如果是非不分,就是对学校和老师不公。

再其次,法律是不会冤枉一个好人,也是不会放过一个坏人的。

一切都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我们不能一味的倒向哪一边,更不能进行道德绑架。

不偏不倚才使我们看清事实的本质,才能对一件事有一个公正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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