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 内容来自用户:文档一览 四川省民办学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学校的名称:四川省市(县、区)学校。
第三条本学校的住所地:四川省市(县、区)镇路号。
第四条本学校的性质是利用非财政性教育经费、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是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五条本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市(县、区)民政局;本学校的业务审批机关是四川省市(县、区)教育局。
第六条办学宗旨:(要求写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设立的目的等)。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学校的举办者(单位)是。
举办者(单位)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学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事和监事;(三)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本学校开办资金:万元;举办者,出资金额万,占全部出资额的%(多个举办者请分别列明出资者名称、出资金额、占有比例)。
第十条理事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民办学校办学章程(标准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