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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固定资产清查报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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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固定资产清查报废制度

【学校管理规章制度】中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细则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 内容来自用户:谭韬君 中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细则第一条财产物资是保证学校教学工作顺利进行的物质基础。

为了管理好学校的财产,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财产物资的管理是学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校校长直接负责,一名分管副校长协助,总务处是学校对财产物质实行全面管理的职能部门,财产物质的管理、使用必须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形成专管、兼管、群管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防止财产物资浪费和损失,保证学校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学校设固定资产总管理员一名,负责学校的校产管理工作;设固定资产会计一名,负责学校的固定资产帐目;各部门设固定资产管理员一名,具体负责本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四条固定资产的核算起点:1、单价在500元(含500元)以上且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并能够独立使用的教学仪器设备、办公设备等。

2、单价在200元(含200元)以上,低于500元的,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设备为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与固定资产相同,必须登记《低值耐用品登记单》。

3、单价虽未达到核算起点,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和与已列入固定资产目录的财产系同类品种、规格、型号。

如:图书、仪器、课桌登、办公桌椅等项,均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八条固定资产使用时间过久,确已丧失效能的;由于自然灾害等非责任事故造成损失,确系无法修复的,按报废、报损处理。

第十九条在全面清查的基础上,部门管理员编制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清查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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